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源钨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3-17
证券代码:002378 证券简称:章源钨业 编号:2018-014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3 月 16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2018 年 3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16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县城塔下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
限公司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泽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人,代
表股份数量为 653,017,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601%,没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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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53,017,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60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
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01,6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
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652,922,0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赵立夫先生担任西安华山钨制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所持表决权股
份数量为 95,625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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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653,017,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653,017,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金诗晟、潘江婷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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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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