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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德化工: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9-04-24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邬庆文先生、邬敦伟先生、白建明先生、张烘先生、金富春先生不
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
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其任

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军                   肖   勇             杨瑞平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