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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星新材: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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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电话:(8610)88378703/88388549 传真:(8610)8837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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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伟星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担任伟星新材本次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下称“本激励计划”、“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下称“本次
解锁”)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
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在本法律
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与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申请报告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已对本激励计划申请报告的有关
内容进行了再次审阅并予以确认。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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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6、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
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表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6年2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6年4月29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决定向57名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23元/股,满足解锁条件后
分三期按30%、35%、35%解锁。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全权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16年5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
时)会议审议确定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3日,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本次1,800万股
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6年6月8日。

     因公司实施了“每10股转增3股”的201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和“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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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转增3股”的2016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上述限制性股票总数增加
到3,042万股,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12.6万股。

     经2017年6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公司于2017
年6月15日为57名激励对象办理完成了第一个解锁期共912.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
解锁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未解锁股票为2,129.4万股。

     因公司实施了“每10股转增3股”的2017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增加到2,768.22万股,第二个解锁期
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84.1087万股。

二、本次解锁的授权与批准

     201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办
理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股东大会的授权。

     2018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2018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锁条件
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57名激励对象与已
披露的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名单无差异,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57名激励
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的全部解
锁条件均已满足,同意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锁事宜。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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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事
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解锁的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二次解锁的解锁时间为自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于2016年6月7日完成登记,截至2018年6月7日,
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二个解锁期。

     (二)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需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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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第二个解锁期的考核年度为2017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13-2015年平均
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2017年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不低于15%。(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的孰低值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才能解
锁当期限制性股票,若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则取消
当期获授限制性股票,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三)解锁条件已成就

        1、公司未发生前述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的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57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
件;

        3、公司业绩符合考核条件,具体如下: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7〕525号审计
报告,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7,070.35万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64,955.21万元,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2013-2015年)的平均水平39,594.49万元和38,347.37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8〕858号审计
报告,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2,128.57万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8,216.37万元。根据孰低原则,公司
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比2013-2015年平均值增长103.97%;2017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8.19%。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对57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绩效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均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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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及以上,满足解锁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
     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本次解锁的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7人;
     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84.1087万股,占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量(含转增股份)的35%,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6%。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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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锁限制    剩余未解锁限制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数量(含转增)

 金红阳       董事长兼总经理             3,614,065         1,807,032         1,807,033

 屈三炉          副总经理                 922,740            461,370          461,370
 施国军          副总经理                2,460,640         1,230,320         1,230,320
 戚锦秀          副总经理                2,306,850         1,153,425         1,153,425

               董事会秘书兼
  谭梅                                   1,845,480           922,740          922,740
                 副总经理
 陈安门          财务总监                1,845,480           922,740          922,740
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
                                        14,686,945         7,343,460         7,343,485
      业务骨干(51 人)
          合计(57 人)                 27,682,200        13,841,087        13,841,113

     注:因部分人员可解锁限制性股票计算涉及零碎股,采取不进位原则,本次可解锁限制股票

     数量合计为 13,841,087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
     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
     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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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事项
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本次解锁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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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蓝晓东:

     蓝晓东:

                 年   月   日            何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