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北洋: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 126 号新北洋行政办公
楼七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15 人,代表股份 277,782,07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88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
计 15 人,代表股份 2,866,2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前述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具备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形式逐项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第 1、2、3 项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
下:

    1、《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9,352,11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81%;反对 1,296,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577,6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10%;反对 1,296,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9,352,11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81%;反对 1,293,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8%;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577,6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10%;反对 1,293,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30%;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7,890,47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73%;反对 1,254,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71%;
弃权 1,503,13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7,116,0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703%;反对 1,254,7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58%;弃权 1,503,139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7,169,17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03%;反对 3,476,17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86%;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吴明德                                           胡家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廉洁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