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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海核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28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19-043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
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通知”), 要
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
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照该文件要求修订财务报表格式。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
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会计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会
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9 日、5 月 16 日发布修
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
公司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根据规定,《企业会计准
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自 6 月 10 日施行,《企
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自 6 月 17 日施行。
    3、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 2017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
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
则”、“新准则”),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境内上市公司执行。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
务重组》(财会〔2019〕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本公司根据各项新会计政策要求的日期开始适用各新准则。
    (四)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会〔2019〕6 号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1、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
“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2、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
“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3、资产负债表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4、利润表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
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5、将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6、将利润表中“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
列示)”;
    7、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收到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
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
目填列;
    8、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项目,主要反映:
    (1)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
益工具投资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
益中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
    (2)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终止确
认时,之前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等。
    9、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
口径,该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
投入资本的金额。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
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
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
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
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
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
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
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
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
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
的披露。
    (四)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示项目产生影响,
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
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能更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