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材 料,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备考审计报告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关 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备考审计报告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就该议案的表决进 行了回避,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 伍新木 张 宁 冯 浩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