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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鹏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8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通过非
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问题。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累计担保情况。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累计和2017半年度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查验,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
司及其子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累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51,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6.21 %,另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 36,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1.60%。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0,逾期担保为 0。 公司上述担保已履
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
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三、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系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
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秦   华              秦书尧                王全宁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