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25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
阅了会议相关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设备加工及制造框架协议》进行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
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
易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求,提供满足技术质量指标等要求的加工及制造
服务,有利于公司牛磺酸生产工艺改进及生产设备更新改造。关联交易价格以市
场价格为依据,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因此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的,能够更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永海 王大宏 孙新生
2017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