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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卓翼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3-18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9             证券简称:卓翼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9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
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13
号),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
向 7 名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6,769,20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7.81
元,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755,767,483.24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费用总额人民币 10,816,769.20 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4,950,714.04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00120 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 0100 0093 0000 0945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专户余额:580,999,983.24 元 (截至 2017 年 2 月 24 日)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制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906 0155 2000 0176 3
    专户余额:165,767,500.00 元 (截至 2017 年 2 月 24 日)
    用途:“创新支持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3、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兴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
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飞、任兆成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
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
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东兴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以较低者
为准)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如果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
者向东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东兴证券三方签署协议后,应严格按
协议约定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并造成其它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10、该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东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
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东兴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7]000120 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