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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德化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20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
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我们认为:
 1、结合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
资金总额由不超过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调减为不超过23,000万元(含23,000
万元),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次募集资金调整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
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后,公司各项条件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根据公司2019年4月23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本
次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金额事项仅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无需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议
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军                    肖   勇                    杨瑞平



                                                       201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