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23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
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15,317.16万元。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
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
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