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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20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听取管理
层的说明,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前述人员均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现行法律法规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2、经审查,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务实,具有一定的职业经历
和专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赵大春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孙丹女士、陈志云先生、
刘洁女士、仇向东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段建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陈志云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2、陈志云先生具有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具备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其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其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陈志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聂连文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聂连文先生具备审计专
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公司财务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具备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聂连文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静                   袁樵                   裘益政




    ——————            ——————            ——————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