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5-19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
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
实际经营需求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
项。
二、对《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审计
要求,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永海 王大宏 孙新生
2018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