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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9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
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 年度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已经建立了适合当前公司生
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我们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对公司 2018 年度
利润分配的预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发
展实际情况,能够有效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我们
认可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为
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
构。我们认可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提交的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
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此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
有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我们认可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能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
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
了保障子公司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子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能有效的控制
和防范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终止欧洲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认为:
    根据公司相关对外投资制度,认为本次终止对外投资事项是对该项目审慎的
决策行为,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次终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行,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童乃斌               路国平              万尚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