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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德化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19年4月)2019-04-02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经公司2019年3月3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
和/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
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
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
(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
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
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一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2、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债本息;

                                    1
    3、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发行人股份;
    4、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可转债;
    6、依照法律、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发行人债权人的其他
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发行人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发行人
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
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
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
    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
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或)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
对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发行人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
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
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2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
他情形。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一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第九条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本期可转债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本规则;
    6、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及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二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
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
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2、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4、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3
       5、确定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6、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
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及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
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
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
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
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
       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
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和人员,为当
次会议的召集人。


                        第三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第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第 5 个交易日。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
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
件。

                                       4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
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依本规则提出
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1、债券发行人(即公司);
       2、其他重要关联方。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如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
条的规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 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重要关联方可参加债
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 5 日
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 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
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
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
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
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

                                     5
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
人。
                        第五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会
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
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 50%以上多数
(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
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
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
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

                                     6
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
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
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
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
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
总额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第三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
生效。
    第三十六条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
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
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
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3、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
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期
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4、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
或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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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
的代表)、见证律师、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
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期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
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规 则 项 下 公 告 的 方 式 为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发行人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及其他网站进
行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
已发行的本期债券:
    1、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2、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
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
本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3、发行人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五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

                                    8
性发生争议,应在发行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期可转债发行
之日起生效。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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