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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帆医疗: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草案)(修订稿)2018-01-06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证券代码:00238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草案)(修订稿)
     交易类型                               交易对方
                   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Wealth Summit Ventures Limited、V-Sciences Investments
                   Pte Ltd、China Development Ban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Marine Trade Holdings Limited、Cinda Sino-Rock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Investment Limited、Tongo Investment Limited、Jose Calle
购买资产           Gordo、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Affinity Trust
                   Limited 作为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的受托人)、
                   Li Bing Yung、Frederick D Hrkac、Jack Chicheng Wang、
                   Yoh Chie Lu、Thomas Kenneth Graham、Wang Dan、David
                   Chin、Pascal Vincent Cabanel
募集配套资金          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一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

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

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

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

《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交所

(www.szse.cn)网站;备查文件查阅方式为可至上市公司联系地址处查阅。




                                     1
                          交易对方声明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蓝帆投资、北京中信已出具承诺函,

承诺为本次交易及时提供了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本次交易相关方、中介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以前,承诺方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

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就本次交易向上

市公司及时提供了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承诺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2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6 日发布的《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

率,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快速发展》及 2015 年 11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

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

人员已出具专项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财务顾问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方达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中由本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标的资产审计机构德勤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确认重大资产重组报

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审阅机构大信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在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上述审阅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重组报告书

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目               录

公司声明 ....................................................................................................................... 1

交易对方声明 ............................................................................................................... 2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 3

目         录 ....................................................................................................................... 4

释         义 ....................................................................................................................... 6

       一、一般术语........................................................................................................ 6

       二、专业术语...................................................................................................... 11

第一章         重大事项提示 ............................................................................................. 13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13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和作价情况.......................................................... 14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7

       四、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2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4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4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4

       八、上市公司不存在未来六十个月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

       承诺、协议等...................................................................................................... 27

       九、盈利承诺及补偿安排.................................................................................. 27

       十、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27

       十一、本次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31
                                                                     4
   十二、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32

   十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47

   十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减持计

   划.......................................................................................................................... 47

   十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安排.................................................................. 47

   十六、信息披露提示.......................................................................................... 52

   十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52

第二章    重大风险提示 ............................................................................................. 53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53

   二、与标的公司运营相关的风险...................................................................... 59

第三章    本次交易概况 ............................................................................................. 65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65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必要性.......................................................................... 68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70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77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77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77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80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81




                                                                5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书摘要中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术语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蓝帆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指
医疗                                   市,股票代码:002382

标的公司/CBCH II 和 CBCH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和 CB Cardio
                             指
V                                      Holdings V Limited

                                       Biosensors International Group, Ltd.,标的公司的
柏盛国际                     指
                                       业务主要经营实体

                                       蓝帆投资等 17 名股东持有 CBCH II 62.61%股份
标的资产                     指
                                       以及北京中信持有的 CBCH V 100%股份

                                       蓝帆医疗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本次重
                             指        CBCH II 62.61%股份和 CBCH V 100%股份,从
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
                                       而实现间接持有柏盛国际 93.37%股份的交易

                                       向蓝帆投资、北京中信非公开发行股份支付收购
本次发行                     指
                                       标的资产的对价

                                       蓝帆医疗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本次配套融资                 指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本报告书摘要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
                                       要(草案)(修订稿)》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本报告书/《重组报告书》      指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修订稿)》

蓝帆集团                     指        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为蓝帆集团的全资子公
蓝帆投资                     指
                                       司

北京中信                     指        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Wealth Summit                指        Wealth Summit Ventures Limited

V-Sciences                   指        V-Sciences Investments Pte Ltd

                                       China Development Ban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DBI                         指
                                       Limited

                                            6
Marine Trade                指   Marine Trade Holdings Limited

Cinda Sino-Rock             指   Cinda Sino-Rock Investment Limited

Tongo Investment            指   Tongo Investment Limited

                                 CBCH V 的唯一股东北京中信和除 CBCH III、
交易对方/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指
                                 CPBL Limited 以外 CBCH II 的全体股东

业绩承诺主体                指   蓝帆投资、北京中信、管理层股东

                                 Li Bing Yung、Thomas Kenneth Graham、Wang
管理层股东                  指
                                 Dan 的合称

                                 CB Cardio Holdings I Limited,CBCH II 的全资子
CBCH I                      指
                                 公司

                                 CB Cardio Holdings III Limited,CBCH IV 的全资
CBCH III                    指
                                 子公司

                                 CB Cardio Holdings IV Limited,CBCH V 的全资
CBCH IV                     指
                                 子公司

BIT                         指   Biosensors Interventional Technologies Pte. Ltd.

BESA                        指   Biosensors Europe SA

吉威医疗                    指   山东吉威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齐鲁增塑剂                  指   山东齐鲁增塑剂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中轩                    指   中轩投资有限公司

蓝帆塑胶有限                指   淄博蓝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为蓝帆医疗前身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为蓝帆塑胶有限整
蓝帆塑胶                    指   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名称,为蓝帆医疗前
                                 身

淄博蓝帆化工                指   淄博蓝帆化工有限公司,为山东蓝帆化工前身

山东蓝帆化工                指   山东蓝帆化工有限公司,蓝帆投资下属公司

蓝帆集团有限                指   淄博蓝帆集团有限公司,为蓝帆集团前身

康德乐                      指   Cardinal Health,康德乐集团

雅培                        指   Abbott Laboratories,雅培制药公司

波士顿科学                  指   Boston Scientific Coporation,波士顿科学公司

美敦力                      指   Medtronic plc,美敦力公司

微创医疗                    指   微创医疗科学有限公司

乐普医疗                    指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美中双和                    指   北京美中双和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垠艺生物                    指   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BVI I                  指   CB Medical Investment Limited

BVI II                 指   CB Medical Investment II Limited

Bidco                  指   CB Medical Holdings Limited

Ace Elect              指   Ace Elect Holdings Limited

Autumn Eagle           指   Autumn Eagle Limited

                            标的公司对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的销售区域合
EMEA                   指
                            称

                            标的公司对亚洲地区及太平洋沿岸地区(除中
APAC                   指
                            国、日本之外)的销售区域合称

                            Beijing Hua Lian Group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Hua Lian               指
                            Trading Pte. Ltd.

Fu Mao                 指   Fu Mao Holdings Limited

                            蓝帆医疗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本次交
定价基准日             指
                            易有关事项的决议公告日

                            本次交易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确认的资产的审计、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
                            评估基准日,即 2017 年 10 月 31 日

                            标的资产过户至蓝帆医疗名下之日,即标的资产
交易完成日             指   之上的股东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全部转由蓝
                            帆医疗享有及承担之日

交割日                 指   交易完成日所在月的月末

过渡期                 指   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

《公司章程》           指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勤出具的《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CBCH II 审计报告》   指
                            日止期间备考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德师报
                            (审)字(17)第 S00452 号)

                            德勤出具的《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 2015
                            年 7 月 29 日至 12 月 31 日止期间、2016 年度及
《CBCH V 审计报告》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止期间财务报表及
                            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17)第 S00453
                            号)

                            大信出具的《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模拟备考审
《备考审阅报告》       指
                            阅报告》(大信阅字[2017]第 3-00007 号)




                                 8
                                 中企华出具的《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所 涉 及 的 CB Cardio
《CBCH II 评估报告》        指   Holdings II Limited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 1360-01
                                 号)

                                 中企华出具的《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所 涉 及 的 CB Cardio Holdings V
《CBCH V 评估报告》         指
                                 Limited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 1360-02 号)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蓝帆投资等 17 名交易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指   对 手 方 签 订 的 《 关 于 CB Cardio Holdings II
资产协议》
                                 Limited 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信签订的《关于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 之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蓝帆投资、管理层股东
                                 签订的《关于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之盈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利预测补偿协议》和与北京中信签订的《关于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 之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

FDA                         指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FDA/中国药监局             指   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各
发改委                      指
                                 地方派出机构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卫计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摩根士丹利华
                            指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鑫证券

法律顾问/方达律师事务所/
                            指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方达

德勤                        指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中企华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9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重组办法》          指   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27 号令,2016 年 9 月 8 日起
                           施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收购管理办法》      指
                           委员会第 108 号令,2014 年 11 月 23 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发行管理办法》      指
                           管理委员会第 30 号令,2006 年 5 月 8 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实施细则》          指
                           年修订)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若干问题的规定》    指
                           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格式准则 26 号》    指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
                           修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办法》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4 号)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2017 年 8 月 4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
                           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
《指导意见》          指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以及国家
                           发改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交部《关
                           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 年修订
《企业所得税法》      指
                           版)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
法律法规              指   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
                           重新制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单位

新加坡元/新币         指   新加坡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欧元                  指   欧洲联盟中欧元区使用的统一货币

最近两年一期/报告期   指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10 月


                              10
       二、专业术语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类医疗器械            指   国国务院令第 680 号)规定,是风险程度低,实
                               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680 号)规定,是具有中度风险,
第二类医疗器械            指
                               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
                               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680 号)规定,是具有较高风险,
第三类医疗器械            指
                               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的医疗器械

                               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Percutaneous Coronary
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        Intervention,PCI),指经心导管技术疏通狭窄
                          指
PCI                            甚至闭塞的冠状动脉管腔,从而改善心肌的血流
                               灌注的治疗方法

                               经 皮 冠 状 动 脉 腔 内 成 形 术 ( Percutaneous
                               Transluminal Coronary Angioplasty,PTCA),属
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         于 PCI 的一种技术分类,通过穿刺股动脉或桡动
                          指
/PTCA                          脉等方法将导管、导丝、球囊沿动脉送至冠状动
                               脉相应的狭窄部位,进行扩张数秒钟至数分钟,
                               消除冠脉狭窄

                               附着在支架表面的高分子化合物,作为支架药物
聚合物                    指
                               载体

                               一种新型大环内酯类免疫抑制剂,用于抑制血管
雷帕霉素                  指   平滑肌细胞的过度增生,预防支架内再狭窄的形
                               成

                               Biolimus A9TM 药物,柏盛国际专利药物,雷帕霉
BA9 药物                  指
                               素衍生物

                               双重抗血小板治疗(Dual Antiplatelet Therapy,
DAPT                      指   DAPT),一种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后预防
                               支架内血栓形成和减少缺血事件的治疗方式

                               用于扩张病变处血管或撑开支架的器械,预扩张
                               球囊导管的主要功能是通过球囊的扩张,清除或
                               减少发生狭窄的血管处的积垢,开通输送支架的
球囊扩张导管/球囊         指
                               通道;后扩张球囊导管的主要功能是撑开支架,
                               并将其安置在发生狭窄的血管处,保证支架的完
                               全膨胀和贴壁,最终达到疏通、扩张血管的目的

                                    11
                                    介入诊疗辅助器械的一种,在介入治疗中主要用
导管                         指
                                    于传送后续器械、监测血流动力学和注射造影剂

                                    介入治疗中引导导管及支架进入病变处的医疗
导丝/导引导丝                指
                                    器械

                                    介入治疗中将支架输送到人体病变部位的辅助
输送系统                     指
                                    器械

                                    一种可被球囊扩张开的、多孔不锈钢(或其他金
支架/冠脉支架/心脏支架       指     属如钴合金)的、起支撑作用的管状物,它附着
                                    在球囊的表面,由球囊送至血管病变处并释放

裸金属支架/BMS               指     Bare Metal Stent,表面未涂覆药物的支架

                                    Drug-eluting Stent,表面涂覆药物的支架,药物
                                    的缓慢释放可以抑制血管内膜组织增生,可以使
药物洗脱支架/DES             指
                                    冠状动脉介入术(PCI)术后再狭窄的发生率减
                                    少

                                    Bioresorbable Vascular Scaffold,表面涂覆药物、
                                    支架可以完全降解并以良性方式被吸收的支架,
生物可吸收支架/BVS           指
                                    可以解除血管处刚性束缚、扩大管腔面积,并使
                                    患者无需终身服用抗血小板药物

                                    CONFORMITE EUROPEENNE,产品进入欧盟市
CE 认证                      指     场的强制认证标志,产品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必
                                    须加贴“CE”标志

                                    《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s》,欧盟于 2017 年
MDR                          指     5 月发布的《医疗器械法规》,将逐步取代 CE
                                    认证

                                    Non-communicable Chronic Disease,慢性非传染
                                    性疾病,指长期的、不能自愈的、几乎不能被治
NCD                          指
                                    愈的疾病,如心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糖尿病等
                                    疾病

                                    Cardio Vascular Disease,心血管疾病,包括冠心
CVD                          指
                                    病、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和周围血管病

STEMI                        指     ST 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本报告书摘要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

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摘要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

所致。


                                         12
                      第一章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总体方案包括:(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2)募集配套

资金。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蓝帆投资等 17 名交易对方购

买其合计持有的 CBCH II 62.61%股份,并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北京中信购

买其所持有的 CBCH V 10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 CBCH

II 62.61%股份,并将通过 CBCH V 间接持有 CBCH II 30.76%股份,直接和间接

合计持有 CBCH II 93.37%股份。

    CBCH II 通过持股公司 CBCH I 持有柏盛国际 100%股份。柏盛国际及其下

属子公司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业务运营实体,是全球知名的心脏支架制造商,

专注于心脏支架及介入性心脏手术相关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获得的募

集资金净额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90,00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的 100%,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20%,即不超过 9,887.10 万股。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低于本次交易所需支

付的现金对价,相应现金对价缺口将由上市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协议安排或实际情况以自筹资

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的法规规定予以置换。如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未能全额募足,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自筹方式

解决。

                                    13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提条件。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或是否足额

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和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 CBCH II 和 CBCH V 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10 月 31 日。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CBCH II 评估报告》,中企华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

CBCH II 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值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CBCH II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价值为 254,539.98 万元,其

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684,288.34 万元,评估增值合计为 429,748.36 万元,评

估增值率为 168.83%。

    由于 CBCH V 及其下属 CBCH IV 和 CBCH III 均为持股公司,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除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CBCH II 29.91%股份之外,无其他资产、负债

或业务。根据中企华出具的《CBCH V 评估报告》,中企华采用资产基础法对

CBCH V 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通过引用《CBCH II 评估报告》的评估结

论确定评估结果。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CBCH V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价值

为 59,030.57 万元,其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204,670.64 万元,评估增值合计

为 145,640.07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246.72%。

    评估基准日之后,CBCH II 回购了 78 名小股东所持有的 CBCH II 23,234,081

股股份,回购金额合计 2,578.90 万美元(按照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兑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 6.6397 换算,为 17,123.14 万元人民币)。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

以 CBCH II 股东全部权益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的评估值 684,288.34 万元扣减股

份回购金额 17,123.14 万元之后的价值 667,165.20 万元为基础(以下简称“调整

后的 CBCH II 股东全部权益估值”),考虑到各交易对方从上市公司收取的对价

形式、未来承担的业绩补偿责任和风险、取得标的资产的时间等有所不同,本次

交易中各交易对方所持股份的作价采取差异化方式确定,具体如下:




                                      14
    1. CBCH II 的股东

    (1)蓝帆投资所持有的 CBCH II 30.98%股份以其取得该部分股份的对价

193,413.19 万元确定(该价格对应的 CBCH II 100%股份估值为 624,376.24 万元,

相当于调整后的 CBCH II 股东全部权益估值的 93.59%),即其出售持有的 CBCH

II 股份的单价为 7.66 元/股(或 1.15 美元/股),上市公司将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

对价;

    (2)Li Bing Yung、Thomas Kenneth Graham、Wang Dan(上述三人合称为

“管理层股东”)所持有的 CBCH II 股份,以调整后的 CBCH II 股东全部权益

估值 667,165.20 万元为基础、按照各自所持股份占本次交易前 CBCH II 总股本

的比例确定本次交易作价,即其出售持有的 CBCH II 股份的单价为 8.19 元/股(或

1.23 美元/股),上市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3)Wealth Summit 等 13 名股东持有的 CBCH II 的股份,以调整后的 CBCH

II 股东全部权益估值的 90%(即 600,448.68 万元)为基础、按照各自所持股份占

本次交易前 CBCH II 总股本的比例确定本次交易作价,即其出售持有的 CBCH II

股份的单价为 7.37 元/股(或 1.11 美元/股),上市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2. CBCH V 的股东

    由于 CBCH V 及其下属 CBCH IV 和 CBCH III 均为持股公司,所拥有的唯

一资产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CBCH II 250,611,469 股股份,该部分股份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占 CBCH II 总股本的比例为 29.91%,CBCH II 股份回购完成后上升

为 30.76%。北京中信所持有的 CBCH V 100%股份,以调整后的 CBCH II 股东全

部权益估值为基础、按照 30.76%比例确定本次交易作价,即北京中信出售间接

持有的 CBCH II 股份的单价为 8.19 元/股(或 1.23 美元/股),上市公司将以股份

方式支付对价。

    综上,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合计支付的股份和现金对价为

589,527.34 万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向交易对方支付的现金和股份

对价、以及发行股份数量如下表所示:


                                      15
                                      直接或间接持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股份发行
序
                  交易对方            有 CBCH II       金额         金额           数量
号
                                       的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股)

CBCH II 的股东

1    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                  30.98%             -   193,413.19 176,633,047

     Wealth Summit Ventures
2                                          10.70%    64,253.81               -              -
     Limited

3    V-Sciences Investments Pte Ltd         5.82%    34,927.69               -              -

     China Development Bank
4                                           3.64%    21,829.81               -              -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5    Marine Trade Holdings Limited          2.96%    17,785.00               -              -

     Cinda Sino-Rock Investment
6                                           1.38%     8,295.33               -              -
     Limited

7    Tongo Investment Limited               1.38%     8,295.33               -              -

8    Jose Calle Gordo                       1.09%     6,563.89               -              -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Affinity Trust Limited 作为
9                                           1.09%     6,563.89               -              -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的受托人)

10   Li Bing Yung                           1.24%     8,249.34               -              -

11   Frederick D Hrkac                      0.65%     3,912.70               -              -

12   Wang Chicheng Jack                     0.70%     4,204.34               -              -

13   Yoh Chie Lu                            0.70%     4,204.34               -              -

14   Thomas Kenneth Graham                  0.10%       658.70               -              -

15   Wang Dan                               0.07%       494.03               -              -

16   David Chin                             0.07%       420.42               -              -

17   Pascal Vincent Cabanel                 0.04%       237.13               -              -

CBCH V 的股东

1    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76%             -   205,218.41 187,414,069

                  合计                     93.37% 190,895.75      398,631.59 364,047,116

注: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现金对价将按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 6.6397)折合

成美元进行支付。


                                             16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一)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和交易方式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蓝帆投资等 17 名交易对方购

买其合计持有的 CBCH II 62.61%股份,并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北京中信购

买其所持有的 CBCH V 10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 CBCH

II 62.61%股份,并将通过 CBCH V 间接持有 CBCH II 30.76%股份,直接和间接

合计持有 CBCH II 93.37%股份。

    CBCH II 通过持股公司 CBCH I 持有柏盛国际 100%股份。柏盛国际及其下

属子公司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业务运营实体,是全球知名的心脏支架制造商,

专注于心脏支架及介入性心脏手术相关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定价原则和发行股份价格

    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

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定价基准日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及 1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交易均价类型             100%交易均价         90%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12.21               10.985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均价                   12.16               10.947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                  12.36               11.120


    经交易各方协商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17
现金购买资产选取的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本

次股份发行价格为 10.9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之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三)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

      发行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股份支付比例÷股份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股份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

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股份发行数量为 364,047,116 股,

具体数量如下表: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股数(股)

  1     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                                    176,633,047

  2     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87,414,069

                         合计                                   364,047,116


      最终的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之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18
    (五)锁定期安排

    1. 蓝帆投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蓝帆投资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

通过大宗交易、协议等方式转让,但法律法规允许蓝帆投资转让的情况除外。

    如果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司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的,则蓝帆投资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

明确以前,蓝帆投资不得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蓝帆投资增持的上市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蓝帆投资同意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 北京中信的锁定期安排

    北京中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大

宗交易、协议等方式转让,但法律法规允许北京中信转让的情况除外。

    北京中信同意,除上述锁定期安排之外,其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还将按以下方式分三期解除锁定,具体如下:

    (1)第一期股份应于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且 CBCH II 2018 年度

盈利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第一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CBCH II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北京中信通过本次发行获

得的股份总数,但不超过北京中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的 28.00%;


                                    19
    (2)第二期股份应于 CBCH II 2019 年度盈利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

第二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CBCH II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

诺净利润数总和×北京中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但不超过北京中信通

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的 33.00%;

    (3)第三期股份应于 CBCH II 2020 年度盈利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

第三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北京中信截至第三期末尚未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北京中信应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

发行价格。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小于 0,则取值为 0。CBCH II 各年度的实现净

利润数、业绩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及北京中信需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金额等数

额的计算标准,由北京中信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行约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北京中信增持的上市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北京中信同意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 蓝帆集团、蓝帆投资和李振平先生存量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蓝帆集团、蓝帆投资和李振平先生同时承诺,对于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

遵照前述 12 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上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或无偿划转不受

前述 12 个月锁定期的限制。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20
    (六)过渡期损益归属

    1. CBCH II 过渡期损益归属

    自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标的公司

CBCH II 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情况及数额由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于交易完成

日起 60 日内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

的收益由交易完成日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享有,产生的亏损由本次交易对方

(除北京中信)以现金形式按照交易完成日后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 CBCH II 的

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该等补偿按照本次交易对方(除北京中信)分别

向上市公司出售标的资产的比例进行分担。上述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数额

以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过渡期间 CBCH II 合并报表口径的净利润为准。

    如在过渡期间标的公司 CBCH II 发生亏损,上市公司可直接从应向本次交

易对方(除蓝帆投资和北京中信)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扣减按各自持股比例应承

担的标的资产相应未补偿的亏损的金额。交易对方蓝帆投资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

具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一次性支付其按各自持股比例应承担的标的

资产相应未补偿的亏损的金额。

    2. CBCH V 过渡期损益归属

    自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标的公司

CBCH V(包括其间接持有的 CBCH II 的权益份额)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情况

及数额由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于交易完成日起 60 日内进行专项审计确认。标的

公司 CBCH V 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

北京中信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上述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数额

以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过渡期间 CBCH V 合并报表口径的净利润为准,北京中

信需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交易完成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所有股东按其

持股比例共享。

                                   21
    四、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1. 定价原则和发行股份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

本次交易的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确定。

    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

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作相应的调整。

    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 募集资金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190,000.00 万元,且不超过拟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不超过 9,887.10 万股。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

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作相应的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

随之相应调整。


                                    22
    4.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

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以其自有资金)、QFII 以及其他合格的投

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

象。上述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

    5. 锁定期安排

    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

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对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6.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运用概况

    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所获得的募集资金净额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

税费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协议安排或实际情况以自筹资

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的法规规定予以置换。如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未能全额募足,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自筹方式

解决。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提条件。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或是否足额

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23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29,889.66

万元,本次交易中经各方协商确定的标的资产 CBCH II 62.61%股份以及 CBCH V

100%股份合计对价为 589,527.34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453.87%,且超过 5,000 万元,根据《重组办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的蓝帆投资为上市公司持股比

例最高的单一第一大股东,且是公司控股股东蓝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此外,本

次交易完成后,北京中信将成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5%的股东。根据《重组

办法》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蓝帆投资和北京中信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因此,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依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

事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蓝帆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及其一致

行动人蓝帆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4.57%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主要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募集配套资金前)      (募集配套资金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蓝帆投资       14,690.00     29.72%   32,353.30      37.69%   32,353.30     33.80%

蓝帆集团        7,010.00     14.18%    7,010.00       8.17%    7,010.00      7.32%

李振平           333.40       0.67%     333.40        0.39%     333.40       0.35%

中轩投资        6,018.80     12.18%    6,018.80       7.01%    6,018.80      6.29%


                                        24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募集配套资金前)         (募集配套资金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北京中信                 -          -   18,741.41        21.83%    18,741.41     19.58%

认购募集配套             -          -             -            -    9,887.10     10.33%
资金股东

其他股东         21,383.30     43.25%   21,383.30        24.91%    21,383.30     22.34%

合计             49,435.50   100.00%    85,840.21       100.00%    95,727.31    100.00%

注:假设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 9,887.10 万股,

本次交易各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数量及实际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蓝帆集团、蓝帆投资和李振平

先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46.24%,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中信持有

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21.83%;如果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并假设配套募集资金发

行股份数量为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 9,887.10 万股,蓝帆集团、蓝帆

投资和李振平先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41.47%,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北京中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19.58%。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蓝帆集

团仍然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平先生仍然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剔除蓝帆投资以 CBCH II 股份认购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将向蓝帆投资发行股份以购买其所持有的

CBCH II 30.98%股份。鉴于蓝帆投资所持有的该部分 CBCH II 股份系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期间通过股权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

答》,蓝帆投资以该部分股份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需

剔除计算。由此,剔除蓝帆投资以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取得的标的资产权益认购

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影响,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后
       股东          本次交易前         (剔除蓝帆投资以其所持有的 CBCH II 股份认
                                                      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影响)

                                          25
                                          募集配套资金前         募集配套资金后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蓝帆投资         14,690.00     29.72%   14,690.00     21.55%   14,690.00     18.82%

蓝帆集团          7,010.00     14.18%    7,010.00     10.28%    7,010.00      8.98%

李振平             333.40       0.67%     333.40       0.49%     333.40       0.43%

中轩投资          6,018.80     12.18%    6,018.80      8.83%    6,018.80      7.71%

北京中信                 -          -   18,741.41     27.49%   18,741.41     24.01%

认购募集配套
                         -          -           -          -    9,887.10     12.67%
资金股东

其他股东         21,383.30     43.25%   21,383.30     31.36%   21,383.30     27.39%

合计             49,435.50   100.00%    68,176.91   100.00%    78,064.01   100.00%


       若剔除蓝帆投资以停牌期间取得的 CBCH II 股份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蓝帆集团、蓝帆投资和李振

平先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32.32%,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中信持

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27.49%;如果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并假设配套募集资金

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 9,887.10 万股,蓝帆集团、蓝

帆投资和李振平先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28.22%,上市公司第二大股

东北京中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24.01%;蓝帆集团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仍

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平先生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北京中信出具了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交易对方北京中信出具的《关于保持蓝帆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北京中信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

后,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

方面保持相互独立,且在李振平先生控制上市公司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单独或联合

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该承诺函的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

“十二、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26
    (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

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

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论按照上市公司的实际股权结构,还是按照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

题与解答》所规定的剔除计算方式,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均不会发生变化;同时,

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的北京中信亦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

立性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该承诺函在北京中信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

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因此,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八、上市公司不存在未来六十个月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

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中信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但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仍为蓝帆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李振平先生,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

会因此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未来六十

个月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等。


    九、盈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一)盈利承诺及补偿安排概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次业绩承诺主体蓝帆投资、北京中信及管理层股东签署的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蓝帆投资、北京中信及管理层股东承诺 CBCH II 2018 年

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8,000 万元、45,000 万元、

                                    27
54,000 万元。净利润指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且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关于本次业绩承诺各方主体利润补偿的具体方式,请详见《重组报告书》“第

七章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未来三年业绩承诺的合理性

       上述业绩承诺是业绩承诺主体基于《CBCH II 评估报告》中收益法预测数据

和对于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情况的合理判断,经与上市公司协商后确定的。基于评

估预测,CBCH II 主要财务指标的预测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1-12 月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27,630.18    180,234.97     210,936.86    238,728.59

净利润                   4,829.23     37,993.66      44,991.65     53,992.64


       如上表所示,CBCH II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的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7,993.66 万元、44,991.65 万元及 53,992.64

万元。本次交易业绩承诺金额不低于评估报告中基于未来收益预测的净利润,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CBCH II 未来三年的收益预测合理性请详见《重

组报告书》“第六章 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之“四、董事会关于标的资产的评估

合理性和定价公允性分析”之“(二)财务预测的合理性分析”。

       结合 CBCH II 主营业务未来发展趋势、产品毛利率,费用水平等因素,标

的公司的未来财务预测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主体所作出的业绩承诺

不低于《CBCH II 评估报告》中收益法下 CBCH II 的净利润预测数据,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8
       十、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标的资产定价以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格 10.95 元/股,本

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募集配套资金前)       (募集配套资金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蓝帆投资          14,690.00     29.72%   32,353.30       37.69%   32,353.30     33.80%

蓝帆集团           7,010.00     14.18%    7,010.00        8.17%    7,010.00      7.32%

李振平              333.40       0.67%      333.40        0.39%      333.40      0.35%

中轩投资           6,018.80     12.18%    6,018.80        7.01%    6,018.80      6.29%

北京中信                  -          -   18,741.41       21.83%   18,741.41     19.58%

认购募集配套资
                          -          -             -          -    9,887.10     10.33%
金股东

其他股东          21,383.30     43.25%   21,383.30       24.91%   21,383.30     22.34%

合计              49,435.50    100.00%   85,840.21      100.00%   95,727.31    100.00%

注:假设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 9,887.10 万股,

本次交易各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数量及实际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蓝帆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平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本次交易后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二)未来三年业绩承诺的合理性

       上述业绩承诺是业绩承诺主体基于《CBCH II 评估报告》中收益法预测数据

和对于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情况的合理判断,经与上市公司协商后确定的。基于评


                                           29
估预测,CBCH II 主要财务指标的预测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1-12 月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27,630.18         180,234.97         210,936.86         238,728.59

净利润                     4,829.23          37,993.66          44,991.65          53,992.64


    如上表所示,CBCH II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的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7,993.66 万元、44,991.65 万元及 53,992.64

万元。本次交易业绩承诺金额不低于评估报告中基于未来收益预测的净利润,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CBCH II 未来三年的收益预测合理性请详见《重

组报告书》“第六章 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之“四、董事会关于标的资产的评估

合理性和定价公允性分析”之“(二)财务预测的合理性分析”。

    结合 CBCH II 主营业务未来发展趋势、产品毛利率,费用水平等因素,标

的公司的未来财务预测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主体所作出的业绩承诺

不低于《CBCH II 评估报告》中收益法下 CBCH II 的净利润预测数据,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以及假设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经审阅的模拟备考合并财务数据,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的合并报表口径主要

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备考)

                        2017 年 1-10 月                     2017 年 1-10 月
         项目                              2016 年度/2016                     2016 年度/2016
                        /2017 年 10 月                      /2017 年 10 月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31 日                              31 日

资产总计(万元)            179,978.35         158,701.49     1,219,816.46      1,209,696.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40,913.97         129,889.66       539,279.95        509,903.66
权益(万元)

营业收入(万元)            131,163.83         128,877.07       259,238.67        291,956.03



                                                  30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备考)

                        2017 年 1-10 月                       2017 年 1-10 月
       项目                                 2016 年度/2016                       2016 年度/2016
                        /2017 年 10 月                        /2017 年 10 月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31 日                                31 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8,468.05            18,106.94        43,289.93          25,045.52
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18,473.20            15,866.41        42,862.56          34,562.32
东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38              0.33               0.50             0.4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每股净资产(元/股)                  2.85              2.63               6.49             6.13

注:本次交易后的模拟备考合并数据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 2017

年 1-10 月的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均有较大程度的增长,资

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也得到改善。2017 年 1-10 月,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从 18,468.05 万元提升至 43,289.93 万元,增幅达到 134.40%。


     十一、本次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获批的相关事项

    1. 2017 年 12 月 18 日,CBCH II 的股份转让委员会作出决议,批准持有 CBCH

II 股份的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 CBCH II 股份转让给蓝帆医疗;CBCH V 的董事会

作出决议,批准北京中信将其持有的 CBCH V 股份转让给蓝帆医疗。

    2. 2017 年 12 月 18 日,CBCH III 按照 CBCH II 章程规定出具了书面同意,

同意持有 CBCH II 股份的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 CBCH II 股份转让给蓝帆医疗。

    3. 截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蓝帆投资、北京中信、Wealth Summit、V-Sciences、

CDBI、Marine Trade、Cinda Sino-Rock、Tongo Investment、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Affinity Trust Limited 作为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的受托人)等交

易对方均已各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余自然人交易对方均已签署相关交易协议,


                                                  31
同意参与本次交易。

    4.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

    5. 2017 年 12 月 18 日,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出具《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

报告确认函》(发改外资境外确认字[2017]130 号),对蓝帆医疗本次收购项目

予以确认。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

    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

    2. 本次交易获得发改主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或备案;

    3. 本次交易获得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或备案;

    4. 商务部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审查无异议;

    5.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在取得以上全部批准或核准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能否通过

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十二、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蓝帆医疗承诺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关于提供的信息
                            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蓝帆医疗   真实、准确、完
                            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整的承诺函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中介机构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就蓝帆医疗本次发行的合规情况,蓝帆医疗出具声明与承诺
                            如下:
           关于符合发行条
蓝帆医疗                    1、蓝帆医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
           件的承诺函
                            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蓝帆医疗最近
                            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蓝帆医疗


                                         32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蓝帆医疗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本次发行股份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
                             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3、蓝帆医疗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本人就守法情况承诺如下:
                             1、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
蓝帆医疗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全体董事、 关于守法情况的
                             调查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监事、高级 承诺函
                             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管理人员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蓝帆医疗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保证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蓝 帆 医 疗 关于信息披露和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全体董事、 申请文件真实、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监事、高级 准确、完整的承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暂停转
管理人员   诺函
                             让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
                             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
                             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
                             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

                                            33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
                              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
                              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为确保蓝帆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
                              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如下:
蓝帆医疗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关于本次重大资
全体董事、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产重组摊薄即期
高级管理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回报的承诺函
人员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回报填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
                              理措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蓝帆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蓝帆投资郑重承诺:
                              保证向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及时提供了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蓝帆集团、
             关于提供的信息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蓝帆投资
             真实、准确、完 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及李振平
             整的承诺函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本次交易相关方、中介机
先生
                              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承诺人
                              及关联方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调查结论发

                                             34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
                              资者赔偿安排。
                              为了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蓝帆
                              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蓝帆投资郑重
                              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相
                              同或类似主营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自己经
                              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务。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
                              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
                              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
                              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
                              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蓝帆集团、
                              3、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
蓝 帆 投 资 关于避免同业竞
                              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
及 李 振 平 争的承诺函
                              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及
先生
                              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于上市
                              公司及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4、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承诺人将采取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积极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将同业竞争业务
                              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终止同业竞争业务或将同业竞争业
                              务相关资产出售予无关联的第三方等。
                              5、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
                              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
                              项承诺的有效性。
                              6、上述各项承诺在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或直接、间接对上市公司决策具有重大影
                              响期间/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为了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蓝帆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及其一致行
                              动人蓝帆投资郑重承诺:
                              1、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
蓝帆集团、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关于减少和规范
蓝帆投资                      2、对于由于各种合理原因而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
             关联交易的承诺
及李振平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
             函
先生                          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35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4、承诺人确认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
                            项承诺若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
                            性。
                            5、上述各项承诺在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或直接、间接对上市公司决策具有重大影
                            响期间/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蓝帆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蓝帆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保证与上市公司做到人员
                            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
                            体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承诺人承诺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立,上
                            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职务,不会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保证上市公司资
                            金、资产不被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保证
                            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股东。
蓝帆集团、
             关于保持蓝帆医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蓝帆投资
             疗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
及李振平
             独立性的承诺函 算体系;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保
先生
                            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兼职;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股东特
                            别是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承诺人承诺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不
                            存在且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保证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
                            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上述各项承诺在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期间或直接、间接对上市公司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期间/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蓝帆集团、 关于本次交易前 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蓝帆医疗控股股东及本次交易
李 振 平 先 持有上市公司股 的交易对方之一蓝帆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李振平先生作为上

                                           36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生         份锁定期的承诺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蓝帆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
           函                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组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
                             承诺如下:
                             1、蓝帆集团、李振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完成
                             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以
                             任何方式转让。
                             2、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
                             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 12 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3、上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
                             让或无偿划转不受前述 12 个月锁定期的限制。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淄博
                             蓝帆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振平先生作为蓝帆投资的
                             实际控制人,蓝帆集团、蓝帆投资及李振平先生郑重承诺蓝
蓝帆集团、 关于不存在《上
                             帆投资不存在以下情况:
蓝 帆 投 资 市公司收购管理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及 李 振 平 办法》第六条的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先生       情形的承诺函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蓝帆投资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重组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
                             承诺如下:
                             1、蓝帆投资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大宗交易、协议
                             等方式转让,但法律法规允许蓝帆投资转让的情况除外。
                             2、如果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锁
蓝帆投资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蓝帆投资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
           定期的承诺函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
                             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以前,蓝帆投资不得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
                             3、蓝帆投资将严格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股份锁定
                             和解锁的约定。
                             4、上述股份锁定事项不包括蓝帆投资因未实现盈利预测承
                             诺而向上市公司进行的股份补偿。

                                          37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5、蓝帆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
                          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前述股份在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或无偿划转
                          不受前述 12 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6、如上述需锁定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 12 个月的锁定期进
                          行锁定。
                          7、如前述关于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规
                          定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不相符的,蓝帆投资将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8、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蓝帆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蓝帆投资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重组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声明和承诺如下:
                          1、蓝帆投资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截至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蓝帆投资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影响蓝帆投资合
                          法存续的情况,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蓝帆
                          投资的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蓝帆投资的情形;蓝帆投资具
                          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蓝帆投资及蓝帆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蓝帆投资及蓝帆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关于守法情况的 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
蓝帆投资
           承诺函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4、蓝帆投资及蓝帆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的情况,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关于
                          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5、蓝帆投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因蓝帆投资上述承诺存在不实导致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
                          造成损失的,蓝帆投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中信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承诺为本次交易及
           关于提供的信息 时提供了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北京中信   真实、准确、完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
           整的承诺函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8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给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北京中
                           信及关联方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北京中信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
                           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北京中信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及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新增关联方,为了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与上市公司
                           产生的关联交易,北京中信郑重承诺:
                           1、北京中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由于各种合理原因而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
           关于减少和规范 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
北京中信   关联交易的承诺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
           函              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4、北京中信确认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
                           一项承诺若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
                           效性。
                           5、上述各项承诺在北京中信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
                           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次交易实施后,北京中信将为上市公司新增关联方。在此,
                           北京中信郑重承诺如下:
                           一、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中信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与上市公
                           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
           关于保持蓝帆医 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疗股份有限公司 二、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北京中信
           独立性及不谋求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北京中信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本次
           控制权的承诺函 交易的交易对方之间未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共同扩大所能支
                           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经营决策等签署或达成任何
                           协议或其他安排;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北京中信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方亦不会签署或达成任何与此相关的协议或其他安排;本次
                           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在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中,北京中
                           信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将各自

                                          39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及单独委派股东代表出席会议并独立行使股东表决权,承诺
                            并确保不会相互商议后一致或联合提案或提名,不会相互协
                            商表决意向后再进行表决,亦不会相互间委托股东表决权,
                            即北京中信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
                            会形成一致行动的意向;北京中信尊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振平先生对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在李振平先生
                            控制上市公司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单独或联合谋求上市公司
                            控制权。
                            上述各项承诺在北京中信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北京中信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重
                            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
                            定,特承诺如下:
                            1、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
                            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
                            公开转让或通过大宗交易、协议等方式转让,但法律法规允
                            许北京中信转让的情况除外。
                            在此基础上,为增强盈利预测补偿的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
                            北京中信所持股份按以下方式分三期解除锁定:(1)第一
                            期股份应于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且 CBCH II 2018
                            年度盈利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第一期解除锁定的
                            股份数量=CBCH II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
                            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北京中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
                            数,但不超过北京中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的
           关于发行股份锁
北京中信                    28.00%;(2)第二期股份应于 CBCH II 2019 年度盈利专项
           定期的承诺函
                            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第二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CBCH II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
                            润数总和×北京中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但不超
                            过北京中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的 33.00%;(3)
                            第三期股份应于 CBCH II 2020 年度盈利专项审核报告披露
                            后解除锁定,第三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北京中信截至第
                            三期末尚未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北京中信应向上市公司进
                            行业绩补偿的金额÷发行价格。
                            上述承诺事项中关于业绩承诺期、实现净利润数及承诺净利
                            润数等定义,以北京中信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签订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为准。
                            2、北京中信将严格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股份锁定
                            和解锁的约定。
                            3、上述股份锁定事项不包括北京中信因未实现盈利预测承
                            诺而向上市公司进行的股份补偿。


                                         40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4、本次重组完成后,北京中信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
                            5、如前述关于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规
                            定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北京中信将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北京中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中信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
                            《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声明和承诺如下:
                            1、北京中信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
                            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北京中信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影响北京中
                            信合法存续的情况,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北京中信的合伙协议规定需予终止北京中信的情形;北京中
                            信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北京中信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
                            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关于守法情况的 3、北京中信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
北京中信
           承诺函           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4、北京中信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三年不
                            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
                            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6、北京中信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因北京中信上述承诺存在不实导致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
                            造成损失的,北京中信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中信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郑重承诺北京中信
                            不存在以下情况:
           关于不存在《上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市公司收购管理
北京中信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办法》第六条的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情形的承诺函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除 蓝 帆 投 关于所提供的信 承诺人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资、北京中 息真实、准确、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保证就本次交易向
信 之 外 的 完整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及时提供了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

                                         41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其他交易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方                          承诺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本次交易相关方、中介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的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Wealth Summit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重
                              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声明和承诺如下:
                              1、Wealth Summit 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Wealth Summit 自设立以来不存在
                              出资不实或影响 Wealth Summit 合法存续的情况,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Wealth Summit 的公司章程规
                              定需予终止 Wealth Summit 的情形;Wealth Summit 具备实施
                              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Wealth Summit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
                              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
Wealth       关于守法情况的
                              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Summit       承诺函
                              3、Wealth Summit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
                              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
                              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4、Wealth Summit 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
                              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因 Wealth Summit 上述承诺存在不实导致上市公司损失
                              的,Wealth Summit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V-Sciences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重组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声明和承诺如下:
                              1、V-Sciences 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本 承 诺 函 出 具 之 日 , V-Sciences 自 设 立 以 来 不 存 影 响
                              V-Sciences 合法存续的情况,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 V-Sciences 的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 V-Sciences 的
                              情形;V-Sciences 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关于守法情况的
V-Sciences                    2、V-Sciences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
             承诺函
                              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V-Sciences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
                              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4、V-Sciences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
                              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三

                                              42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
                           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5、V-Sciences 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因 V-Sciences 上述承诺存在不实导致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的,V-Sciences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DBI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重组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声明和承诺如下:
                           1、CDBI 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CDBI 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
                           CDBI 合法存续的情况,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 CDBI 的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 CDBI 的情形;CDBI
                           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CDBI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
                           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CDBI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
          关于守法情况的
CDBI                       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承诺函
                           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4、CDBI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三年不
                           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
                           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5、CDBI 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因 CDBI 上述承诺存在不实导致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CDBI 将承担赔偿责任。
                           Marine Trade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重
                           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声明和承诺如下:
                           1、Marine Trade 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Marine Trade 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出资
Marine    关于守法情况的 不实或影响 Marine Trade 合法存续的情况,不存在根据法律、
Trade     承诺函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Marine Trade 的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
                           Marine Trade 的情形;Marine Trade 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
                           资格;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Marine Trade 最近五年内不存在
                           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

                                         43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3、Marine Trade 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最
                           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
                           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Marine Trade 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最
                           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等;
                           5、Marine Trade 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的情况,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6、Marine Trade 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
                           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因 Marine Trade 上述承诺存在不实导致上市公司或中介机
                           构造成损失的,Marine Trade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inda Sino-Rock 作为蓝帆医疗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
                           《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声明和承诺如下:
                           1、Cinda Sino-Rock 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Cinda Sino-Rock 自设立以来不存在
                           出资不实或影响 Cinda Sino-Rock 合法存续的情况,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Cinda Sino-Rock 的公司章程规
                           定需予终止 Cinda Sino-Rock 的情形;Cinda Sino-Rock 具备
                           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Cinda Sino-Rock 及 Cinda Sino-Rock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Cinda       关于守法情况的 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Sino-Rock   承诺函         3、Cinda Sino-Rock 及 Cinda Sino-Rock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况等;
                           4、Cinda Sino-Rock 及 Cinda Sino-Rock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
                           案侦查的情况,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44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5、Cinda Sino-Rock 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因 Cinda Sino-Rock 上述承诺存在不实导致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的,Cinda Sino-Rock 将承担赔偿责任。
                              Tongo Investment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
                              《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声明和承诺如下:
                              1、Tongo Investment 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Tongo Investment 自设立以来不存
                              在出资不实或影响 Tongo Investment 合法存续的情况,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Tongo Investment 的公司
                              章 程 规 定 需 予 终 止 Tongo Investment 的 情 形 ; Tongo
                              Investment 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Tongo Investment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
                              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Tongo Investment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
Tongo        关于守法情况的
                              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
Investment   承诺函
                              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4、Tongo Investment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
                              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关于加强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5、Tongo Investment 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因 Tongo Investment 上述承诺存在不实导致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的,Tongo Investment 将承担赔偿责任。
The Calle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Moreno                        方, Affinity Trust Limited 是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Family                        的受托人,在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受托人的权限范
Trust                         围内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交易文件。根据《重组办法》
(Affinity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Trust        关于守法情况的 和 Affinity Trust Limited 的相关情况,The Calle Moreno
Limited 作   承诺函           Family Trust 和 Affinity Trust Limited 声明和承诺如下:
为 The                        1、Affinity Trust Limited 及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系
Calle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实体;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Moreno                        Affinity Trust Limited 及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自设
Family                        立以来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合法存续的情况,不存在根据
Trust 的受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章程性文件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

                                             45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托人)                     Affinity Trust Limited 作为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的
                           受托人具有决定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参与本次交
                           易的权限和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交易文件的权限、主
                           体资格;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Affinity Trust Limited 及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
                           土地、环保、海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3、Affinity Trust Limited 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最近五年内未受到
                           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涉及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Affinity Trust Limited 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最近五年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5、Affinity Trust Limited 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不存在因涉嫌本次
                           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6、Affinity Trust Limited 及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不
                           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因 Affinity Trust Limited 上述承诺存在不实导致上市公司
                           或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Affinity Trust Limited 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Affinity Trust Limited 系作为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的受托人签署本承诺函。
Li Bing                    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重组办
Yung,Jose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声明如下:
Calle                      1、本承诺人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Gordo,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
Frederick D 关于守法情况的 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
Hrkac,      承诺函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Wang                       3、本承诺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
Chicheng,                 刑事处罚,也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Yoh Chie                   裁;
Lu,Thomas                 4、本承诺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


                                          46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Kenneth                  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Graham,                 律处分的情况等;
Wang Dan,               5、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David Chin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
和 Pascal                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Vincent                  情况,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Cabanel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6、本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十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蓝帆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蓝帆投

资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蓝帆集团、

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蓝帆投资对本次交易无异议。


      十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声

明,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没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已经切实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14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本次交易对股价造成波动,交易

双方在开始筹划本次交易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

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本报告书摘要披露之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

                                      47
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对于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

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以确保交易资产的定价公允、公

平、合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资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将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

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意见,确保本次重组

公允、公平、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三)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四)股份锁定安排

    1. 蓝帆投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蓝帆投资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

通过大宗交易、协议等方式转让,但法律法规允许蓝帆投资转让的情况除外。

    如果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司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的,则蓝帆投资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

明确以前,蓝帆投资不得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蓝帆投资增持的上市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48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蓝帆投资同意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 北京中信的锁定期安排

    北京中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大

宗交易、协议等方式转让,但法律法规允许北京中信转让的情况除外。

    北京中信同意,除上述锁定期安排之外,其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还将按以下方式分三期解除锁定,具体如下:

    (1)第一期股份应于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且 CBCH II 2018 年度

盈利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第一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CBCH II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北京中信通过本次发行获

得的股份总数,但不超过北京中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的 28.00%;

    (2)第二期股份应于 CBCH II 2019 年度盈利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

第二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CBCH II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

诺净利润数总和×北京中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但不超过北京中信通

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的 33.00%;

    (3)第三期股份应于 CBCH II 2020 年度盈利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

第三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北京中信截至第三期末尚未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北京中信应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

发行价格。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小于 0,则取值为 0。CBCH II 各年度的实现净

利润数、业绩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及北京中信需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金额等数

额的计算标准,由北京中信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行约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北京中信增持的上市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49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北京中信同意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 蓝帆集团、蓝帆投资和李振平先生存量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蓝帆集团、蓝帆投资和李振平先生同时承诺,对于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

遵照前述 12 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上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或无偿划转不受

前述 12 个月锁定期的限制。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五)本次重组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1. CBCH II 过渡期损益归属

    自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标的公司

CBCH II 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情况及数额由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于交易完成

日起 60 日内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

的收益由交易完成日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享有,产生的亏损由本次交易对方

(除北京中信)以现金形式按照交易完成日后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 CBCH II 的

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该等补偿按照本次交易对方(除北京中信)分别

向上市公司出售标的资产的比例进行分担。上述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数额

以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过渡期间 CBCH II 合并报表口径的净利润为准。

    如在过渡期间标的公司 CBCH II 发生亏损,上市公司可直接从应向本次交

易对方(除蓝帆投资和北京中信)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扣减按各自持股比例应承

担的标的资产相应未补偿的亏损的金额。交易对方蓝帆投资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

具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一次性支付其按各自持股比例应承担的标的

资产相应未补偿的亏损的金额。


                                     50
    2. CBCH V 过渡期损益归属

    自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标的公司

CBCH V(包括其间接持有的 CBCH II 的权益份额)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情况

及数额由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于交易完成日起 60 日内进行专项审计确认。标的

公司 CBCH V 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

北京中信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上述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数额

以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过渡期间 CBCH V 合并报表口径的净利润为准,北京中

信需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六)网络投票

    公司董事会将在召开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

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并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七)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 2016 年、2017 年 1-10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 0.33 元/股、0.38 元/股;本次交易

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上市公司 2016 年、2017 年 1-10 月模拟备考

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分

别为 0.41 元/股、0.50 元/股,每股收益得到增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显著提升,

预计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造成摊薄。

    尽管如此,如果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资产经营业绩出现不可预计的大幅下

滑,则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即期回报指标仍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切实保护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出具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确保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回报填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之“七、

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51
    (八)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上市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股东的具

体回报计划,建立了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和调整机制。本次重组完成后,

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公司股东

的利润分配,提高股东的回报,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十六、信息披露提示

    公司提示投资者至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浏览《重组报告书》全文及

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十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摩根士丹

利华鑫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资格。




                                   52
                     第二章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

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方案须满足多项前提条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将受到多方因素

的影响。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尽管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保密措施并严格参照执行,但在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仍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

幕交易而致使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

    2. 本次重组存在因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不可预

知的重大影响事项,而导致交易无法按期进行的风险。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

计划重新启动重组,则面临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可能需重新调整的风险,提

请投资者注意。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及时公告相关工作进展,

以便投资者了解本次交易进程,并作出相应判断。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时需获得发改和商务主管部门对本次交易有关境外投资的

批准或备案,并获得商务部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审查无异议许可

后方可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备案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备案的

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53
       (三)标的资产估值的风险

    本次交易的主要标的公司 CBCH II 最终采取了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公

司的评估结果。收益法的评估与未来预测期内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密切相关。

尽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并严格执行了评估的

相关规定,但仍可能出现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宏观经济波

动、行业监管变化、市场需求变动、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使未来盈利达不到资产

评估时的预测,导致出现标的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

上述风险。

       (四)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分别与本次业绩承诺主体蓝帆投资、北京中信及管理层股东签

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蓝帆投资、北京中信及管理层股东承诺 CBCH II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8,000 万元、45,000 万元、

54,000 万元。净利润指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且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前述业绩承诺是 CBCH II 管理层及相关股东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前景、业务

发展规划并结合标的公司近年来业务经营情况、盈利增长情况等因素,假设标的

公司制定的各项经营计划、资金计划及投资计划等能够顺利执行,以及经营所需

的能源和主要原材料稳定供应、价格不会发生重大波动等情况下所作出的预测。

如果宏观经济、国内外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

致未来实际经营成果与业绩承诺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对业绩承诺的实现造成重大

影响。

       (五)业绩补偿不足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部分交易对方因系财务投资者、并未参与标的资产的经营管理,

且该等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对应的估值较参与业绩承诺的交

易对方存在折扣,一定程度上已承担补偿风险。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该等交易


                                       54
对方未与上市公司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因此,尽管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国

证监会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与北京中信、管理层股东和蓝帆投资签署了业绩补偿安

排,如标的公司业绩未达预期或减值,业绩补偿覆盖率不足 100%。提请投资者

注意本次交易业绩补偿不足的风险。

     (六)商誉减值的风险

     1. 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金额以及测算过程

     (1)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金额

     根据上市公司编制的模拟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上

市 公 司 的 商 誉 总 额 为 6,337,040,511.43 元 , 其 中 上 市 公 司 自 有 商 誉 金 额 为

17,844,422.89 元,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金额为 6,319,196,088.54 元。上述模拟备

考合并财务报表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大信阅字

[2017]第 3-00007 号模拟备考审阅报告。

     标的公司 CBCH II 以 2016 年 4 月 8 日为合并日取得柏盛国际及其子公司的

控制权,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估值报告(中企华估字

(2017)第 1362-01 号)中柏盛国际及其子公司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

估值结果,合并柏盛国际公司及其子公司时确认商誉 2,878,468,701.44 元。CBCH

II 以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编制的最近两年及一期备考合并财务数据,业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德师报(审)字(17)

第 S00452 号备考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收购标的公司 CBCH II 62.61%股份及 CBCH V 100%

股份,CBCH V 通过全资子公司 CBCH IV 及 CBCH III 间接持有 CBCH II 30.76%

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 CBCH II 93.37%股份。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 CBCH II 出

具了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估值报告(中企华估字(2017)第 1362-02 号),与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估值报告相比,两次估值报告评估对象范围一致,

基准日间隔时间较短,同一可辨认长期资产除商标权及专利权外评估结果基本一


                                            55
致(剔除折旧、摊销因素影响)。

    商标权和专利权因两次评估时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编制模拟备考

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评估结果对净资产进行调整;两次评估期间新增的可辨认长

期资产根据评估结果对净资产进行了调整。

    (2)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测算过程

    以 CBCH II 公司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扣除基准日

后回购股份支出之后的价值为基础,收购价款与上市公司对 CBCH II 公司直接

及间接合计持股比例 93.37%计算的价值享有额之差额确认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

    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元


交易对价(1)                                                  5,895,273,425.94

CBCH II 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表中净资产金额(2)                  2,545,399,799.94

CBCH II 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表中商誉金额(3)                    2,878,468,701.44

CBCH II 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表中可辨认净资产金额(4)=(2)-
                                                               -333,068,901.50
(3)

基准日后 CBCH II 回购股份因而 CBCH II 净资产减少金额(5)       171,231,386.70

基准日对 CBCH II 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表中可辨认净资产评估增值
                                                                254,669,584.88
影响金额(6)

CBCH II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7)=(4)-(5)+(6)            -249,630,703.32

本次收购股权比例(8)                                                  93.37%

本次收购比例对应的 CBCH II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模拟备考合
                                                               -233,080,187.69
并归属于母公司享有部分)(9)=(7)*(8)

上市公司模拟备考合并归属于母公司享有的商誉(10)=(1)-(9)   6,128,353,613.63

上市公司模拟备考合并时 CBCH II 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表中商誉金
                                                                190,842,474.91
额归属于少数股东享有部分(11)=(3)*(1-(8))

商誉总额(12)=(10)+(11)                                   6,319,196,088.54


    2. 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影响的敏感性测试

    (1)商誉减值相关规定

                                         56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

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

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本次交易中,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可收回金额主要与本次交易过

程中标的公司未来期间的经营业绩相关。若标的公司未来期间经营业绩未达到本

次交易中以收益法评估测算所依据的各期净利润预测值,将可能会引起标的公司

作为整体资产组未来期间自由现金流量降低,进而导致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

与标的公司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公司将

会因此产生商誉减值损失。

    (2)敏感性测试假设

    为估算业绩承诺期内商誉可能发生的减值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程度,特设定以下假设,就商誉减值可能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进

行敏感性分析:

    ① 假设未来期间在预测资产组可回收金额过程中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其他

参数及可比公司等与本次评估相同;

    ② 假设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变化趋势稳定,不存在利润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

时改变变化趋势的情况;

    ③ 假设各预测期及永续期的净利润同比例下降,且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只受

净利润影响;

    ④ 假设不考虑标的公司自身及所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因素影响。

    (3)敏感性测试

    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敏感性测试

如下表所示:




                                    57
                                                                       单位:元

                                                           对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
 下降幅度        商誉原值            商誉减值金额
                                                              司净利润的影响

   1%             6,319,196,088.54         63,191,960.89           -59,002,333.88

   5%             6,319,196,088.54        315,959,804.43          -295,011,669.40

   10%            6,319,196,088.54        631,919,608.85          -590,023,338.78

   15%            6,319,196,088.54        947,879,413.28          -885,035,008.18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若发生减值,减值损失金额将相应抵减上

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若标的资产不能较好地实现预期收益,则本次交

易形成的商誉将存在较高减值风险,减值金额将计入上市公司利润表,对上市公

司业绩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商誉减值

风险。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柏盛国际将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虽然上

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同属于医疗器械行业,且都具有完善的组织架构、有效的管理

体系和成熟的业务模式,但两者分属不同细分领域且标的公司系境外跨国公司,

在经营模式和企业内部运营管理体系等方面与上市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为防范本

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风险,上市公司已拟订详细的整合计划,以充分发挥双方在

医疗器械产业、渠道、资本等方面的协同效应,加强优势互补,进一步提高上市

公司和标的公司的整体竞争力。本次交易后的整合能否达到互补及协同效果、达

到预期最佳效果所需的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出现上市公司未能顺利整

合标的公司的情形,可能会对两者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八)未来标的公司盈利分红受到债权人约束以及外汇监管的政策和法律

限制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在境外

实现的盈利需通过分红先进入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根

据目前 CBCH II 全资子公司柏盛国际与债权人签署的贷款协议,在贷款存续期

                                     58
内柏盛国际的未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前需按照协议约定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获得债权人同意豁免的除外;此外,上市公司从境外子公司获得分红也需要履行

相应的外汇登记和结汇手续。如贷款存续期内未获得债权人同意或国家外汇监管

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均可能导致标的公司无法分红或分红资金无法进入

上市公司,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上市公司股

东进行现金分红。

    (九)配套募集资金实施风险

    本次交易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

套资金,所获得的募集资金净额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全部用于支

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由于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成功与否将不影响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若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

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

    受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引起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在此情况下,若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采用银行

贷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支付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将给公司带来一定财务成

本和融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实施的风险。


    二、与标的公司运营相关的风险

    (一)各国对介入性医疗器械行业监管相关的风险

    全球各国家地区对介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及经营均制定了严格的持续

监督管理制度。标的公司如果不能始终满足相关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有

关规定而导致产品注册许可、生产经营许可可能被暂停或取消,或者国家法律、

法规的改变如果导致标的公司日后无法取得监管部门的产品和生产经营批准/授

权或者无法满足改变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

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9
    (二)新产品研发的风险

    介入性医疗器械产业近年来市场保持持续高速增长态势,临床对更安全有效

的介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有着强烈的需求,因此世界各大医疗器械公司都投入巨资

积极开展新产品的研发。标的公司为持续保持竞争优势,必须不断开发高技术含

量的新产品,这些新产品研发难度大,且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员和资金,在全球同

行业不断增加本领域研发投入的大背景下,标的公司受研发能力、研发条件和知

识认知等不确定因素的限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不能按照计划开发出新产品,或

者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在技术、性能、成本等方面不具备竞争优势,进而影响到标

的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三)产品注册风险

    标的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在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必须获得目标市场

有权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注册证或相关准入许可后才能投放市场。但由于公

司研发的产品技术含量较高,且包括欧洲、中国在内的目前标的公司主要销售国

家和地区均在持续加强对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管,当地有权监督管理部

门对产品技术的鉴定时间和审批周期可能较长,从而可能导致公司研发的新产品

推迟上市,甚至还可能出现不能取得产品注册证或相关准入许可的情况,进而对

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风险

    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目前介入性医疗器械行业中除标的公司以外的国内外

主要企业还有波士顿科学、雅培、美敦力以及乐普医疗、微创医疗等,行业竞争

程度较高。标的公司必须紧握行业发展脉搏,提高产品创新与研发实力,提高管

理水平,方可在激烈的竞争和快速的变革中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尽管标的公司目

前以冠脉支架为主的介入性医疗器械产品具有可观的竞争优势,但如果未来无法

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或无法快速应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竞争优势可能被削

弱,面临现有市场份额及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60
    (五)产品集中或需求替代的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销售收入主要来自冠脉支架的销售。如果冠状动脉介

入性医疗器械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或者由于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市场对标的公司

生产的药物支架系统的需求大幅减少,或者由于竞争对手新一代产品的推出导致

标的公司现有产品竞争优势丧失,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都将受到重大

不利影响。

    (六)销售渠道风险

    柏盛国际采用直接销售与间接销售相结合的模式进行销售。间接销售模式指

柏盛国际与医疗器械经销商、分销平台签订协议授权其代理柏盛国际向医院等终

端客户进行销售。虽然柏盛国际会对经销商的能力与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但由于

无法对经销商的实际运营进行直接控制,存在因经销商销售或售后服务不当产生

的品牌声誉风险,可能导致柏盛国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生产经营将产生不

利影响。

    (七)潜在产品责任风险

    介入性医疗器械产品作为直接植入人体重要器官的医疗器械,其安全性和有

效性均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风险。患者如在使用后出现意想不到的风险事故,并

因此提出产品责任索赔,或因此发生法律诉讼、仲裁,均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的业

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1. 标的公司在进行抗

辩时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资源及费用;2. 即使标的公司可成功抗辩,标的公司

的业务及声誉也可能会受到潜在的不利影响;3. 如果标的公司被判败诉并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能需要支付高额赔偿金导致公司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业务及

声誉将受到直接负面影响。

    (八)重要原材料的供应风险

    由于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要求严格等原因,标的公司的支架生产所使用的

金属支架、海波管等主要原材料厂商在全球范围内数量不多,2015 年、2016 年

及 2017 年 1-10 月,标的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 32.11%、48.16%

                                     61
和 57.03%;剔除 2016 年以来代理销售业务的影响,向心脏支架业务前五大原材

料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约在 30%~45%之间。尽管标的公司已采取寻找其他潜

在供应商、优化采购模式等方式不断提高供应链管理能力,如果未来与相关供应

商在商业条款上未能达成一致,或因为发生自然灾害、国际贸易争端等其他不可

抗力因素导致原材料供应中断,将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九)重要专利和技术被侵犯的风险

    标的公司非常注重对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保护,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标

的公司已申请的专利还未出现第三方的侵权行为。但是,如果出现任何侵犯标的

公司专利的情形或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研发人员发生泄露机密信息的

行为,均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十)部分临近到期经营资质与产品许可无法续期或未及时续期的风险

    全球各国家地区对介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及经营均制定了严格的持续

监督管理制度,标的公司在各区域的销售需要满足相关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

门的有关规定并获得相应的产品注册许可。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

存在部分经营资质及产品注册证书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情形,虽然已正在对即将

到期或已到期的相关资质、证书办理续期手续,但仍可能存在相关资质、证书到

期无法续期或未及时续期的风险,从而对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与销售造成影响。

    (十一)科技人才流失的风险

    作为多区域跨国经营的医疗器械企业,拥有稳定、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对

标的公司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如果标的公司未来不能在发展前景、薪酬、福利、

工作环境等方面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待遇和激励机制,可能会造成科技人才队

伍的不稳定,从而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及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十二)柏盛国际股份和主要资产作为贷款担保品的风险

    根据柏盛国际与金融债权人签署的各项协议,包括 CBCH I 所持有的柏盛国

际 100%股份在内的一系列经营性资产为相关贷款提供了质押或抵押担保。如果

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因为难以预料的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远逊于预期,使得无
                                    62
法按时还本付息,将出现柏盛国际的股份或旗下全部或部分资产被债权人按照贷

款协议约定进行处置的风险。

     (十三)柏盛国际的部分财务与经营决策受到需主要债权人书面同意的风

险

     根据目前柏盛国际与相关金融债权人签署的各项协议,除贷款协议中明确许

可的情形外,柏盛国际作出重大对外收购、重大资产处置、分派红利、大额借贷、

对外大额担保、重大合资、重组、控制权变更等行为前需要获得贷款人的书面同

意。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尽管柏盛国际并无上述重大公司行动的实际需求

(除本次交易外,本次交易已获得相关债权人附条件的同意函),因此尚未发生

因上述贷款协议条款而实质限制柏盛国际财务与经营决策的情形,但在相关贷款

存续期内,如果存在因为难以预料的各种主客观原因确实发生重要财务或经营决

策未获得或未能及时获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

影响。

     (十四)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下属位于新加坡的业务运营实体 BIT

以及位于山东的子公司吉威医疗均享受作为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相应期限内的所得税分别执行 5%、15%的优惠税率。如果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发生变化,或 BIT 及/或吉威医疗在目前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无法持续获得该等

税收优惠政策,则将对未来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未来实际税率可能会受到国内及国际各业

务区域内税务机构对税法或税收规则及其应用做出重大变更,这些变更可能导致

更多的企业税负,并对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

     (十五)跨国经营的风险

     虽然上市公司原有的医疗手套与健康防护手套业务主要面向国外市场销售,

但研发、生产、供应和运营等环节均在国内,管理团队也全部为中国籍人士。标

的公司则面向市场环境、商业文化、技术发展水平和社会风俗等方面存在诸多差

                                      63
异的全球各区域市场经营业务,管理团队的背景也较为多元化,是一家全球化跨

国运营的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可以在利用国际国内两个

市场、两种资源方面互相助力、取长补短,进一步提升两者全球影响力及盈利能

力。但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建立起适应海外市场的发展战略和商业逻辑,或未能与

背景多元的标的公司管理层等核心员工进行及时有效的文化融合和组织融合,并

深入理解海外市场的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及劳工条例等,将面临一定的跨国经营

风险。

    (十六)汇率风险

    标的公司的采购与销售遍布全球多个地区,其涉及欧元、美元、新加坡元、

人民币及日元等多种主要结算货币,因此汇率波动对于标的公司的生产销售以及

盈利能力都将产生一定影响。标的公司将采用远期外汇合约等方式建立并完善汇

率对冲机制,降低外币收付款金额,从而减少因汇率变动对标的公司盈利能力产

生影响。但如果经营过程中,标的公司未能针对外部汇率环境变化采取及时适当

的应对措施,将可能导致较大的汇兑损失,并对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4
                      第三章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一)上市公司已确立向医疗器械高值耗材业务产业升级的发展战略

    蓝帆医疗现有主营业务为医疗手套和健康防护手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医

疗手套属于低值医疗耗材,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规定的医疗

器械分类中的第一、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过多年稳健、持续的经营,公司的手套

年产量已达 150 亿支,产能和市场占有率全球领先。在不断夯实现有主营业务的

同时,公司近年来积极进取,谋求向以高值医疗耗材为重点的医疗器械领域进行

自然延伸和产业升级,通过精选医疗器械行业内的并购机会来获取领先的产品技

术、广阔的销售网络、专业的管理团队和国际化的运营平台,提升公司产品的附

加值和盈利能力,增加公司在医疗器械行业内的业务广度,实现高值和低值耗材

业务搭配互补的战略布局。

    (二)医疗器械行业前景广阔,冠状动脉介入器械行业潜力巨大

    最近十年,全球医疗器械行业持续稳定增长。欧盟医疗器械委员会的统计数

字显示,2004-2014 年全球医疗器械市场销售总额从 2,468 亿美元上升至 5,018

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达 7.35%,约为同期 GDP 增速的 2 倍。而随着我国经济

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国家政策的积极引导,我国医疗器械行

业的巨大潜力正在逐渐显现。根据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发布的《2016 中国医疗器

械行业发展蓝皮书》统计,2016 年中国医疗器械市场总规模约为 3,700 亿元,相

较 2015 年增幅约为 20.1%。此外,相较于发达国家医疗器械与医药产品 1:1 的

消费比例,我国医疗器械消费与药品消费比例约为 0.2:1,医疗器械市场规模仍

然较小,未来提升空间巨大。

    根据 EvaluateMedTech 的统计数据,2015 年心血管医疗器械(包括冠脉支架、

起搏器等)是全球第二大医疗器械细分领域,占整个医疗器械市场的份额达到

11.4%,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我国,心血管疾病已成为造成我国居民死亡的首
                                     65
要原因之一,冠心病死亡率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作为目前治疗冠心病最主流

的手术方法,全国实施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PCI)持续放量增长。根据《中

国心血管病报告 2016》,中国平均百万人口有 426.82 例患者进行 PCI 治疗,而美

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都在 2,500-3,000 次之间,中国 PCI 手术的市场需求巨大。

随着物质基础的改善、医疗健康意识的增强,心血管疾病的预防与治疗也越来越

受到居民重视,以冠状动脉介入性医疗器械为代表的心血管疾病医疗器械行业具

有广阔的发展潜力。

       (三)医疗器械行业并购活跃,由分散到整合、由低端向高端扩张是必然

趋势

    普华永道发布的《2016 企业并购回顾——中国医疗器械行业》数据显示,

2016 年,中国医疗器械并购交易数量较 2015 年增长约 40%,交易金额较 2015

年增长 12%,达到 76.8 亿美元,其中海外并购表现活跃,2016 年交易数量增长

167%,交易金额较 2015 年增长 153%。医疗器械行业拥有巨大潜力逐渐成为企

业的共识,行业内并购持续活跃。

    尽管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迅速,但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医疗器械企业属于中

小型企业,行业集中度相对较低,呈现小而散的态势,且大多数厂商集中于中低

端医疗器械产品、高端设备仍主要依赖进口。面对潜力巨大的市场和跨国企业的

竞争压力,通过并购整合提升集中度、衔接国际先进技术,是中国医疗器械行业

实现向高附加值的产业链迁移、打破发达国家在高端市场的垄断并打造规模化、

高标准、国际化的行业龙头的必然趋势。

       (四)国家政策鼓励医疗器械行业向科技创新和国产替代发展

    先进医疗器械是一个国家科技进步和全民健康保障能力的重要标志,具有高

度的战略意义。国家对医疗器械行业的创新十分重视,为加速推进医疗器械科技

产业的发展,2015 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 2025》,提出要提高医疗器械的创新

能力和产业化水平,重点发展影像设备、医用机器人等高性能诊疗设备,全降解

血管支架等高值医用耗材等医疗产品;2015 年,国家卫计委启动了国产优秀设

备的遴选工作,并确认了第一批国产医疗设备产品,未来将在采购中给予扶持;
                                      66
2016 年,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开发应用医用加速器等治疗设备及心脏瓣膜

和起搏器、介入支架等植介入产品;2017 年,国家科技部颁布《“十三五”医

疗器械科技创新专项规划》,提出要扩大国产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引领医学模式变革,推进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的跨越发展。国家政策引导医疗器械

产业向创新驱动转型,促进高端医疗器械的国产替代,优质的创新型企业将迎来

发展良机,拥有突出技术优势的冠脉支架企业的优势将进一步巩固。

    (五)国家政策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兼并重组和理性的境外投资

    兼并重组是实现优质资产和业务整合、发挥协同效应的有效战略。近年来,

国务院及各部委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

发[2014]14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

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等多项政策为企业兼并重

组提供便利,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

主渠道作用。

    另一方面,自 2016 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政策引导和规范中国企业的

境外投资行为,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国企业进行理性的跨境并购交易。2017 年 8

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交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引导

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

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

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

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并明确将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与境

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的投资合作等列为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国家一系列鼓励兼并重组和理性境外投资的政策为企业跨境并购创造了良

好的市场环境,为部分有条件、有能力的优质企业实施境外并购、获取成熟的海

外资产、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67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必要性

    (一)本次交易将使公司获得全球心脏支架领域的稀缺标的

    在全球心脏支架及介入性心脏手术器械行业,根据 GlobalData、Eucomed 及

2017 欧洲心脏病学年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旗下的柏盛国际在

药物洗脱支架的全球市场竞争中 2013 年排名第四,2016 年占欧洲、亚太(除日

本、中国之外)及非洲主要国家和地区市场总额份额的 11%左右,占中国市场份

额的 18.5%。除柏盛国际之外,市场份额排名领先的主要是雅培、波士顿科学和

美敦力等世界级综合医疗器械巨头,其心血管医疗器械业务的产品线齐全丰富,

综合实力强大,作为核心业务之一被对外出售的机率不大。而市场份额较小,技

术水平不够突出或者经营范围局限于某一地域市场的心脏支架生产商,则缺乏显

著的吸引力。柏盛国际市场份额突出,在产品性能、技术储备、市场分布、战略

布局、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具有独树一帜的影响力,是全球心脏支架及介入性心脏

手术器械领域的稀缺标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将获得该稀缺标的,是布局心

血管科室医疗器械板块的宝贵机遇。

    (二)本次交易将助力公司获取国际领先的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

    在中国医疗器械行业高端产品竞争力不足、国家政策鼓励创新及国产替代的

背景下,技术优势给企业带来的壁垒成为产业并购中关注的焦点。柏盛国际在心

脏支架领域的产品技术一直居于世界前沿地位,拥有包括全球最早的无聚合物药

物涂层心脏支架产品之一 BioFreedomTM 支架、全球独一无二的 BA9 药物专利及

其他一系列独特涂层技术专利、外周产品专利等世界先进技术,且均为自有知识

产权。通过本次交易,蓝帆医疗将获得世界一流的技术和知识产权,跻身冠脉支

架领域前沿企业之列,奠定上市公司布局心血管科室的重要基础。

    (三)本次交易契合公司向医疗器械高值耗材进行升级和布局的业务战略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新增冠脉支架高值医疗耗材产品线,获得柏盛国

际的先进专利技术、全球化销售网络、国际化的业务平台、成熟的运营人才团队、

可观的市场份额,迈出向高附加值业务延伸、产业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一

                                    68
步。未来数年,上市公司将以柏盛国际作为旗下心血管医疗器械的国际化平台,

继续挖掘心血管科室的业务潜力,不断丰富柏盛国际的产品线,继续向世界其他

尚未进入的区域市场进行扩展;并将专注于两家企业之间的并购后整合,在保持

平稳过渡的前提下择机对两家企业的业务、人员、机构、财务、企业文化等进行

有序调整和融合,深度挖掘彼此之间的业务协同和并购整合所蕴含的价值。

    (四)本次交易将使公司获得全球化运营的业务平台

    柏盛国际是一家总部位于新加坡、全球化运营的医疗器械企业,在行业内具

备突出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在全球范围内精心布局了研发、生产、销售业

务单元:其研发中心主要位于新加坡、美国等发达国家,既能吸引到顶尖人才,

又能快速、紧密地洞察市场前沿动向,保证公司产品的技术路线一直处于全球前

列;其生产中心主要放在中国和新加坡,两地的生产成本不仅明显低于欧美等发

达国家,与国内的心脏支架生产商相比也同样具备竞争力;其销售网络则遍布全

球,在欧洲、东南亚等主要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销售团队和网络,并在中国拥有

全资子公司吉威医疗作为境内平台。因此,柏盛国际相比本行业的其他竞争企业,

具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独特竞争优势。通过本次交易,上

市公司将获得柏盛国际的全球化运营平台,并可以此作为未来国际化扩张和医疗

器械业务多元化发展的桥头堡。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心脏支架及介入性心脏手术器械是高值医疗耗材,市场需求稳定、技术水平

突出、产品附加值高、具备较高的竞争壁垒。通过本次交易,蓝帆医疗将获得盈

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广阔的高值医疗耗材业务,与公司现有的医疗手套和健康

防护手套低值耗材业务构成较强的互补和搭配,扩展公司在医疗器械行业内的业

务广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防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和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品牌价值。

    (六)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指导方向

    柏盛国际是一家全球性的医疗器械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位于新加坡,并在


                                    69
中国、东南亚和欧洲进行重点业务布局。在“一带一路”沿线 65 个国家和地区

中,柏盛国际已在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超过 30 个国家开展

业务,并将中东欧和东南亚等增速和潜力巨大的“一带一路”沿线市场作为未来

发展的战略重点,积极推进产品注册和业务布局。借助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通

过投资柏盛国际积极参与相关国家、地区医疗器械领域的市场开发和行业发展,

契合《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

制造业投资合作的境外投资的有关精神。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两部分。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 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和交易方式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蓝帆投资等 17 名交易对方购

买其合计持有的 CBCH II 62.61%股份,并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北京中信购

买其所持有的 CBCH V 10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 CBCH

II 62.61%股份,并将通过 CBCH V 间接持有 CBCH II 30.76%股份,直接和间接

合计持有 CBCH II 93.37%股份。

    CBCH II 通过持股公司 CBCH I 持有柏盛国际 100%股份柏盛国际及其下属

子公司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业务运营实体,是全球知名的心脏支架制造商,专

注于心脏支架及介入性心脏手术相关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 定价原则和发行股份价格

    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

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


                                      70
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定价基准日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及 1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交易均价类型            100%交易均价         90%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12.21               10.985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均价                   12.16               10.947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                  12.36               11.120


    经交易各方协商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选取的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本

次股份发行价格为 10.9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之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4.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

    发行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股份支付比例÷股份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股份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

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

                                    71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股份发行数量为 364,047,116 股,

具体数量如下表: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股数(股)

  1     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                                    176,633,047

  2     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87,414,069

                         合计                                   364,047,116


      最终的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之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5. 锁定期安排

      (1)蓝帆投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蓝帆投资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

通过大宗交易、协议等方式转让,但法律法规允许蓝帆投资转让的情况除外。

      如果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司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的,则蓝帆投资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

明确以前,蓝帆投资不得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蓝帆投资增持的上市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蓝帆投资同意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2
    (2)北京中信的锁定期安排

    北京中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大

宗交易、协议等方式转让,但法律法规允许北京中信转让的情况除外。

    北京中信同意,除上述锁定期安排之外,其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还将按以下方式分三期解除锁定,具体如下:

    ① 第一期股份应于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且 CBCH II 2018 年度盈

利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第一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CBCH II 2018 年

度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北京中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

的股份总数,但不超过北京中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的 28.00%;

    ② 第二期股份应于 CBCH II 2019 年度盈利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

第二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CBCH II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

诺净利润数总和×北京中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但不超过北京中信通

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的 33.00%;

    ③ 第三期股份应于 CBCH II 2020 年度盈利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锁定,

第三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北京中信截至第三期末尚未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北京中信应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

发行价格。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小于 0,则取值为 0。CBCH II 各年度的实现净

利润数、业绩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及北京中信需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金额等数

额的计算标准,由北京中信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行约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北京中信增持的上市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北京中信同意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3
    (3)蓝帆集团、蓝帆投资和李振平先生存量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蓝帆集团、蓝帆投资和李振平先生同时承诺,对于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

遵照前述 12 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上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或无偿划转不受

前述 12 个月锁定期的限制。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6. 过渡期损益归属

    (1)CBCH II 过渡期损益归属

    自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标的公司

CBCH II 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情况及数额由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于交易完成

日起 60 日内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

的收益由交易完成日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享有,产生的亏损由本次交易对方

(除北京中信)以现金形式按照交易完成日后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 CBCH II 的

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该等补偿按照本次交易对方(除北京中信)分别

向上市公司出售标的资产的比例进行分担。上述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数额

以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过渡期间 CBCH II 合并报表口径的净利润为准。

    如在过渡期间标的公司 CBCH II 发生亏损,上市公司可直接从应向本次交

易对方(除蓝帆投资和北京中信)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扣减按各自持股比例应承

担的标的资产相应未补偿的亏损的金额。交易对方蓝帆投资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

具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一次性支付其按各自持股比例应承担的标的

资产相应未补偿的亏损的金额。

    (2)CBCH V 过渡期损益归属

    自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标的公司


                                     74
CBCH V(包括其间接持有的 CBCH II 的权益份额)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情况

及数额由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于交易完成日起 60 日内进行专项审计确认。标的

公司 CBCH V 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

北京中信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上述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数额

以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过渡期间 CBCH V 合并报表口径的净利润为准,北京中

信需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7.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交易完成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所有股东按其

持股比例共享。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定价原则和发行股份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

本次交易的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确定。

    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

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作相应的调整。

    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 募集资金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190,000.00 万元,且不超过拟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75
    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不超过 9,887.10 万股。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

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作相应的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

随之相应调整。

    4.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

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以其自有资金)、QFII 以及其他合格的投

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

象。上述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

    5. 锁定期安排

    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

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对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6.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7.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运用概况

    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所获得的募集资金净额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

税费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

                                    76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协议安排或实际情况以自筹资

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的法规规定予以置换。如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未能全额募足,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自筹方式

解决。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提条件。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或是否足额

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的蓝帆投资为上市公司持股比

例最高的单一第一大股东,且是公司控股股东蓝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此外,本

次交易完成后,北京中信将成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5%的股东。根据《重组

办法》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蓝帆投资和北京中信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因此,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依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

事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29,889.66

万元,本次交易中经各方协商确定的标的资产 CBCH II 62.61%股份以及 CBCH V

100%股份合计对价为 589,527.34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453.87%,且超过 5,000 万元,根据《重组办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蓝帆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及其一致

行动人蓝帆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4.57%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主要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77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募集配套资金前)       (募集配套资金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蓝帆投资         14,690.00     29.72%   32,353.30       37.69%   32,353.30     33.80%

蓝帆集团          7,010.00     14.18%    7,010.00        8.17%    7,010.00      7.32%

李振平              333.40      0.67%      333.40        0.39%      333.40      0.35%

中轩投资          6,018.80     12.18%    6,018.80        7.01%    6,018.80      6.29%

北京中信                 -          -   18,741.41       21.83%   18,741.41     19.58%

认购募集配套资
                         -          -             -          -    9,887.10     10.33%
金股东

其他股东         21,383.30     43.25%   21,383.30       24.91%   21,383.30     22.34%

合计             49,435.50    100.00%   85,840.21      100.00%   95,727.31    100.00%

注:假设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 9,887.10 万股,

本次交易各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数量及实际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蓝帆集团、蓝帆投资和李振平

先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46.24%,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中信持有

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21.83%;如果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并假设配套募集资金发

行股份数量为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 9,887.10 万股,蓝帆集团、蓝帆

投资和李振平先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41.47%,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北京中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19.58%。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蓝帆集

团仍然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平先生仍然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剔除蓝帆投资以 CBCH II 股份认购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将向蓝帆投资发行股份购买以其所持有的

CBCH II 30.98%股份。鉴于蓝帆投资所持有的该部分 CBCH II 股份系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期间通过股权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

答》,蓝帆投资以该部分股份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需

剔除计算。由此,剔除蓝帆投资以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取得的标的资产权益认购

                                          78
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影响,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后
                                        (剔除蓝帆投资以其所持有的 CBCH II 股份认
                     本次交易前                     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影响)
       股东
                                          募集配套资金前           募集配套资金后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蓝帆投资         14,690.00     29.72%   14,690.00      21.55%    14,690.00     18.82%

蓝帆集团          7,010.00     14.18%    7,010.00      10.28%     7,010.00      8.98%

李振平             333.40       0.67%      333.40       0.49%      333.40       0.43%

中轩投资          6,018.80     12.18%    6,018.80       8.83%     6,018.80      7.71%

北京中信                 -          -   18,741.41      27.49%    18,741.41     24.01%

认购募集配套
                         -          -           -            -    9,887.10     12.67%
资金股东

其他股东         21,383.30     43.25%   21,383.30      31.36%    21,383.30     27.39%

合计             49,435.50   100.00%    68,176.91     100.00%    78,064.01   100.00%


       若剔除蓝帆投资以停牌期间取得的 CBCH II 股份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蓝帆集团、蓝帆投资和李振

平先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32.32%,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中信持

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27.49%;如果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并假设配套募集资金

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 9,887.10 万股,蓝帆集团、蓝

帆投资和李振平先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28.22%,上市公司第二大股

东北京中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24.01%;蓝帆集团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仍

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平先生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北京中信出具了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交易对方北京中信出具的《关于保持蓝帆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北京中信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

后,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

方面保持相互独立,且在李振平先生控制上市公司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单独或联合

                                          79
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该承诺函的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

“十二、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

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

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论按照上市公司的实际股权结构,还是按照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

题与解答》所规定的剔除计算方式,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均不会发生变化;同时,

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的北京中信亦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

立性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该承诺函在北京中信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持

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因此,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获批的相关事项

    1. 2017 年 12 月 18 日,CBCH II 的股份转让委员会作出决议,批准持有 CBCH

II 股份的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 CBCH II 股份转让给蓝帆医疗;CBCH V 的董事会

作出决议,批准北京中信将其持有的 CBCH V 股份转让给蓝帆医疗。

    2. 2017 年 12 月 18 日,CBCH III 按照 CBCH II 章程规定出具了书面同意,

同意持有 CBCH II 股份的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 CBCH II 股份转让给蓝帆医疗。

    3. 截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蓝帆投资、北京中信、Wealth Summit、V-Sciences、

CDBI、Marine Trade、Cinda Sino-Rock、Tongo Investment、The Calle Moreno Family


                                       80
Trust(Affinity Trust Limited 作为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的受托人)等交

易对方均已各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余自然人交易对方均已签署相关交易协议,

同意参与本次交易。

    4.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

    5. 2017 年 12 月 18 日,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出具《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

报告确认函》(发改外资境外确认字[2017]130 号),对蓝帆医疗本次收购项目

予以确认。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

    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

    2. 本次交易获得发改主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或备案;

    3. 本次交易获得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或备案;

    4. 商务部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审查无异议;

    5.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在取得以上全部批准或核准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能否通过

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标的资产定价以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格 10.95 元/股,本

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股东            本次交易前
                                       (募集配套资金前)   (募集配套资金后)




                                        81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蓝帆投资           14,690.00       29.72%         32,353.30        37.69%      32,353.30       33.80%

蓝帆集团            7,010.00       14.18%          7,010.00         8.17%       7,010.00         7.32%

李振平                333.40           0.67%         333.40         0.39%        333.40          0.35%

中轩投资            6,018.80       12.18%          6,018.80         7.01%       6,018.80         6.29%

北京中信                   -                -     18,741.41        21.83%      18,741.41       19.58%

认购募集配套资
                           -                -             -              -      9,887.10       10.33%
金股东

其他股东           21,383.30       43.25%         21,383.30        24.91%      21,383.30       22.34%

合计               49,435.50      100.00%         85,840.21       100.00%      95,727.31      100.00%

注:假设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 9,887.10 万股,

本次交易各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数量及实际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蓝帆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平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本次交易后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以及假设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经审阅的模拟备考合并财务数据,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的合并报表口径主要

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备考)

                       2017 年 1-10 月                             2017 年 1-10 月
         项目                                   2016 年度/2016                       2016 年度/2016
                        /2017 年 10 月                             /2017 年 10 月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31 日                                   31 日

资产总计(万元)               179,978.35           158,701.49       1,219,816.46          1,209,696.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40,913.97           129,889.66         539,279.95           509,903.66
权益(万元)


                                                    82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备考)

                        2017 年 1-10 月                       2017 年 1-10 月
       项目                                 2016 年度/2016                       2016 年度/2016
                        /2017 年 10 月                        /2017 年 10 月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31 日                                31 日

营业收入(万元)             131,163.83         128,877.07        259,238.67         291,956.0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8,468.05           18,106.94        43,289.93          25,045.52
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18,473.20           15,866.41        42,862.56          34,562.32
东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38              0.33               0.50             0.4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每股净资产(元/股)                  2.85              2.63               6.49             6.13

注:本次交易后的模拟备考合并数据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 2017

年 1-10 月的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均有较大程度的增长,资

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也得到改善。2017 年 1-10 月,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从 18,468.05 万元提升至 43,289.93 万元,增幅达到 134.40%。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从属于医疗器械行业,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医疗手

套和健康防护手套,其中医疗手套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标的公司的主

要产品为心脏支架,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本次交易为同行业内的产业并购。上

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将在原有低值耗材业务的基础上,新增心脏支架等高值耗

材业务,获得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实现向高附加值产业的延伸和产业升级。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业绩表现稳定。蓝帆医疗是全球最大的 PVC

手套生产商,品牌、管理和资金优势突出。标的公司是世界知名的心脏支架制造

商,具有前沿的产品研发能力、丰富的专利储备和出色的全球市场覆盖能力。本

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积极推进优质资源的整合,在品牌、市场

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提升双方业绩表现。同时,本次交易将为上市公司引进国


                                                  83
际化的管理团队和管理经验,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的国际化运营经验和全球视野,

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并未导致蓝帆医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蓝帆集团仍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平先生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后,CBCH

II 及 CBCH V 及其控制的柏盛国际成为上市公司的下属公司,柏盛国际旗下心脏

支架业务将整体注入上市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蓝帆集团及李振平先生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标的公司经营的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形,也未参与投资任何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

下属子公司、标的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业务的企业,因此本

次交易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蓝帆投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蓝帆集团、实

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均已出具书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进行承诺,避

免其控制的其它企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构成同

业竞争。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标的公司除蓝帆投资之外的股东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标的公司股东北京中信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市公司将新增关联

方。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上市公司

的关联董事在该次董事会会议中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

出具了肯定性结论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完成后,除柏盛国际与北京中信控制的

影像诊断、重症医疗等业务存在少量日常关联交易之外,上市公司将不会因本次

交易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公司与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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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

偿的原则,定价依据充分、合理,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蓝帆投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蓝

帆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及北京中信均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进行承诺,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蓝帆医疗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平

性、公允性和合理性提供了保障。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与之相关的议事规则或工

作细则并予以严格执行,规范公司运作的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先后制订

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

构独立。

    本次交易完成后,CBCH II 及 CBCH V 及其控制的柏盛国际成为上市公司的

下属公司,将扩大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未发生重大

变化。公司将依据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继续保持合规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进

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决策和管理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和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

平,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维护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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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草案)》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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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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