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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基机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5-1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或“本机构”)
作为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机械”、“公司”或“发行人”)
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宏信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
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 C 座 3 层 301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保荐代表人:朱先军、陈琳
    项目联系人:朱先军
    电话:010-64083780
    传真:010-64083777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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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名称: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63
    注册资本:416,100,301.00 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外向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
    联系人:刘建、呼国功
    联系电话:0535-8881898、884217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 年 11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93 号)核准,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
30,226,677 股 , 每 股 面 值 1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11.47 元 , 共 募 集 资 金
346,699,985.19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8,584,905.66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328,115,079.53元。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隆
基机械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
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隆基机械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隆基机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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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文件;督导隆基机械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隆基机械有效执行并完善
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隆基机械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隆基机械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
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
交保荐代表人,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各类会议;尊重保荐代表人
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依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
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良好。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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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复核,认为发行
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隆基机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
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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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业无正文,仅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朱先军                             陈   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吴玉明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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