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 核查,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广灵县同德精华化工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同联民用爆破器材 专营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7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 事后审议,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 2、本关联交易属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其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不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其交易行 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玉敏 张建华 张晓东 201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