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鹏股份: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18-03-1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986 号文核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股份”、“发
行人”、“公司”)于 2016 年 1 月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9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15 元,共募集资金 24,496.55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人民币 1,625.2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2,871.35 万元,该等
股票已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2025 号文《关于核准山东
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2016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向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3,856,382 股,每股发行价格 7.52
元,共募集资金 78,1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727.39 万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人民币 76,372.61 万元,该等股票已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兴证券”)担任丽鹏股份上述两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
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丽鹏股份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LIPENGCO.,LTD
统一信用代码 91370600265526403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77,427,468 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丽鹏路 1 号
成立时间 1995 年 2 月 16 日;2007 年 12 月 4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股票简称 丽鹏股份
股票代码 002374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孙鲲鹏
联系人 李海霞(董事会秘书)
联系电话 0535-4660587
网址 www.lp.com.cn
电子信箱 lp@lp.com.cn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保荐代表人 覃新林、姚浩杰
联系电话 010-66555196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工作
东兴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
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仔细查看了持续督导期间内形成的丽鹏股份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以及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保荐机构还通过与丽鹏股份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全面
了解公司治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核查了丽鹏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所需的文件、
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丽鹏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丽鹏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间,丽鹏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
保荐机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6 年 3 月 17 日,丽鹏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出具的《关于对山东丽鹏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 37 号,对丽鹏股份控股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事宜进
行监管。丽鹏股份就相关情况加强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丽鹏股份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深
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
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丽鹏股份 2016 年度报告及 2017 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保荐机
构认为,丽鹏股份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其发行报告书承诺的募集资
金用途一致。丽鹏股份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已披露的相关
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投向
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丽鹏股份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
完毕,2016 年非公开发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后续投入。保荐机构会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继续履行未来募
集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
十、其他事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丽鹏股份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
表人丁雪亮先生、覃新林先生履行丽鹏股份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及后
续持续督导工作,鉴于丽鹏股份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
为保证丽鹏股份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兴证券安
排保荐代表人丁雪亮先生、覃新林先生接替王璟先生和任兆成先生负责丽鹏股份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的职责
和义务;
(2)因原保荐代表人丁雪亮离职,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
机构指派姚浩杰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公司及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履行相应的公告及变更程序。
2、2017 年度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无。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覃新林 姚浩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