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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鹏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山
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将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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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90,848,73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544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5,843,78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4.856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5,004,95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88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4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008,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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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文件精神,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钱建蓉先生、田洪雷先生、朱拓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经统计,钱建蓉先生、田洪雷先生、朱拓先生得票
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均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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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钱建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6,772,64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5,829,275 股。

    1.2 选举田洪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56,718,85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5,086,006 股。

    1.3 选举朱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7,275,07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6,331,702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杨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统计,杨强先生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半数。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杨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6,823,394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5,880,023 股。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高远女士、刘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经统计,高远女士、刘晨先生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均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选举高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6,550,193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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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5,606,822 股。

    3.2 选举刘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9,420,451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8,477,08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7,441,0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6599%;反对
83,407,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40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06,497,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384%;反对
6,511,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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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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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功耘                                             高   倩



                                                              二 0 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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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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