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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的补充公告2017-09-06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6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收到
实际控制人之一张杏娟女士的函告,获悉张杏娟女士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完成了
对公司股份的增持计划。具体如下:
    一、增持人姓名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杏娟女士。张杏娟女士、丁欣欣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合计持有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100%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
定,张杏娟女士为持股 30%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出售
第一期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公
司一期员工持股和二期员工持股以市场价暂时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待锁定期
结束后,后续由公司核心管理层向实际控制人主动受让上述部分或全部股份,本
次合计转让股份 12,059,489 股。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7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维护和保障员工利益,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的信心及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增
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四、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增持人 增持方式      增持期间          增持数量     增持比例 交易均价
                                                    (%)         (元/股)
张杏娟   大宗交易    2017 年 7 月 27 日 8,339,500   0.62        8.39
                   2017 年 9 月 1 日   3,719,989   0.28        8.39

    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至 2017 年 9 月 1 日,张杏娟女士增持公司股份共计
12,059,489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90%。
    五、本次增持前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本次增持
股份前,增持人张杏娟持有公司 156,957,107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1%;
丁欣欣持有公司 90,250,107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4%;亚厦控股持有公
司 439,090,032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7%。同时,张杏娟和丁欣欣合计
持有亚厦控股 100%股权。
    因此,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和间接共持有公司
股份 686,297,2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2%。
    (二)本次增持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股份完成后,张杏娟持有公司 169,016,596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2.61%;丁欣欣持有公司 90,250,107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4%;
亚厦控股持有公司 439,090,032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7%。同时,丁欣
欣和张杏娟合计持有亚厦控股 100%股权。
    因此,本次增持股份完成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和间接共持有
公司股份 698,356,7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2%。
    六、增持承诺履行情况
    实际控制人丁欣欣先生、控股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和增持人张杏娟女士在
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严格履行增持承诺,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增持完成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 30%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张杏娟女士已完成了增持
计划。
    1、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张杏娟女士本次增持股份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
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
意见。
    2、张杏娟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 6 个月内及法定期
间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
股股东发生变化。
    八、律师的核查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赫、张伟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张杏娟及其一致行动人丁欣欣、亚厦控股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增持股份有关事宜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属于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
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