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宏创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22  

						股票代码:002379          股票简称:宏创控股       公告编号:2019-018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
需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为实现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财政部于 2017 年陆续发布了修订后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
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
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在本次变更后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
 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
 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深交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的规定,公司
 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将自公司 2019 年第一季
 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告的披露。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
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
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
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
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报表的
追溯调整。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
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
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实施日所
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
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上述会计政策的变
更。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
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署的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