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箭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07
证券代码:002381 证券简称:双箭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1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7月6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7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5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6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1538号公司科研中心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耿亮先生
主持。
5、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7年6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公司股份123,248,101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28.762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2,117,49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49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30,60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639%。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
司股份11,895,60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76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谢发友律师、任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沈耿亮、虞炳仁、沈凯菲、张梁铨、吴建琴、施新泉等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1,14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695,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沈耿亮、虞炳仁、沈凯菲、张梁铨、吴建琴、施新泉等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1,14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695,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
沈耿亮、虞炳仁、沈凯菲、张梁铨、吴建琴、施新泉等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1,14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695,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律师、任浩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