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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德化工:未来三年(2018-2020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04-03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利
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
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经综合考虑公司
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
司制定了《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
关条款制定本规划,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公司
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
《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
    2、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
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须与
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
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的修改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