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丽鹏股份 股票代码:002374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 住所及通讯地址 孙世尧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邹革庄村 霍文菊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邹革庄村 于志芬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邹革庄村 孙红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8号盛世嘉园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18年7月6日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 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声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5 附表 ....................................................................... 16 2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丽鹏股份 指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孙世尧及其一致行动人霍文菊、于志芬、孙红丽 睿畅投资 指 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锐控股 指 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孙世尧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睿畅投资 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9,651.70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1.00%)的所有权;同时通过委托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向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指 睿畅投资委托上市公司 6,664.91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易 的 7.60%)的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共 计 转 让 上 市 公 司 16,316.61 万 股 ( 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18.60%)的表决权。 2018 年 7 月 6 日,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孙红丽与中 《股份转让协议》 指 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孙世尧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及通信地址为山东省烟 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邹革庄村,身份证号码为3706311947********。 霍文菊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及通信地址为山东省烟 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邹革庄村,身份证号码为3706311964********。 于志芬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及通信地址为山东省烟 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邹革庄村,身份证号码为3706311947********。 孙红丽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及通信地址为为北京市 朝阳区建国路98号盛世嘉园,身份证号码为3706311971********。 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 于志芬女士为孙世尧先生的配偶,孙红丽女士为孙世尧先生、于志芬女士 之女,霍文菊女士为孙世尧内弟之妻。孙世尧、于志芬、孙红丽、霍文菊属于《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 上市公司的产权控制关系图(本次权益变动前)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 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4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转让丽鹏股份股权是为了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优化股东结构,提升和挖掘上市公司资产潜力,促进丽鹏股份的长远发 展。 二、未来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 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 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孙世尧、霍文菊、孙红丽、于志芬在丽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时关 于股份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 2013 年 3 月 18 日,该项承诺已经履行完毕,孙世尧、霍文菊、孙红丽、于志芬本次转让股份不 存在违反该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孙世尧、霍文菊、孙红丽认购了公司 2014 年 12 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 集资金股份,其承诺:所认购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 2017 年 12 月 24 日,该项承诺已经履行完毕,孙世尧先生本次转让股份不 存在违反该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5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2018 年 7 月 6 日,睿畅投资、 中锐控股和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和孙红丽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 份转让协议》,睿畅投资以现金 63,701.23 万元收购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和 孙红丽持有的丽鹏股份合计的 96,517,021 股,占丽鹏股份总股本的 11.00%,本 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睿畅投资将持有丽鹏股份 11.00%股权,为丽鹏股份第一大 股东。同时,孙世尧将其继续持有的丽鹏股份 66,649,111 股(占上市公司现有 总股本的 7.6%,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所对应 的表决权委托给睿畅投资行使,睿畅投资将合计取得丽鹏股份 163,166,132 股表 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8.60%。 本次交易前,转让人持有的股份性质为人民币 A 股非限售股,本次交易后, 睿畅投资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将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锁定 12 个月。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睿畅投资并未以任何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 动完成后,睿畅投资取得了上市公司 11.00%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并取得了 7.60%股份的委托表决权,从而合计取得上市公司 18.60%股票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睿畅投资持有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孙世尧 11,704.00 13.34% 6,664.91 7.60% 霍文菊 2,670.80 3.04% - - 于志芬 969.80 1.11% - - 孙红丽 972.01 1.11% - - 睿畅投资 - - 9,651.70 11.00% 本次权益变动后,孙世尧继续持有上市公司 7.60%的股权,其一致行动人孙 6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鲲鹏持有上市公司 3.37%的股份。因孙世尧将其持有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睿畅投 资行使,故睿畅投资与孙世尧、孙鲲鹏构成一致行动,睿畅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 合计控制了上市公司 21.97%的表决权。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一(出让方):孙世尧 甲方二(出让方):霍文菊 甲方三(出让方):于志芬 甲方四(出让方):孙红丽 乙方: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受让方):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签订时间 2018 年 7 月 6 日 3、主要内容 (1)转让股份数量、比例 甲 方 四 人 孙 世 尧 所 持 上 市 公 司 50,390,889 股 、 霍 文 菊 所 持 上 市 公 司 26,708,000 股、于志芬所持上市公司 9,698,000 股和孙红丽所持上市公司 9,720,132 股,合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1.00%的上市公司 96,517,021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转让给丙方,丙方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 付股份转让价款。 (2)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 6.6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63,701.23 万元。 3、付款安排 诚意金:各方确认,甲方与乙方已在上市公司所在地中信银行开立共管银行 账户,乙方已向该银行账户缴付诚意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第一期转让价款:在各方签署本协议、支付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且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具对于该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后 5 个工作日内,丙方须支付转 7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让股份第一期转让价款人民币 172,954,318.51 元,前述诚意金同时转为本次交 易的转让价款,二者合计人民币 222,954,318.51 元。 第二期转让价款:丙方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完成 转 让 股 份过 户 手 续后 的 5 个工 作 日 内, 丙 方 支付 第 二 期转 让 价 款人 民 币 191,103,701.58 元。 第三期转让价款:在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改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重新选聘,并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平稳过渡和交接后,并在 2018 年底前丙方 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人民币 122,954,318.51 元。 第四期转让价款:在上市公司 2018 年年报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丙方支付 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 100,000,000 元。 4、收购后义务 甲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 24 个月内,将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办理尚未取得 的不动产权证。 甲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的合 法合规开展。 5、表决权委托 股份过户完成后,甲方一同意将其继续持有的丽鹏股份 66,649,111 股(占 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7.6%,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 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丙方行使。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解除协议, 否则该等表决权委托事项为永久且不可撤销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该等 表决权委托事项。如甲方一有意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丽鹏股份的剩余股份的,在 同等条件下,丙方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6、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 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严重失实,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 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 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 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单方放弃 8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协议项下交易安排未 能实施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向守 约方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 四、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的权利限制情 况如下: 孙世尧直接持有的丽鹏股份 117,040,000 股,占总股本的 13.34%,累计质 押股份 100,140,000 股,占其个人所持股份的 85.56%,占总股本的 11.41%。 霍文菊直接持有的丽鹏股份 26,708,000 股,占总股本的 3.04%,累计质押 股份 19,307,900 股,占其个人所持股份的 72.29%,占总股本的 2.20%。 于志芬直接持有的丽鹏股份 9,698,000 股,占总股本的 1.11%,累计质押股 份 9,697,999 股,占其个人所持股份的 99.99%,占总股本的 1.11%。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第一 期转让价款支付后,于 5 个工作日内解除转让股份的质押登记。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益所对应的其 他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者司法 强制执行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股份转让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孙世尧先生,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 13.34%,实际控制人孙世尧家族,成员包括孙世尧、于志芬、孙红丽、孙鲲鹏、 霍文菊,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为 19,274.36 万股,持股比例为 21.97%。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睿畅投资通过取得了上市公司 11.00%的股份,成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并取得了 7.60%股份的委托表决权,从而合计取得丽鹏股 份上市公司 18.60%股票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丽鹏股份实际控制人变 更为钱建蓉先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图如下: 9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调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睿畅投资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 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认为睿畅投资具备受让人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 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10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份变动 交易均价 交易数量 交易方式 交易日期 交易类型 人姓名 (元/股) (股) 于志芬 集中竞价 2017 年 12 月 20 日 卖出 5.62 190,000 于志芬 集中竞价 2017 年 12 月 21 日 卖出 5.61 1,200,000 合计 1,390,000 经自查,于志芬女士减持原因为个人资金安排,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交 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了于志芬女士的减持计划及进展,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17-74)、《公告编号: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进展及终止本次 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停牌前六个月内未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1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2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世尧 霍文菊 于志芬 孙红丽 签署日期:2018年7月6日 13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世尧 霍文菊 于志芬 孙红丽 签署日期:2018年7月6日 14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孙红丽与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苏州睿 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上述文件备置地点: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地 股票简称 丽鹏股份 股票代码 00237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 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山 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 称 人住所 东省烟台市 孙红丽 孙红丽:北京市朝阳区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有无一致行动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 █ 无 □ 量变化 人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人是否为上市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实际控制 大股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权益变动方式(可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睿畅投资转让上 多选) 市公司股份 9,651.70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1.00%)的所有权;同 时通过委托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向睿畅投资委托上市公司 6,664.91 万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60%)的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 共计转让上市公司 16,316.61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60%)的表决 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孙世尧及其一致行动人于志芬、孙红丽、霍文菊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股票种类:非限售流通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163,166,132 股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18.60% 本次权益变动后, 孙世尧: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股票种类:非限售流通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持股数量:66,649,111 股 及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7.60% 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孙世尧将其继续持有的 7.6%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 托给睿畅投资,于志芬、孙红丽、霍文菊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 否 █ 内继续增持 16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是 █ 否 □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于志芬女士因个人资金安排,于 2017 年 12 月减持 1,390,000 股,除此之外,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停牌前六个月内未存在买卖上市公 市公司股票 司股份的情况。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是 □ 否 █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以下无正文) 17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世尧 霍文菊 于志芬 孙红丽 签署日期:2018 年 7 月 6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