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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19-05-2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 596-3 号



致: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就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以下简
称“回购价格调整”或“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
忘录 4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北
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
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考核办法》”)等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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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
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
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
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所必备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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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2018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和《考
核办法》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包括: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
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
行管理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
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
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等。


    5、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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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述议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向 449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 1,962.70 万股,授予价格为 6.17 元/股。


    6、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8)第 110ZC0310
号),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1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
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49 名调整至 435 名,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962.70 万股调整为 1,901.30 万股,约占授予前公司
总股本的 1.30%,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 439.40 万股保持不变。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均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确定的人员。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


    7、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 2
人已离职,不具备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54,000 股,回购价格为 6.17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 0.28%、0.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48,662.5775 万股减少至 148,657.1775
万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148,662.5775 万元减少至 148,657.1775 万元。


    8、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由于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提出离
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其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54,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17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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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9、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因《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中有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上述离职人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合计 54,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1、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回购价格
调整由 6.17 元/股调整为 6.115 元/股。


    12、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6.17 元/股
调整为 6.115 元/股。


    13、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
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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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由 6.17 元/股调整为 6.115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仍需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
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因派息导致的回购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因派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票面值即每股 1
元。


    2、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现有总股本
1,486,625,77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5 元(含税),共
计派发 81,764,417.63 元。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确定 2019 年 5 月 21 日为股权登记日。


    根据上述派息情况和回购价格调整公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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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6.17-0.055=6.115 元/股


    本次调整后,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 6.115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仍需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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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黄婧雅




                                                            孙春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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