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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药业: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15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9-41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5 月 13 日—2019 年 5 月 14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4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3 日

下午 15:00—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湖北省潜江经济开

发区广泽大道 2 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79,326,28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6.91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79,162,68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86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3,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55%。

    2、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0,692,83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62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529,23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7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3,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5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68,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9%;反对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34,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76%;反对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68,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9%;反对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34,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76%;反对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68,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9%;反对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34,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76%;反对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68,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9%;反对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34,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76%;反对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16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8%;反对

1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9,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00%;反对

16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68,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9%;反对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34,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76%;反对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164,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4%;反对

16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1,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896%;反对

1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 2018 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张红、程雪英律师现场见证。律师事务

所暨律师认为:永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永安

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