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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2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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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 0075 号




                                       二零一九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 0075 号

致: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接受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厦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
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2
                                                                 法律意见书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的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回购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
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正文

    一、本次回购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2018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
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对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方式、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
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拟回购股份的价
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等涉及本次股份回购的重要
事项予以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就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的股东大会。会议
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且对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方式、拟回购股
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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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等事项予以
了逐项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三)2019年1月1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公司债权人就本次股
份回购事宜向公司债权人进行了公告通知,明确公司债权人有权根据《公司法》、
《回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
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在作出本
次回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后依法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义务,符合《公司法》、《回购
办法》、《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含 1.00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00元/股(含
6.00元/股),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的股份
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情形。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中的一
项或多项,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的用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9号”文核准,公司首次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5,300万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股票于2010年3月23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简称为“亚厦股份”,股票代码为“002375”。

                                     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证券期货
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
统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税务、质量监督、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
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公告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总资
产为人民币2,013,126.1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1,713,549.09 万元,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占公
司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0.99%、2.58%、1.17%。因此根据
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考虑,公司认为本次回购所用资金不影响公司研
发 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及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按照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00元/股(含6.00元/股)
的条件下,假设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回购数量为上限33,333,300股。按照截
至 2018年9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如下:

    (1)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
计 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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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非流      97,267,580          7.26     130,600,880        9.75
      通股
      二、无限售条
                      1,242,728,918      92.74      1,209,395,618      90.25
      件流通股
      三、股份总数    1,339,996,498        100      1,339,996,498      100


    (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被注销,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97,267,580         7.26       97,267,580          7.44
     通股/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1,242,728,918        92.74    1,209,395,618      92.56
     流通股

     三、股份总数     1,339,996,498           100   1,306,663,198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股票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等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回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在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2月25日,公司公告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的股东大会的通知》、《关
于控股股东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修正案》、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年12月26日和2019年1月7日,公司分别公告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
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将公司董事会公告本次回购决议前一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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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日(即2018年12月24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1月3日)登记
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进行了公告。

    2019年1月11日,公司公告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
年1月11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
元(含 2.00 亿元)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含 1.00 亿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
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并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完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李赫




                                                     赵小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