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9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进
行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没有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证监
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的担保总额
为人民币4.80亿元,占公司201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9.70%,期末实际担
保余额为14,7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并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
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且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实际情况。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