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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箭股份: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2017-12-30  

						证券代码:002381          证券简称:双箭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6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0年3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59号文核准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
社会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32.00元。截至2010年3月29日,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640,000,000.00元,坐扣承销费和保荐费78,672,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561,328,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入本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洲泉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1204075929078001168账
号内。另扣除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共计13,702,000.00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为547,626,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0〕71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
期,总第四期)和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
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的广
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并
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将原用募集资金支付的路演推介费和广告费
4,220,900.00元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调整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变更为
551,846,900.00元。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为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开设了一个专项账户: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年产 1,100 万平方米高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浙江双箭橡胶
                                                               1204075929078001168
强力输送带生产线项目    公司嘉兴分行桐乡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销户情况
    2017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结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结余募集资金 2,600.04 万元(因
受利息收入、手续费影响,具体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
额为准)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注销相关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公司已根据决议将储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账
号:1204075929078001168)的结余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26,653,043.54 元划转
至公司一般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划转完成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
为 0 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办理完成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
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