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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鹏股份:公司章程修正对比表2018-03-06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丽
       鹏包装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鹏包装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1     司”)。                                                       司”)。
              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
       营业执照号码为 370600228099328。                               代码为:91370600265526403D。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2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 0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 0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人民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对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的属于下列情形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
    余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新增一条作为《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其他条款顺序依
    次顺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4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三年。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三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5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关情况。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效。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
    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八)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或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股东大会的其他授权,决定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
事项;                                                   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对外借款、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九)审议批准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1)年均合同金额(即“合
事务所;                                                 同金额除以合同执行年限”,下同)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 亿元人民币以
    (十六)决定向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营或 上的;(2)年均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联营企业推荐、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业总收入 30%以上、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同仅为意向性协议,其法律效力及对协议方的约束力较低或
职权。                                                   无约束力的。
                                                             (十)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十一)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
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十二)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九)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等规范         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确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 董事会的具体权 性文件确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 董事会的具体
    限为:                                                     权限为:

7       (一)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资产出售和购买、资产置换等的权限为:单笔帐面净值不超过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帐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二)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自主决定向银行等金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融机构借款及相应的财产担保,权限为: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不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额度。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交易;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免于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金额或条件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董事会审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
保证等)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董事会对委托理财的权限:单笔帐面净值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帐面
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
        (六)董事会对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
    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的审批权限为:
        1、年均合同金额(即“合同金额除以合同执行年限”,下
    同)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2、年均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
    入 30%以上、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合同仅为意
    向性协议,其法律效力及对协议方的约束力较低或无约束力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8   签署的其他文件;                                           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总裁等高管人员就公司生产       (七)审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
    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及资产出售
           (八)必要时,列席总裁办公会议;                     或抵押事项;
           (九)向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情况并提       (八)审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
    出有关课题;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贷款事项;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总裁等高管人员就公司生产
                                                                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十)必要时,列席总裁办公会议;
                                                                    (十一)向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情况并
                                                                提出有关课题;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
9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 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
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 份。
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
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
体利益。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 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行中期现金分配。                                           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公司在同行业 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中所处的地位等情况,结合公司近期资金支出安排,确定现金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公司在同行业
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中所处的地位等情况,结合公司近期资金支出安排,确定现金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到 80%;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达到 80%;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到 40%;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达到 40%;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到 20%;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达到 20%;
项规定处理。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 项规定处理。
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案。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预案。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议一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
       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 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
每 10 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
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 每 10 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
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 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
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       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
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 析。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
过。                                                         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权通过。
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 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 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
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5、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出席 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独立董事        5、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
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出
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独立董
意见。                                                    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
    (七)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 明确意见。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        (七)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
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 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 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