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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帆医疗: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8-01-06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18-004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医疗”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收购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62.61%股份和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 100%股份,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了《蓝帆医

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等文件。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 71 号)(以下简称

“重组问询函”)。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就重组问询函

提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重组报告书中相同;本回复所引

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回复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

四舍五入所致。

    1、报告书披露,2017年7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手方之一北京中信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中信”)控制的境外公司CB Medical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BVI I”)受让Autumn Eagle及Ace Elect合计持有的本次交易标

的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以下简称“CBCH II”)23.80%股份,交易对价为

1.71亿美元。2017年10月,你公司第一大股东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

帆投资”)受让BVI I持有的CBCH II 30.12%股份,交易对价2.91亿美元。请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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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事项,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1)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是否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一揽子

交易;

(2)蓝帆投资参与受让CBCH II的目的与合理性,及其受让该部分股权的资金来源情

况;

(3)上述交易的作价依据,定价差异的原因以及其合理性。



回复:

       一、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是否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一

揽子交易

       (一)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向 BVI I 转让所持股份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Autumn Eagle Limited(以下简称“Autumn Eagle”)和 Ace Elect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简称“Ace Elect”)在柏盛国际退市时接受股份对价,成为 CBCH II 的股东。

在该次向 BVI I 转让股份前,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分别持有 CBCH II 159,656,100

股和 39,543,916 股股份,合计持有 CBCH II 23.80%股份。2017 年上半年,鉴于自身投

资时间较长、已有变现退出的商业诉求,而北京中信牵头的柏盛国际后续资本运作又

仍存在较大的商业不确定性,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综合考虑时间表及潜在交易条

件后,计划自行出售其持有的 CBCH II 股份。

    出于尊重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合理商业诉求的目的,为配合推进其股份出售

事宜并避免该部分股份向第三方出售对柏盛国际的整体资本运作筹划事项造成不利影

响,北京中信在此过程中慎重权衡了承接该部分股份的风险和利弊,主要考虑了如下

因素:

    1、潜在的多家第三方投资者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商业谈判需要花费柏盛国际管理

层及各级员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配合。经历了私有化以来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

较大规模调整后,柏盛国际的管理层及各级员工正集中全力推动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的

发展,而分散精力于配合多家第三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不仅将给管理团队带来较大的

压力,也可能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北京中信当时正在牵头筹划柏盛国际资本运作事项。虽然资本运作方式、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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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及具体交易方案还未确定,但第三方投资者的介入将对交易对手上市公司的选择

和交易方案设计的灵活性造成较大的影响,同时也将增大交易整体时间表的不确定性。

为尽量保证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所持 CBCH II 股份的出售事项不对柏盛国际的

整体资本运作筹划造成不利影响,北京中信考虑自行承接该部分股份。

       3、若由第三方投资者收购该部分股份,由于柏盛国际后续资本运作方案未定,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寻找到有明确意愿的投资者难度较大,且可能涉及潜在的监

管审批和融资安排等不确定性风险。而北京中信作为标的公司的主要股东,熟悉项目

情况、无需实施额外尽调、境外融资能力较强,拥有能以最短时间完成该股份转让交

易的优势,对于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尽快实现投资退出的目标也存在较强的吸引

力。

       综上,北京中信与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就该次股权转让展开商业谈判,最终

就商业条款达成一致。2017 年 7 月,Autumn Eagle、Ace Elect 与北京中信及 BVI I 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北京中信以其控制的境外公司 BVI I 承接 Autumn Eagle 和 Ace Elect

持有的 CBCH II 23.80%股份,交易对价总额为 17,065.18 万美元(约 0.86 美元/股)。

       (二)BVI I 向蓝帆投资转让所持股份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在受让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所持 CBCH II 的股份之后,北京中信除自有资

金投入之外,为柏盛国际股权投资之目的已通过其境外控股子公司累计形成超过 2.4

亿美元负债(不含利息),其间接持有的 CBCH II 股份亦作为境外贷款的担保物处于被

质押状态。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前,作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北京中信为实现所持标

的公司股权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情形的目标,计划在

本次交易前偿还历史投资及 2017 年 7 月购买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持有的 CBCH II

股份所形成的全部境外美元负债并完全解除其间接持有的 CBCH II 股份的质押,以符

合法规和监管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BVI I 与蓝帆医疗控股股东蓝帆集团、蓝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蓝帆

投资达成协议,向蓝帆投资转让由 BVI I 持有的 252,381,624 股 CBCH II 股份。BVI I

从蓝帆投资获得股权转让对价后清偿了北京中信通过 BVI I 和其境外关联方就投资柏

盛国际形成的全部境外美元贷款,并解除了其间接持有的 CBCH II 股份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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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均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1、北京中信和蓝帆投资不存在将两次股权转让与本次交易设计成一揽子交易的商

业意图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向 BVI I 转让所持 CBCH II 股份时,北京中信正在筹划

柏盛国际的资本运作事项,但具体运作方式尚处于内部讨论阶段,交易对手及具体交

易方案均未明确;北京中信与蓝帆投资之间转让 BVI I 持有的 CBCH II 股份也是基于

解除境外债务并解除 CBCH II 股份质押的考虑,因此,从北京中信的角度而言,其从

事两项交易均出于其当时的商业考虑,获得了当时的商业利益,并承担了当时的商业

风险,并未以本次交易是否成功作为其决策是否推进其中任何一项交易的依据、前提

或条件。

    蓝帆投资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蓝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先行受让 CBCH II 的部

分股份主要原因是,该项投资符合蓝帆集团业务层面的长远战略考虑,能够帮助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完成,并能维持和巩固本次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详见本小题回复之“二、蓝帆投资参与受让 CBCH II 的目的与合

理性,及其受让该部分股权的资金来源情况”),因此,从蓝帆投资的角度而言,其受

让 CBCH II 的部分股份系出于其当时的商业考虑,获得了当时的商业利益,并承担了

当时的商业风险,并未以本次交易是否成功作为其决策是否推进其受让 CBCH II 的部

分股份的依据、前提或条件。

    2、相关交易文件并未将两次股权转让与本次交易约定为一揽子交易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与 BVI I 和北京中信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 转让

方知晓受让方和/或北京中信在交割后可能对公司进行进一步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

对公司进行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股份转让、资产重组或上市),也可能

对标的股份作出进一步处置。转让方特此明确承诺和同意:无论是否发生上述事项,

无论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公司估值是否高于本协议项下对公司的估值,转让方都不会直

接或间接试图推翻或撤销、反对、质疑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本次交易中的公司估值,

标的股份的转让,以及本次交易的任何其他细节,不会要求终止本协议或使其无效,

亦不会向受让方、北京中信、任何集团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BVI I 和蓝帆集团、蓝帆投资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也并未将本次交易作为完成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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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的交割条件。北京中信、蓝帆投资之间或其任何关联方之间就该次股权转让

也没有任何回购、撤销交易的安排。

    3、两次股权转让已完成交割,其实施结果与本次交易也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已经向 BVI I 转让了其所持的全部 CBCH II 股份并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完成了全部股份转让登记。BVI I 已经向蓝帆投资转让了其所持的

252,381,624 股 CBCH II 股份并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完成了全部股份转让登记。两次

股权转让的交易均已经完成,两次股权转让的协议中均未规定交易取消、变更的安排,

也未赋予任何一方撤销交易的权利。

    因此,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向 BVI I 转让所持 CBCH II 股份以及 BVI I 向蓝

帆投资转让所持 CBCH II 股份的交易与本次交易均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蓝帆投资参与受让 CBCH II 的目的与合理性,及其受让该部分股权的资金来

源情况

    (一)蓝帆投资参与受让 CBCH II 的目的与合理性

    蓝帆投资从 BVI I 购买部分 CBCH II 股份,主要出于业务层面的长远战略考虑,

同时有助于促成本次交易的顺利完成,并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维持和巩固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具体如下:

    1、该次股份受让符合蓝帆集团和蓝帆医疗业务层面的长远战略考虑。柏盛国际是

全球心脏支架及介入性心脏手术器械领域的稀缺优质标的,蓝帆集团和蓝帆医疗看好

柏盛国际未来的发展前景。鉴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监管审批时限较长且存

在不确定性,蓝帆集团亦有意愿通过提前受让 CBCH II 部分股份并成为 CBCH II 第一

大股东的方式,锁定该标的公司。

    2、该次股份受让能够解决北京中信偿还境外贷款、解除股份质押的资金需求。考

虑到北京中信所承担境外贷款及股份质押问题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造成的潜在障碍,

蓝帆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产业背景,具备承接北京中

信拟减持的 CBCH II 股份的能力和条件。为促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完成,蓝帆

集团决定通过旗下全资子公司蓝帆投资受让 BVI I 所持 CBCH II 部分股份,在办理完

毕各项境外投资备案和登记程序之后以人民币购汇出境的方式,向北京中信控制的境

外子公司 BVI I 支付了 2.91 亿美元的现金对价,妥善解决了北京中信全额偿还境外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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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贷款的资金需求,从而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北京中信所持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

质押、符合法规和监管要求。

    3、该次股份受让能够维持和巩固本次重组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控

制权。考虑到本次重组的交易规模较大,相较于由其他第三方承接北京中信拟减持

CBCH II 股份的方案,蓝帆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蓝帆投资先行承接标的公司 CBCH II

部分股份后、再以该部分股份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能够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进一步巩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蓝帆投资参与受让 CBCH II 部分股权的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 BVI I 与蓝帆投资、蓝帆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蓝帆投资向 BVI I 支付

2.91 亿美元收购其持有的 CBCH II 30.12%股份。该交易对价由蓝帆投资通过人民币购

汇出境的方式进行支付,实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19.34 亿元。

    上述交易对价中,8.19 亿元人民币来自于蓝帆集团对蓝帆投资增资提供的资金,9

亿元人民币来自于蓝帆投资向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

的借款,其余部分为蓝帆投资自有资金。其中,就上述借款,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蓝

帆集团与山东信托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蓝帆集团以其持有的蓝帆投资 49%股权为前述

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蓝帆投资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及其配偶张文、李振平控制的企业山

东朗晖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山东淄博当地的一家与蓝帆投资无关联关系的公司

分别与山东信托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前述主体为蓝帆投资的前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蓝帆投资未来将根据借款协议约定,以包括但不限于蓝帆集团和其他股权投资方

增资、回收投资收益、调整债务融资等在内的方式归集资金,按时偿还借款。截至本

回复出具日,虽然因该笔借款而导致蓝帆投资 49%股权被质押,但蓝帆投资剩余 51%

的控股权并未被质押;蓝帆投资现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蓝帆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且蓝帆集团和蓝帆投资主要从事实业投资,除上市公司之外还持有全国领先的

PVC 糊树脂和增塑剂业务等其他资产,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因此前述质押

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实质影响。

    蓝帆集团对于蓝帆投资增资的 8.19 亿元人民币中,有 2.2 亿元来自蓝帆集团向金

融机构的借款,剩余部分来自于自有资金,主要包括 2017 年 3 月出售部分上市公司股

票的所得、蓝帆集团和蓝帆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自有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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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述交易的作价依据,定价差异的原因以及其合理性

    (一)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向 BVI I 转让所持股份的作价依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北京中信以其控制的境外公司 BVI I 承接 Autumn Eagle

和 Ace Elect 持有的 CBCH II 23.80%股份,交易对价合计为 17,065.18 万美元(约 0.86

美元/股)。

    该次转让定价系交易双方经由市场化谈判协商后共同确定的,其中主要的考虑因

素包括:

    1、后续资本运作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筹划出售所持股份时,北京中信牵头的柏盛国际后续

资本运作尚未确定最终买方、交易方案和交易条款等,诸多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商业不

确定性。后续资本运作的不确定性导致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继续持有标的公司股

份的意愿较低,同时也使得其寻找到有明确意愿的投资者难度较大。

    2、出让方对退出确定性的诉求

    鉴于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投资柏盛国际的时间已较长、自身变现退出的商业

诉求明确,其对交易的确定性要求较高;考虑到在当时的中国对外投资监管环境下寻

找到其他购买方的难度以及其中可能涉及的境外投资监管审批和融资安排等不确定性

风险,北京中信是少数可同时满足其关于交易估值、履约能力和交割时点等各项要求

的受让方。

    3、受让方承担的商业风险

    考虑到后续资本运作的不确定性、BVI I 需依靠境外债务融资来支付股份受让的对

价等情况,BVI I 承接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持有的 CBCH II 股份需承担较大的商

业风险,北京中信亦需承担较大的还款压力和无法向境外汇出资金还款的风险以及后

续资本运作的风险。

    4、少数股权折价因素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所持 CBCH II 的股份比例分别为 19.08%和 4.72%,实际

为少数股权;而当时北京中信通过其控制的 BVI I 和 CBCH III 合计控制 CBCH II 股份

超过 50%。该次交易本质属于控股股东收购少数股权的交易,因此交易双方在协商时

亦考虑了少数股权折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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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该次交易协商时,出让方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已充分知悉后续潜在

的资本运作安排,并作为该次交易的转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有如下陈述:“转让方

知晓受让方和/或北京中信在交割后可能对公司进行进一步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对

公司进行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股份转让、资产重组或上市),也可能对

标的股份作出进一步处置。转让方特此明确承诺和同意:无论是否发生上述事项,无

论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公司估值是否高于本协议项下对公司的估值,转让方都不会直接

或间接试图推翻或撤销、反对、质疑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本次交易中的公司估值,标

的股份的转让,以及本次交易的任何其他细节,不会要求终止本协议或使其无效,亦

不会向受让方、北京中信、任何集团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综上,该次转让作价是交易双方综合考虑当时标的公司后续资本运作的不确定性

风险、出让方对交易确定性的诉求、受让方承担的商业风险及少数股权折价因素等实

际情况以及历史投资合作的实际情况,基于市场情况及风险判断并经过市场化商业谈

判后确定的,具有合理性。

    (二)BVI I 向蓝帆投资转让所持股份的作价依据

    根据 BVI I 与蓝帆集团、蓝帆投资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蓝帆投资向 BVI I 支付

2.91 亿美元收购其持有的 CBCH II 30.12%股份(约 1.2 美元/股)。

    交易双方就该次转让进行协商时,上市公司已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开展相关

审计、评估工作;由于本次交易整体方案复杂、审计和评估工作量较大,确定蓝帆集

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蓝帆投资先行承接标的公司 CBCH II 部分股份时,标的公司

CBCH II 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结合标的公司 BioFreedomTM 支架产品在 2017 年 8 月顺
                                                TM
利获批于日本市场上市以及吉威医疗二代产品心跃      (EXCROSSAL)支架即将获得

中国药监局批准注册的预期,标的公司的管理层更新了财务预测,并由交易双方经测

算形成了初步估值。

    因此,根据蓝帆投资和北京中信的友好协商,交易双方在充分考虑了标的公司目

前发展情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风险因素等情况的基础上,参考

当时的财务预测并经测算形成的初步估值,确定了该次股份转让的作价。

    尽管上述初步估值与本次交易基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及交易各

方协商确定的调整后的 CBCH II 股东全部权益估值存在一定差异,为确保本次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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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重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蓝帆投资所承接的 CBCH II

股份在本次交易中转让给上市公司的定价以其获得该部分股份所支付的实际对价

19.34 亿元人民币(折合 2.91 亿美元,约 1.2 美元/股)为准,蓝帆投资该次受让股份的

定价与其在本次交易中出让股份的定价不存在差异。

    (三)两次股份转让定价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

    上述两次股份转让交易的定价均由相关交易双方经商业谈判后协商确定,存在一

定的差异。定价差异具有合理性,具体原因如下:

    1、商业动因不同,谈判博弈情形迥异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向 BVI I 转让所持股份的交易系出于出让方投资变现退

出的需求,且系 CBCH II 原股东之间、少数股东向控股股东进行的股份转让,是由交

易双方综合考虑各因素以及历史合作的渊源后,基于市场情况及风险判断并经市场化

谈判协商确定的结果。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作为利益独立、决策理性的商业主体,

最终选择将股份转让给 BVI I,反映了这是在当时面临的诸多约束条件和不确定环境

下,其做出的理性商业选择。

    BVI I 向蓝帆投资转让所持股份是蓝帆集团为对柏盛国际进行投资并为促进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顺利完成所实施,且导致北京中信将不再单方控制柏盛国际的结果。

双方的谈判地位对等,所确定的交易价格主要参考了柏盛国际最新的业务进展和盈利

展望情况、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正式评估报告出具前的意向初步估值所确定。两

次股份转让的背景和商业动因不同,谈判博弈情形迥异。

    2、交易时点不同,其间柏盛国际的业务取得重要进展

    对于医疗器械企业来说,新产品研发和新市场准入是提升公司业绩、带动公司估

值提升的重要基础。在上述两次股份转让交易期间,2017 年 8 月,柏盛国际完成了旗

舰产品 BioFreedomTM 支架产品在日本的注册批准并上市销售;2017 年 9 月,吉威医疗

二代产品心跃 TM(EXCROSSAL)获得中国药监局的注册批准,并已于 2017 年第四季

度在国内开始销售。日本和中国均为全球最大的医疗器械市场之一,上述核心产品的

获批上市将为柏盛国际在产品销售及收入规模、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等基本面的提

升提供重要的保障。两次股份转让交易期间标的公司业务的重要进展使得在两次股份

转让交易的不同时点,相关交易各方对标的公司的增长预期和业务估值判断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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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调整。

    3、交易性质不同,前者考虑少数股权折让因素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向 BVI I 转让所持股份的交易实际属于控股股东收购少

数股权的交易,因此参照市场惯例交易双方在协商时亦考虑了少数股权折价因素。BVI

I 向蓝帆投资出售股份的交易中,蓝帆投资受让 BVI I 持有的 CBCH II 30.12%股份,从

而成为 CBCH II 的第一大股东并顺利锁定标的公司,该次交易并未考虑任何折让因素。

    综上所述,上述两次股份转让交易存在清晰的商业动因区别,但均具有商业的合

理性;由于商业动因、谈判博弈情形、交易时点及交易性质等差异,上述两次股份转

让的作价依据有所不同、标的公司业务情况发生变化且存在是否折让的差异。同时,

两次股份转让系在不同时间段由各方分别独立协商达成,交易各方之间不存在利益关

联,也不存在其他的交易安排。因此,两次股份转让定价的差异具有合理性。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情况”之“八、最近三年资产评

估、增资或者交易的情况说明”之“(二)最近三年增资或者交易的情况”中就上述内

容进行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向 BVI I 转让所持 CBCH

II 股份和 BVI I 向蓝帆投资转让所持 CBCH II 股份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互独立,

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安排;蓝帆投资参与受让 CBCH II 股份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资金来

源为蓝帆集团对蓝帆投资增资提供的资金、境内金融机构的贷款和自有资金;上述两

次股份转让交易的定价均由相关交易双方经商业谈判后协商确定,交易定价的差异具

有合理性。”

    (二)法律顾问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向 BVI I 转让所持 CBCH II

股份和 BVI I 向蓝帆投资转让所持 CBCH II 股份的交易定价依据及差异具有合理性。

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交易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相互独立,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安

排。此外,蓝帆投资受让 CBCH II 股份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资金来源为蓝帆集团的增


                                        10
资、境内金融机构的贷款和自有资金。”



       2、报告书披露,最近三年内CBCH II股权发生多次变更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向

私有化投资者和本次交易标的的实际经营实体Biosensors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以下简称“柏盛国际”)的管理层股东增发及回购股份,回购柏盛国际公众股东股

份,BVI I和蓝帆投资受让部分股份等。请结合上述交易的发生背景和目的,解释说明

上述交易和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和发表专业意

见。



回复:

       一、最近三年 CBCH II 股份变更或转让情况

       (一)2015 年 6 月,CBCH II 第一次股份转让及第一次增发新股

   2015 年 6 月 19 日,CBCH II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成立时的股东为 Mapcal

Limited;同日,CBCH II 设立时的股东 Mapcal Limited 将其所持有的 CBCH II 的 1 股

股份转让给了 BVI I。2015 年 6 月 24 日,CBCH II 向 BVI I 新发行了 330,456,083 股股

份。

       上述股份转让及增发新股实际为 BVI 设立时的一系列变更事项,不涉及股份作价

交易事宜。

       (二)2016 年 4 月,CBCH II 第二次增发新股,引入新投资者和柏盛国际管理层

股东以筹措资金私有化新加坡上市公司柏盛国际

       2016 年 4 月,为将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柏盛国际进行私有化并退市,CBCH II 拟

通过其子公司 CBCH I 在百慕大群岛的全资子公司 Bidco 与柏盛国际进行合并、并将柏

盛国际私有化退市,CBCH II 为筹措合并资金之目的而引入了 Marine Trade、Wealth

Summit、Fu Mao、CBCH III 等股权投资人,以及部分柏盛国际当时的管理层成员。此

外,CBCH II 在合并过程中向还未选择现金对价的原柏盛国际股东发行了新股。具体

情况请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情况”之“一、CBCH II”之“(二)历

史沿革”之“4. 2016 年 4 月,第二次增发新股”。

       在柏盛国际私有化阶段,柏盛国际的公众股股东可获得的现金对价为 0.84 新加坡


                                         11
元/股(约 0.62 美元/股)。该次增资的目的为引入投资者以筹措资金、完成私有化交易,

因此该次增发新股的估值与柏盛国际私有化估值保持一致,即 0.84 新加坡元/股(约 0.62

美元/股)。根据柏盛国际私有化相关文件,0.84 新加坡元/股是以北京中信牵头的投资

者发出的私有化要约的现金对价,并经柏盛国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根据柏盛

国际私有化的董事会文件,0.84 新加坡元/股的对价相较私有化首次联合公告日(2015

年 11 月 4 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0.68 新加坡元/股、前 12 个月的交易均价 0.701 新

加坡元/股,溢价率分别为 23.5%、19.8%,且该对价高于私有化时二级市场分析师对柏

盛国际股价的一致预期 0.61 新加坡元/股。因此,柏盛国际董事会认为该现金对价及其

对应的公司估值较为合理、公允,为柏盛国际的公众股股东提供了较好的退出及实现

投资收益的机会。

    本次交易中,各交易对方所持股份的作价采取差异化方式确定,按上市公司为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合计支付的股份和现金对价 589,527.34 万元和评估基准日换算汇率

6.6397 计算,各交易对方出售持有的 CBCH II 股份的平均单价为 7.75 元/股(约 1.17

美元/股)。本次交易作价与私有化交易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为:

    1、估值和定价方法不同

    柏盛国际被私有化前,其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波动情况如下:

          2,000


          1,600


          1,200


            800


            400


              0
             01/31/2012   11/30/2012   09/30/2013    07/31/2014   05/29/2015

                                  柏盛国际市值(百万美元)


   如上图所示,柏盛国际的市值于 2012 年 1 月约为 20 亿美元。此后,受柏盛国际运

营费用增加、授权使用收入与产品价格下降、新产品推出步伐较慢及一次性资产减值

等因素影响,柏盛国际当时资产范围内(包括了心脏支架业务和其他医疗器械业务)

的国际会计准则下合并净利润下降,其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但同期柏盛国际的产品收

                                           12
入与产品销量均保持稳步增长。

    北京中信作为柏盛国际的主要股东之一,考虑到柏盛国际在全球冠脉支架领域既

有的独特竞争优势、稳健的业务表现和历史市场表现、私有化前存在的一定管理弊端

和经营业绩提升的潜力,认为二级市场的股价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柏盛国际的内在价

值,故在 2015 年 10 月联合其他投资人对柏盛国际发出了私有化要约。

    综上,私有化交易价格系主要参考以首次联合公告日为基准的柏盛国际股票的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当时柏盛国际的经营情况、考虑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平均持股成

本和对要约价格的接受程度等因素,并听取柏盛国际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后综合

决策确定的,而当时的二级市场股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柏盛国际的内在价值;

本次交易时柏盛国际为非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系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值

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对柏盛国际的内在价值有着较为公允的判断。因此,

估值和定价方法的不同决定了两次交易的估值结果存在差异。

    2、定价基准日不同,柏盛国际的业务经营情况提升显著

    私有化的首次联合公告日为 2015 年 11 月 4 日,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根据评估报

告的评估值确定,评估基准日是 2017 年 10 月 31 日。自 2016 年 4 月完成私有化以来,

柏盛国际顺利完成了管理层团队的优化和调整,并通过优化管理架构、提高经营管理

效率、完善业务布局、加快产品取证进度、降低生产成本和费用等一系列举措,取得

了业务的重要发展和业绩的显著提升:

    (1)优化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架构

    私有化完成前,柏盛国际作为新加坡上市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主要为当时的内

部管理团队所主导。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战略失误、低效管理和费用失控的局面后,

柏盛国际的经营业绩和股价表现持续低迷。作为柏盛国际的主要股东之一,基于对柏

盛国际业绩改善潜力和自身控股型投资管理能力的信心,北京中信牵头于 2015 年 11

月发起了私有化交易。紧邻柏盛国际完成退市后,北京中信通过 BVI I 和 CBCH III 合

计控制 CBCH II 的股份比例达到 55.69%,成为柏盛国际的控股股东。

    北京中信取得控制权后,根据柏盛国际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战略和业务调

整方案,包括:(a)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调整 CBCH II 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建立

了经营业绩导向更加明确的考核与激励机制;(b)聘请李炳容先生担任柏盛国际 CEO,


                                        13
调整或更换了大部分销售区域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并引进了一批具有一流

医疗器械跨国公司的从业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在柏盛国际经营管理各层面组建一支优

秀的运营管理团队;(c)启动人员重组和流程优化改革,调整和优化各区域的管理团

队、销售团队及业务支持团队的职能和汇报条线,旨在降费提效、增强盈利能力。

    (2)加快产品取证和研发进度,拓展销售网络,提升收入增长潜力

    在管理团队和管理架构优化调整的同时,柏盛国际将业务发展重心聚焦于自主专

利产品系列的取证和新产品的研发,进展明显加快。2017 年 8 月,柏盛国际旗舰产品

BioFreedomTM 获得日本监管机构的注册批准并上市;2017 年 9 月,吉威医疗二代产品

心跃 TM(EXCROSSAL)获得中国药监局的注册批准,并已于 2017 年第四季度在国内

开始销售;BioFreedomTM 在美国的 Pre IDE (Investigational Device Evaluation)临床实

验完成一年的临床跟踪报告后,于 2016 年 12 月获得美国 FDA 进行关键性临床试验

(Pivotal Clinical Trial)的批准、于 2017 年 2 月正式开展临床实验,并于 2017 年 11

月完成总计 1200 例病人的植入,美国注册有序顺利推进。上述新产品在各个主要医疗

市场的上市或顺利推进注册,将为柏盛国际未来的营业收入增长和保持较高的毛利率

作出重要贡献,显著提升公司业绩潜力。此外,柏盛国际还在钴铬合金无聚合物药物

涂层支架、高压球囊、药物球囊等产品系列上积极推进研发进程,储备相应的技术和

经验,发掘潜在的新产品机会。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在全球的销售网络,柏盛国际还与全球最大的医药和医疗器械

分销商康得乐签署了战略分销协议,授权康德乐在 EMEA 区域和日本/韩国代理柏盛国

际的心脏支架产品。2016 年 7 月,康得乐开始在 EMEA 区域销售柏盛国际的各系列心

脏支架;2017 年 9 月,康得乐开始在日本销售柏盛国际的 BioFreedomTM 心脏支架。与

此同时,柏盛国际还与康德乐、日本 Asahi Intecc Co.,Ltd.、日本 Keneka Corporation 等

在内的医疗器械分销商合作,作为二级经销商为其在特定区域市场代理销售它们的心

内科室的相关医疗器械产品,从而满足更多终端客户的招标要求并向临床医生提供全

方位的产品服务,并增强自身销售网络创造营收的能力。

    (3)市场竞争产品的失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技术替代威胁

    作为心脏支架行业的前沿课题,生物可吸收支架代表了一个前沿的探索方向。生

物可吸收支架最大的特点是可以被人体逐渐降解吸收,不留任何异物在体内,使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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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恢复原来状态;但受材料学进展所限,现有的生物可吸收支架尚无法解决辐射张

力持续时间短、药物释放不均匀、输送性差等问题。雅培的 Absorb GTI 是目前世界唯

一获得美国、欧洲上市的完全可降解支架,但自 2016 年之后因临床结果中多项指标劣

于自身药物洗脱支架,于 2017 年 3 月收到美国 FDA 要求医生谨慎使用 Absorb GTI 的

警告,并先后收到欧盟、澳洲、美国监管机构发出的限制使用范围、无强制性警示函

等限制措施,并最终于 2017 年 9 月由雅培宣布停止在所有国家的销售。多年来柏盛国

际在紧密跟踪生物可吸收支架在材料学、机械制造和药学等方面的全球研发进展的同

时,已成功研制全球最早的无聚合物药物涂层心脏支架产品之一 BioFreedomTM 支架。

对全行业的药物洗脱支架和药物涂层支架产品而言,生物可吸收支架的应用失利一定

程度上缓解了潜在新技术替代威胁,也更加凸显了柏盛国际的 BioFreedomTM 产品系列

的行业技术地位和领先性,预计将有助于柏盛国际在全球范围内维护和争夺更高的市

场份额。

    (4)系列措施多管齐下降低生产成本

    在降低生产成本方面,柏盛国际积极利用山东威海和新加坡境内外两个生产基地

的优势,加强生产管理协同,利用山东威海的高性价比产能,帮助境外业务完成部分

支架切割、原材料加工等前端工序,并在生产技术和工艺方面持续改进,具体如下:(a)

柏盛国际及其子公司吉威医疗自 2016 年起,开始逐步使用自产切割支架替代欧洲进口

支架,使得单支支架生产成本降低一半以上;(b)柏盛国际持续改进生产技术及生产

工艺,采用了更新的药物喷雾涂层工艺、支架表面磨砂微处理等工艺及技术,进一步

节约支架成本;(c)柏盛国际还积极拓展新的供应商,在保证供应商供应原材料能够

满足柏盛国际质量体系及质量控制的基础上,逐步与新的供应商开展合作,进一步优

化原材料供应体系,降低生产成本。上述降低生产成本和提升生产效率的管理措施,

有助于柏盛国际维持高毛利率水平,提升盈利能力。

    (5)组织和管理结构优化调整,降费增效

    柏盛国际在私有化前,由于一定时间低效管理、费用失控和内部管理架构和运营

的失误,费用率远高于同行业公司。私有化退市后,柏盛国际逐步推进重塑了以区域

为重心的组织结构,即:组织结构的设计以区域执行为重心,以最精简的综合支持团

队提供公司治理、控制和政策制定;建立扁平的管理结构,拓宽管理幅度。


                                        15
    以注册职能为例:在私有化前,柏盛国际的产品注册职能集中于总部,总部有团

队专门负责全球各个区域市场的产品注册工作。但由于全球各个国家医疗器械的监管

法规较为个性化,注册流程和申请标准存在差异,而总部注册团队并不一定能全部熟

悉掌握在全球数十个国家进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知识、渠道和资源,导致注册运营

低效,费用高昂。在组织结构调整后,产品注册职能全部下沉到各区域,由各区域自

主完成产品注册,工作高效、与监管机构沟通顺畅且节省费用。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10 月,柏盛国际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 33%、31%和

28%,剔除一次性费用后的销售费用率为 31%、28%和 27%;管理费用率分别为 25%、

26%和 19%,剔除一次性费用后的管理费用率为 22%、18%和 16%。无论是销售费用

率还是管理费用率,在柏盛国际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和内部流程优化后,均有明显下降

趋势。

    综上,柏盛国际在私有化完成后,通过卓有成效的公司治理、人员和组织结构调

整、经营效率的持续提升、完善业务布局、加快产品取证进度、降低生产成本和费用

等一系列举措,经营业绩进入稳定增长阶段。根据《CBCH II 审计报告》,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10 月,标的公司 CBCH II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22,355.64

万元、20,148.09 万元及 26,280.73 万元,经营效率逐步提高,盈利能力大幅增强,抗

风险能力显著提升。

    综上所述,私有化定价和本次交易的定价所参考的估值方法不同,且估值基准日

不同。本次交易的定价参考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充分考虑了标的公司目前所处的

发展阶段和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该定价与私有化价格对应的估值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三)2016 年 4 月,CBCH II 第二次增发新股,向参与认购 CBCH II 股份的当

时管理层成员发行限制性股份

    2016 年 4 月,CBCH II 根据与 CBCH III、部分柏盛国际当时的管理层成员签署的

《限制性股份认购协议》和《股份限制协议》以及后续调整情况,向参与认购 CBCH II

股份的当时管理层成员发行了共 24,132,142 股限制性股份。

    上述股份发行系针对柏盛国际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行为,因此按股票面值发行。

    (四)2016 年 7 月,CBCH II 第二次股份转让与第一次股份回购


                                         16
    2016 年 7 月 22 日,CBCH II 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未选择接受现金对价的 207

名原柏盛国际股东中的部分履行股份托管职能的银行或证券公司将其直接持有的

CBCH II 股份转让予该等股份的实益持有人,或转让给新的履行股份托管职能的银行

或证券公司。此外,CBCH II 的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作出决议,鉴于 Qian Keqiang

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从柏盛国际离职,董事会批准 CBCH II 以每股 0.00001 美元的价

格回购 Qian Keqiang 持有的 CBCH II 1,206,607 股限制性股份。

    上述变更系 CBCH II 的部分实益股东与名义股东或其他指定股东之间的股份转

让,以及因相关管理层成员离职而回购其所持限制性股份的行为,不涉及股份作价交

易的情形。

    (五)2017 年 1 月,CBCH II 第二次股份回购

    2017 年 1 月 24 日,CBCH II 的董事会作出决议,鉴于 Seow Hock Siew 近期从柏

盛国际离职,董事会批准 CBCH II 以每股 0.00001 美元的价格回购 Seow Hock Siew 持

有的 241,321 股 CBCH II 限制性股份。

    上述变更系因相关管理层成员离职而回购其所持限制性股份的行为,不涉及股份

作价交易的情形。

    (六)2017 年 5 月,CBCH II 第三次股份转让

    2017 年 5 月 19 日,经 CBCH II 董事会批准,原柏盛国际股东中的 Raffles Nominees

(Pte)Ltd.将其受托持有的 44,656,100 股 CBCH II 股份转让给实际持有人 Autumn Eagle

Limited。

    上述变更系 CBCH II 的部分实益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不涉及股份作

价交易的情形。

    (七)2017 年 7 月,CBCH II 第四次股份转让及第三次股份回购

    1、BVI I 收购部分私有化前的公众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柏盛国际私有化时,部分公众股东自愿选择了接受 CBCH II 的股份作为对价而非

现金对价,因此在柏盛国际私有化完成后成为 CBCH II 的股东。私有化完成后,该等

公众股东中的部分股东向柏盛国际表示其在合并时误选股份而非现金对价,希望

CBCH II 为上述股东提供退出路径。因此,BVI I 向上述股东统一发送了股份购买要约,

按照私有化现金对价(每股 0.84 新加坡元,约 0.62 美元/股)购买其所持的 CBCH II


                                         17
股份;根据 CBCH II 书面确认,141 名自然人和机构接受了要约,同意向 BVI I 出售其

持有的总计 3,369,458 股 CBCH II 股份。BVI I 购买前述股份后,尚有 76 名原柏盛国际

股东或其实益持有人持有 CBCH II 的股份。

    上述股份转让系 BVI I 作为继续履行私有化时所作的提供现金选择权承诺的善意

表示,且经出让股东同意接受该购买要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按照私有化现金对

价进行转让具有合理性。

    2、BVI I 收购部分离职管理层成员所持有的股份

    鉴于 David Chin 和 Alexander Andrew Budiman 从柏盛国际离职,CBCH II 董事会

作出决议,批准 David Chin 和 Alexander Andrew Budiman 将其持有的 643,524 股和

644,525 股 CBCH II 股份分别以 540,560 新加坡元和 541,401 新加坡元的价格(约 0.84

新加坡元/股)出售给 BVI I。

    上述股份转让的价格系参考私有化阶段相关股东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关于

离职后股份回售价格的约定,并经与两位离职股东的友好协商确定,该价格与私有化

的现金对价一致,具有合理性。

    3、CBCH II 回购相关离职管理层成员所持的股份

    CBCH II 的董事会批准按照每股 0.00001 美元的票面价格回购 David Chin、

Alexander Andrew Buidman 分别持有的 965,286 股和 965,285 股 CBCH II 限制性股份,

回购 Seow Hock Siew 持有的剩余 160,881 股 CBCH II 股份。

    上述变更系因相关管理层成员离职而回购其所持剩余限制性股份或股份的行为,

不涉及股份作价交易的情形。

    (八)2017 年 7 月,CBCH II 第五次股份转让,BVI I 收购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持有的 CBCH II 股份

    该次股份转让前,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分别持有 CBCH II 159,656,100 股及

39,543,916 股股份,合计持有 CBCH II 23.80%股份。鉴于柏盛国际资本运作仍有较大

的商业不确定性,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综合考虑时间表及交易条件后,计划出售

其持有的 CBCH II 的股份。与此同时,为避免该部分股份向第三方出售对柏盛国际的

整体资本运作筹划事项造成影响,北京中信亦考虑自行承接该部分股份。

    2017 年 7 月,Autumn Eagle、Ace Elect 与北京中信及 BVI I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18
北京中信以其控制的境外公司 BVI I 承接 Autumn Eagle 和 Ace Elect 持有的 CBCH II

的股份,交易对价为 17,065.18 万美元(约 0.86 美元/股)。

    该次转让估值系交易双方经由市场化谈判协商后共同确定。交易双方协商时,由

于正在筹划的柏盛国际资本运作尚未确定最终买方、交易方案或交易条款,存在较大

的不确定性,北京中信承接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持有的股份后需承担较大的商业

风险;交易双方充分考虑了北京中信需承担的还款压力、后续资本运作的风险、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因 BVI I 能够得到贷款融资可以即时出售的确定性、北京中信无需实

施尽职调查从而节省的卖方谈判成本,以及卖方在当时的中国对外投资监管环境下寻

找到其他购买方的难度,并在谈判中达成共识,将其充分体现于该次转让作价中。总

的来说,该次转让作价是交易双方基于风险判断、经过市场化商业谈判后确定的,具

有合理性。

    (九)2017 年 8 月,CBCH II 第六次股份转让

    V-Sciences、CDBI、Tongo Investment、Cinda Sino-Rock 及 4 名自然人股东通过 BVI

II 及其子公司 BVI I 间接持有 CBCH II 的股份。为实现上述股东对 CBCH II 的直接持

股,从而独立参与本次交易,2017 年 8 月 30 日,BVI I 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 BVI I

将其持有的 CBCH II 114,927,718 股股份,以实物分红的方式向其唯一的股东 BVI II 进

行分配;同日,BVI II 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对于上述 BVI I 向 BVI II 分配的 CBCH

II 股份,BVI II 进一步按照其除北京中信外的各股东在 BVI II 的持股比例,向各股东

继续分配该等 CBCH II 股份(北京中信明确声明放弃该次实物分红、不参与分配股份),

V-Sciences、CDBI、Tongo Investment、Cinda Sino-Rock 及 4 名自然人股东放弃在 BVI II

的股份。

    上述变更系为部分间接持股的股东实现直接持有 CBCH II 股份之目的进行,不涉

及股份作价交易的情形。

    (十)2017 年 10 月,CBCH II 第三次增资、第七次股份转让及第四次股份回购

    1、CBCH II 向相关管理层成员发行限制性股份

    CBCH II 董事会在审阅过往股权变更时发现,Qian Keqiang 2016 年从柏盛国际离

职是柏盛国际因业务岗位调整,由柏盛国际解除了 Qian Keqiang 职务,属于无“故”

解除 Qian Keqiang 的职务,并非是 Qian Keqiang 主动离职或因“故”被解职(“故”在


                                         19
《股份限制协议》中有明确的定义,指刑事犯罪、违反劳动合同等重大情形),且 Qian

Keqiang 并没有依据《股份认购协议》条款行使退出权,故 CBCH II 不能根据《股份

限制协议》以票面价格回购 Qian Keqiang 所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因此,2016 年 7 月 22

日 CBCH II 回购 Qian Keqiang 所持限制性股份的行为有误。2017 年 10 月 16 日,CBCH

II 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 CBCH II 重新以每股 0.00001 美元的价格,向 Qian Keqiang

发行了 1,206,607 股限制性股份。

    上述发行股份系 CBCH II 董事会对过往失误的纠正,对 Qian Keqiang 所持限制性

股份数量的还原,不涉及股份作价交易的情形。

    2、CBCH III 向间接持股股东转让所持 CBCH II 的股份

    由于 CPBL Limited 系通过 CBCH III 持有 CBCH II 的股份,为实现其对 CBCH II

的直接持股,2017 年 10 月 25 日,CBCH III、CBCH IV、CBCH V 的董事会分别作出

决议,批准了如下事项:CBCH III 将其持有的 53,997,711 股 CBCH II 股份以实物分红

的形式向 CBCH IV 分配,CBCH IV 将 CBCH III 向其分配的 CBCH II 股份同样以实物

分红的形式向 CBCH V 分配,CBCH V 继续将 CBCH IV 向其分配的上述股份以实物分

红的形式分配予 CPBL Limited,CPBL Limited 放弃在 CBCH V 的股份。北京中信明确

声明放弃该次实物分红、不参与分配股份。最终 CPBL Limited 因上述分红而成为 CBCH

II 的直接股东。

    上述变更系为部分间接持股的股东实现直接持有 CBCH II 股份之目的进行,不涉

及股份作价交易的情形。

    3、CBCH II 针对当时相关管理层成员所持股份的发行、回购及转让

    根据柏盛国际当时相关管理层成员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与 CBCH II 签署的《股份

限制协议》,其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尚未解除限制,仍受制于 CBCH II 的回购权。为使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股权清晰,经与相关股东商议,一致同意针对该等股份进行了若干

调整,包括按股票面值增发无限制股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份、解除剩余限制性

股份的限制条款等。具体情况请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情况”之“一、

CBCH II”之“(二)历史沿革”之“11. 2017 年 10 月,第三次增资、第七次股份转让

及第四次股份回购”。

    上述变更系为清理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存在的限制性股份安排所作的处理,不涉


                                        20
及股份作价交易的情形。

    (十一)2017 年 10 月,CBCH II 第八次股份转让,蓝帆投资收购 BVI I 持有的

CBCH II 部分股份

    北京中信为偿还历史投资及承接 Autumn Eagle 及 Ace Elect 所持股份时形成的境外

美元负债,拟减持部分由 BVI I 持有的 CBCH II 股份,以所获得的美元股份转让款偿

还境外贷款并完全解除其间接持有的 CBCH II 股份的质押。出于业务层面的长远战略

考虑,同时有助于促成本次交易的顺利完成,并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维持和巩固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蓝帆医疗的控股股东蓝帆集团与北京中信经

过磋商,确定了由蓝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蓝帆投资先行承接北京中信持有的 CBCH II

部分股份的股份转让交易。

    由于标的公司 CBCH II 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估值尚无法确定,根据蓝帆投资和

北京中信双方的友好协商,在充分考虑了标的公司目前发展情况、未来盈利能力以及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风险因素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了该次股份转让的估值。为确保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蓝帆投资所承接的股份在本次交易中转让给上

市公司的定价以其获得该部分股份所支付的实际对价 19.34 亿元人民币(折合 2.91 亿

美元,约 1.2 美元/股)为准,蓝帆投资所持股份在两次交易中的定价不存在差异。

    (十二)2017 年 12 月,CBCH II 第五次股份回购

   由于 CBCH II 的股东中仍存在为数众多的柏盛国际与 Bidco 合并前的公众股东,该

部分股东的持股分散、分布广泛且难以确保及时和顺畅的沟通;此外,CBCH II 的股

东中存在若干中国籍自然人或中国籍自然人控制的持股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不满

足参与本次交易的适格条件的情形。为减少本次交易磋商成本、确保执行效率,CHCH

II 董事会决定回购该部分股东所持股份。

   根据标的公司 CBCH II 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在董事认为合适的情形下,可以以董

事决定的合理价格回购任何股东所持有的任何或所有公司股份,且经公司的开曼群岛

法律顾问 Maples and Calder (Hong Kong) LLP 确认,该等回购机制符合开曼群岛法律相

关规定。为了确保回购价格的合理性,并维护所有被回购的股东的利益,CBCH II 的

董事会决定该次回购价格对应的估值不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接受现金对价的股东

(除管理层股东之外)所持股份对应的估值(约 1.11 美元/股)。


                                        21
    上述股份回购的价格与本次交易相关定价不存在实质差异。

    二、补充披露情况

    对于上述信息,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情况”之“八、最近

三年资产评估、增资或者交易的情况说明”之“(二)最近三年增资或者交易的情况”

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增发和转让的对价,是由各次交

易的相关参与方基于不同交易背景、性质、时点的差异,并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标

的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交易推进情况等因素平等协商确定形成的;标的公司历次股权

回购的对价,是由标的公司董事会在严格遵守有关协议、适用法律和标的公司章程的

前提下、并结合被回购主体的具体情况,基于其对标的公司的忠诚义务审慎决策确定

形成的。上述历次股权变更与本次交易作价存在的差异具有合理性。”



    3、报告书披露,CBCH II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10月份分别实现净利润1.86

亿元、0.76亿元、2.67亿元。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承诺CBCH II 2018年至2020年实现

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8亿元、4.5亿元和5.4亿元。请结合CBCH II主营业务未来发展趋

势、产品毛利率,费用水平等情况,补充披露CBCH II未来三年业绩承诺的合理性,

并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和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业绩情况

    根据《CBCH II 审计报告》,报告期内,标的公司 CBCH II 的业绩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1-10 月

营业收入                       146,564.07              163,078.96             128,074.84

营业成本                        35,500.03               42,779.11              31,073.74

毛利润                         111,064.04              120,299.84              97,001.11

毛利率                               75.78%                  73.77%              75.74%


                                              22
           项目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1-10 月

净利润                                18,643.03                 7,556.22                  26,743.9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
                                      22,355.64                20,148.09                  26,280.73
润

     如上表所示,CBCH II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10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46,564.07 万元、163,078.96 万元和 128,074.84 万元。除因 2016 年新建立分销合作关

系的康德乐一次性铺货需求较大导致收入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以外,报告期内 CBCH II

的营业收入总体保持平稳的增长趋势。

     此外,由于 2016 年度 CBCH II 发生因分红产生的一次性预提代扣代缴的所得税费

用、因私有化产生的企业重组费用和因收购而发生的贷款产生的汇兑收益等非经常性

损益金额较大,2016 年度的净利润金额因此受到较大影响。扣除上述非经常性损益的

影响来看,CBCH II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10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 22,355.64 万元、

20,148.09 万元和 26,280.73 万元。报告期内,随着整体营业收入的平稳增长,公司组织

架构的调整、冗余人员的削减以及内部制度的优化带来的标的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的显

著提升,盈利能力及盈利规模呈稳步增长的趋势。

     二、CBCH II 未来三年业绩承诺的合理性

     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次业绩承诺主体蓝帆投资、北京中信及管理层股东签署的《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蓝帆投资、北京中信及管理层股东承诺 CBCH II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8,000 万元、45,000 万元、54,000 万元。净

利润指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且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

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上述业绩承诺是业绩承诺主体基于《CBCH II 评估报告》中收益法预测数据和对

于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情况的合理判断,经与上市公司协商后确定的。基于评估预测,

CBCH II 主要财务指标的预测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1-12 月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27,630.18            180,234.97            210,936.86           238,728.59

净利润                     4,829.23               37,993.66          44,991.65            53,992.64


                                                   23
    如上表所示,CBCH II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的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7,993.66 万元、44,991.65 万元及 53,992.64 万元。本

次交易业绩承诺金额不低于评估报告中基于未来收益预测的净利润,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CBCH II 未来三年的收益预测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主营业务未来发展趋势

    CBCH II 主要通过下属子公司开展心脏支架及介入性心脏手术相关器械产品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在新加坡、瑞士、中国、中国香港、法国、德国、西班牙、日本、

美国、荷兰等国家和地区均设有运营主体,共销往全球 90 多个国家和地区。

    1、全球经济持续向好,为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

    2017 年第四季度,全球经济继续保持稳健增长。经济复苏由美国等发达经济体逐

渐蔓延至全球范围,美国高速增长,欧元区超预期增长,日本经济复苏步伐加快,中

国和印度经济增速有所反弹,巴西、俄罗斯经济摆脱衰退并保持扩张,经济基本面持

续改善。

    展望未来,尽管存在全球货币政策收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及地缘局势动荡等不

利因素,但全球经济在美国、欧元区、日本、中国等主要经济体的带动下,增长动能

有望进一步释放。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2018 年全球经

济增速预计将上升至 3.7%。

    2、全球医疗器械行业持续增长,我国冠状动脉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在全球市场,近年来医疗器械行业整体一直保持了持续增长的趋势,根据

EvaluateMedTech 的统计数据,预计到 2022 年,全球医疗器械行业的整体收入规模将

增至 5,300 亿美元左右,2015-2022 年年度复合增长率达到 5.2%。心血管医疗器械(包

括冠状动脉支架、起搏器等)作为全球第二大医疗器械市场,其 2015 年的市场份额达

到 11.4%,预计到 2022 年,行业规模将达到 623 亿美元,2015-2022 年的年复合增长

率约为 5.7%。

    相比于发达国家,中国心脏支架行业起步较晚,但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已

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支架市场,未来发展前景广阔。2009-2014 年,中国心脏支

架系统市场规模保持了 25.86%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未来几年,随着人口结构老龄化程


                                        24
度加深、心血管疾病发病率提高、医疗体制改革与 PCI 手术渗透率提升、人均可支配

收入稳步增长和医疗保健意识不断提高,中国心脏支架市场规模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

长速度,市场潜力将持续释放。

      3、柏盛国际是全球知名的心脏支架研发、制造及销售企业,多年来引领了行业先

进技术的发展趋势

      根据 GlobalData、Eucomed 及 2017 年欧洲心脏病学年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柏盛国

际在药物洗脱支架的全球市场竞争中 2013 年排名第四,2016 年占欧洲、亚太(除日本、

中国之外)及非洲主要国家和地区市场总额份额的 11%左右,占中国市场份额的 18.5%。

      柏盛国际具有完善的全球高品质产品线,包括全球最早的无聚合物载体的药物涂

层支架之一 BioFreedomTM、全球领先的聚合物可降解的药物洗脱支架 BioMatrixTM、世

界上第一个聚合物可降解涂层的药物涂层支架爱克塞尔(EXCEL)及其新一代产品心
     TM
跃     (EXCROSSAL)等。为持续巩固自身的产品组合和技术优势,柏盛国际还储备

了钴铬合金无聚合物药物涂层支架、高压球囊、药物球囊等丰富的在研项目,并紧密

跟踪生物可吸收支架在材料学、机械制造和药学等方面的全球研发进展,确保处于心

脏支架行业的技术前沿阵地。

      4、新产品的推出及新市场的准入将为未来业务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

      柏盛国际的新一代产品 BioFreedomTM 是一款经多项临床验证其有效性及安全性的

旗舰产品,也是全球最早的无聚合物药物涂层支架之一。目前,该产品的销售市场主

要在 EMEA 地区以及亚太的东南亚地区,并陆续在东南亚扩大市场。BioFreedomTM 产

品已于 2017 年 8 月份在日本开始销售,根据临床进度安排,预计 2019 年将在美国上

市、2022 年进入中国。美国、中国和日本三大医疗器械市场将为 BioFreedomTM 的未来

销售带来显著的提升。

      BioMatrixTM 支架系列的最新一代核心产品 BioMatrix AlphaTM 支架是一款采用可降

解聚合物和钴铬合金支架平台的 BA9 药物洗脱支架,拥有较不锈钢支架产品更良好的

性能,未来几年该产品将逐步完成在主要市场对老产品的更新迭代。在国内市场,随

着新一代产品心跃 TM(EXCROSSAL)于 2017 年 9 月获得中国药监局的注册批准并陆

续在各省市上市销售,爱克塞尔(EXCEL)、心跃 TM(EXCROSSAL)将形成有差异

化的产品组合,有效促进国内市场销量的持续增长。


                                          25
       5、主营业务的稳定发展带动未来收入规模的提升

       根据《CBCH II 审计报告》中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CBCH II 评估报告》中收益法

评估预测数据,历史年度及业绩承诺期内的预测收入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历史数据                                         预测数据

项目                                   2017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1-10 月

营 业
         146,564.07     163,078.96    128,074.84     155,705.02   180,234.97   210,936.86     238,728.59
收入

增长
                    -      11.27%                -      -4.52%       15.75%         17.03%       13.18%
率

注:2017 年预测数据为《CBCH II 审计报告》中 2017 年 1-10 月经审计数据与《CBCH II 评估报告》

中 2017 年 11-12 月收益法评估预测数据之和。

       业绩承诺期内,随着全球医疗器械行业和心脏支架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柏盛国

际的新产品将逐步实现更新迭代,同时在日本、美国、中国等主要市场形成并扩大销

售规模。此外,钴铬合金无聚合物药物涂层支架、高压球囊、药物球囊等在研产品也

将逐步推出市场并形成销售。随着产品销量的扩大及新产品带动销售单价的提升,标

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因此营业收入预计将延续增长趋势。

       (二)产品毛利率水平

       1、标的公司毛利率水平符合行业特点

       标的公司 CBCH II 的主营产品为心脏支架及介入性心脏手术相关器械,属于高值

医疗耗材,该类产品有较高的附加值,因此毛利率水平较高。报告期内,标的公司 CBCH

II 的综合毛利率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 1-10 月

综合毛利率                                 75.78%                     73.77%                     75.74%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综合毛利率为 75.78%、73.77%和 75.74%,总体保持稳定,

也符合高值医疗耗材行业公司的特点。

       2、产品需求量持续增长,规模效应逐步显现


                                                      26
    根据联合国最新统计数据,到 2050 年,全球 60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达

到 21%。而根据全国老龄办公布的数字,到 2020 年我国老年人口也将达到 2.48 亿,

老龄化水平将达到 17%。伴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心血管等慢性疾病的治疗

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进而驱动以冠脉支架为代表的医疗器械的需求,市场潜力正

在持续释放。

    新兴市场国家医疗器械行业虽然起步晚,但近年来经济保持了较高增速,随着人

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医疗器械产品的普及需求和升级换代需求并存,这使得新兴

市场成为全球最具有潜力的市场。

    在世界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心血管疾病发病率提高、新兴市场的崛起等因

素的影响下,全球心脏支架产品的市场需求预计持续增长。主营产品需求的增长将带

动标的公司产品产销量规模的不断扩大;同时,随着柏盛国际内部生产、运营、销售

资源的合理配置,规模效应逐步显现,预计将带动毛利率水平的稳步提升。

    3、产品结构优化及主要国家市场准入提升产品盈利空间

    心脏支架产品售价存在的特点如下:一是随着支架技术的逐步成熟,产品售价逐

年下降;二是新上市的产品拥有一定溢价,持续的新产品开发有利于企业保持整体价

格优势;三是不同地区同一产品价格差异较大。因此,新上市地区销售量的增长或新

产品销售比例的提升等因素影响下,可能导致综合平均销售单价上涨。

    未来几年,随着全球医疗器械行业和心脏支架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柏盛国际的

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性能更优的新产品逐步实现更新迭代;同

时,在日本、美国、中国等主要市场逐步形成并扩大销售规模,标的公司产品的盈利

空间预计将得以提升。

    4、产品毛利率水平预测具有合理性

    根据《CBCH II 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预测数据,标的公司 CBCH II 在业绩承诺

期内的综合毛利率水平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综合毛利率                       76.91%                77.04%            76.77%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标的公司的预测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76.91%、77.04%

和 76.77%,与报告期水平相比,整体保持平稳,并有小幅提升。该预测反映了技术更


                                          27
新 、 单 价 更 高 的 支 架 产 品 系 列 BioFreedomTM 进 入 新 的 地 域 市 场 , 心 跃         TM


(EXCROSSAL)、BioMatrix AlphaTM 等升级的产品系列逐步取代或搭配原有产品系列

进行销售给标的公司整体毛利率带来的积极影响。与历史数据和同行业公司数据相比,

业绩承诺期内预测毛利率水平处于正常范围内,具有合理性。

       (三)期间费用水平

       1、报告期内期间费用水平

       报告期内,CBCH II 的期间费用及其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 1-10 月

       项目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金额                      金额                         金额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销售费用          47,668.45        32.52%   50,480.72           30.95%   35,392.18        27.63%

管理费用          37,218.68        25.39%   42,000.90           25.75%   24,219.07        18.91%

财务费用           1,735.36         1.18%   -13,518.99          -8.29%    7,970.27         6.22%

合计              86,622.49        59.10%   78,962.64           48.42%   67,581.52        52.77%

       2016 年以来,柏盛国际对集团组织及人员架构以及多个重要区域的销售团队进行

了较大规模的调整,优化管理架构、削减冗余人员,大幅提高管理效率,对销售费用

及管理费用进行了合理控制。报告期内,除 2016 年度汇兑收益金额较大以外,随着生

产、运营和管理效率的逐步提升,标的公司期间费用率不断降低,自 2015 年度的 59.10%

降至 2017 年 1-10 月的 52.77%。

       2、业绩承诺期内预测期间费用水平

       根据《CBCH II 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预测数据,标的公司 CBCH II 在业绩承诺

期内的期间费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金额                      金额                         金额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销售费用          51,238.63        28.43%   60,748.30           28.80%   68,680.06        28.77%


                                               28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金额                       金额                         金额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管理费用          31,043.60        17.22%    35,888.91          17.01%    37,261.42        15.61%

财务费用          10,298.17         5.71%    11,533.16           5.47%    12,622.07         5.29%

合计              92,580.40        51.37%   108,170.37          51.28%   118,563.55        49.66%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标的公司的期间费用率分别为 51.37%、51.28%和

49.66%。除折旧与摊销费用外,期间费用的预测主要参考历史年度发生水平,分析其

形成原因,结合标的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经营规模增长情况,考虑合理的增长比率进

行确定。出于谨慎考虑,未来几年的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期间费用率预测仍保

持 50%左右的较高水平,预测相对保守,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较强。

       综上,结合 CBCH II 主营业务未来发展趋势、产品毛利率,费用水平等因素,标

的公司的未来财务预测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主体所作出的业绩承诺不低

于《CBCH II 评估报告》中收益法下 CBCH II 的净利润预测数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补充披露情况

       对于上述信息,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情况”之“一、

CBCH II”之“(六)主要财务数据”、“重大事项提示”之“九、盈利承诺及补偿安排”

之“(二)未来三年业绩承诺的合理性”以及“第六章 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之“四、

董事会关于标的资产的评估合理性和定价公允性分析”之“(二)财务预测的合理性分

析”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结合 CBCH II 主营业务未来发展趋势、产品毛利率,

费用水平等因素,标的公司的未来三年的财务预测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

是业绩承诺主体基于《CBCH II 评估报告》中收益法预测数据和对于标的公司未来经

营情况的合理判断、经与上市公司协商后确定的,所作出的业绩承诺不低于《CBCH II

评估报告》中收益法下 CBCH II 的净利润预测数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29
     4、报告书披露,2017年10月,CBCH II与持有CBCH II限制性股份的多名股东发

生一系列交易,包括向Jose Calle Gordo增发CBCH II无限制股份,解除Jose Calle

Gordo、Li Bing Yung、Yang Fan、Frederick D Hrkac、Qian Keqiang、Thomas Kenneth

Graham、Wang Dan、Pascal Vincent Cabanel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制,并回购Frederick

D Hrkac、Pascal Vincent Cabanal、Qian Keqiang部分限制性股票。请补充披露上述

系列交易的发生原因、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合理和合规性、以及对CBCH II当期及未来

利润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CBCH II 限制性股票的历史沿革及会计处理

     (一)2016 年 4 月,限制性股票发放

    1、背景

     在柏盛国际私有化退市期间,CBCH II 引入柏盛国际当时的若干管理层成员参与

认购,并同时向该等管理层成员按股票票面价值发行若干限制性股票。2015 年 11 月 2

日,柏盛国际当时的管理层成员 Jose Calle Gordo、Li Bing Yung、Yang Fan、Frederick D

Hrkac、David Chin、Qian Keqiang、Eizo Nisihmura、Thomas Kenneth Graham、Seow Hock

Siew、Alexander Andrew Budiman、Wang Dan、Hans-Peter Stoll 和 Pascal Vincent Cabanel

与 CBCH II、CBCH III 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并与 CBCH II 签署了《限制性股份认

购协议》和《股份限制协议》。根据 CBCH II 的书面确认,上述各协议签订后,Eizo

Nisihmura 和 Hans-Peter Stoll 放弃了认购 CBCH II 的股份(包括普通股和限制性股份),

其各自相应的份额由其他部分管理层成员增持。CBCH II 于 2016 年 4 月向参与认购

CBCH II 股份的 11 位管理层成员总计发行了 16,088,097 股普通股和 24,132,142 股限制

性股份。根据《股份限制协议》的约定,每位管理层股东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均分三年

解除限制,每年在达到指定的业绩考核目标且该管理层股东依然在职,则 1/3 的限制股

份将解除限制,解除限制后的股份将不受限于协议中 CBCH II 的回购权。其中每位管

理层股东持有的限制性股份数量如下表所示:

          获得限制性股份的股东                   限制性股份数量(股)

Jose Calle Gordo                                                        7,239,643



                                          30
             获得限制性股份的股东               限制性股份数量(股)

Li Bing Yung                                                            4,826,429

Frederick D Hrkac                                                       3,981,804

Yang Fan                                                                3,619,821

Qian Keqiang                                                            1,206,607

Alexander Andre Budiman                                                  965,285

David Chin                                                               965,286

Thomas Kenneth Graham                                                    482,643

Wang Dan                                                                 361,982

Seow Hock Siew                                                           241,321

Pascal Vincent Cabanel                                                   241,321

合计                                                                   24,132,142

    2、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

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

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

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及“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

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

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

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

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

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等相关规定,上述限制性股份发行

构成股份支付;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

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

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根据 CBCH II 和上述管理层成员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限制性股份认购协议》


                                          31
和《股份限制协议》,每位管理层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将根据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的利

润达成情况分三年解除限制,每年在达到指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后且该管理层依然在职,

则其持有的 1/3 限制股份将解除限制。

    在限制性股份的授予日,按照柏盛国际私有化时的价格 0.84 新加坡元/股确认每股

股份的公允价值,每股股份公允价值乘于根据预期未来业绩和预期未来管理层离职时

丧失的股票数量调整后的“可行权股票数量”得出限制性股票的总公允价值,该总公

允价值根据管理层的预计服务年限在 2016 年至 2020 年之间摊销。

    标的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上述限制性股份的可行权数量进行估计,并相应

调整当期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2016 年 7 月,限制性股份回购

    1、背景

    2016 年 7 月 22 日,CBCH II 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鉴于 Qian Keqiang 已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从柏盛国际离职,董事会批准 CBCH II 以每股 0.00001 美元的价格回购

Qian Keqiang 持有的 1,206,607 股 CBCH II 的限制性股份。

    2、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

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

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因此,在收回 Qian Keqiang 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后,CBCH II 相应冲销已经摊

销的股份支付费用,并同时调减资本公积。

    (三)2016 年 12 月,限制性股份新增安排

    1、背景

    2016 年 12 月 1 日, Jose Calle Gordo、BIT 和 CBCH II 共同签订了一份《终止契

据》,根据该契据 Jose Calle Gordo 和 BIT 同意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起终止其之间的雇

佣协议,即 Jose Calle Gordo 不再担任柏盛国际的首席执行官。同日,Jose Calle Gordo、

BIT、CBCH II 和 CBCH III 又签署了一份《顾问协议》,该协议约定 BIT 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起聘请 Jose Calle Gordo 担任 BIT 顾问和 CBCH II 董事会的副董事长,对柏盛

国际在不同地域的业务拓展、潜在并购标的、处置机会、与商业伙伴的战略联盟、产


                                          32
品发展、集团的管理架构、运营、财务政策、以及内控、监管、聘用和解聘员工等方

面,向柏盛国际提供咨询服务。鉴于 Jose Calle Gordo 提供的顾问服务,CBCH II 在《顾

问协议》中同意将在 2018 年 5 月 30 日或《顾问协议》约定的清算事件发生之日(以

更早到来的日期为准)向 Jose Calle Gordo 另行增发 6,120,000 股限制性股份。

    2、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八条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

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

者权益。(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

有者权益。”

    在解除和 Jose Calle Gordo 的雇佣协议时,CBCH II 并未收回其原来持有的限制性

股份。而 Jose Calle Gordo 离职后,虽然需要根据《顾问协议》向标的公司提供咨询服

务,但是 Jose Calle Gordo 不对标的公司负有服务期的义务,所以在其离职时点,CBCH

II 对向其发放的全部限制性股票(7,239,643 股+6,120,000 股)可行权的可能性做了估

计,并根据估计的行权可能性确认了一次性的股份支付费用,同时调增资本公积。

    (四)2017 年 1 月,限制性股份回购

    1、背景

    2017 年 1 月 24 日,CBCH II 董事会作出决议,鉴于 Seow Hock Siew 近期从柏盛

国际离职,董事会批准 CBCH II 以每股 0.00001 美元的价格回购 Seow Hock Siew 持有

的 241,321 股 CBCH II 限制性股份。

    2、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在收回 Seow Hock Siew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后,CBCH II 相应冲销已经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并同时调减资本

公积。

    (五)2017 年 7 月,限制性股份回购

    1、背景

    2017 年 6 月,CBCH II 董事会作出决议,鉴于 David Chin 和 Alexander Andrew


                                         33
Budiman 从柏盛国际离职,董事会批准 CBCH II 按照每股 0.00001 美元的票面价格回购

David Chin、Alexander Andrew Buidman 分别持有的 965,286 股和 965,285 股 CBCH II

限制性股份。CBCH II 于 2017 年 7 月就上述回购更新了其股东名册。

    2、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在收回 David Chin 和

Alexander Andrew Budiman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后,CBCH II 公司相应冲销已经摊销的股

份支付费用,并同时调减资本公积。

    (六)2017 年 10 月,限制性股份增发

    1、背景

    CBCH II 董事会在审阅过往股权变更时发现,(1)Qian Keqiang 2016 年从柏盛国

际离职是柏盛国际因业务岗位调整,由柏盛国际解除了 Qian Keqiang 职务,属于无“故”

解除 Qian Keqiang 的职务,并非是 Qian Keqiang 主动离职或因“故”被解职(“故”在

《股份限制协议》中有明确的定义,指刑事犯罪、违反劳动合同等重大情形),且(2)

Qian Keqiang 并没有依据《股份认购协议》条款行使退出权,故 CBCH II 不能根据《股

份限制协议》以票面价格回购 Qian Keqiang 所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因此,2016 年 7 月

22 日 CBCH II 回购 Qian Keqiang 所持限制性股份的行为有误。2017 年 10 月 16 日,

CBCH II 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 CBCH II 重新以每股 0.00001 美元的价格向 Qian

Keqiang 发行了 1,206,607 股限制性股份。

    2、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八条规定,由于 Qian Keqiang 增发

限制性股票时,其已经不对公司负有服务期的义务,CBCH II 此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无服务期限制,因此在发放时点 CBCH II 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行权的可能性做了

估计,并根据估计的行权可能性所引发的费用一次性计入股票支付费用,同时调增资

本公积。

    (七)2017 年 10 月,限制性股份的处理

    1、背景

    前述各项变更之后,CBCH II 涉及的限制性股份数量如下表所示:

           获得限制性股份的股东                限制性股份数量(股)



                                          34
           获得限制性股份的股东                   限制性股份数量(股)

Jose Calle Gordo                                                         7,239,643

Li Bing Yung                                                             4,826,429

Frederick D Hrkac                                                        3,981,804

Yang Fan                                                                 3,619,821

Thomas Kenneth Graham                                                     482,643

Wang Dan                                                                  361,982

Pascal Vincent Cabanel                                                    241,321

Qian Keqiang                                                             1,206,607

     本次交易前,上述限制性股份一直未解除限制,仍受制于 CBCH II 的回购权。考

虑到本次交易的时间点和《股份限制协议》规定的解除限制的时间点之间的关系、部

分仍持有股份的管理层股东对标的公司发展的贡献情况,以及本次交易对股权权属清

晰的要求,经 CBCH II 与仍持有 CBCH II 限制性股份的前述股东们商议,对所有限制

性股份进行如下处理:

     (1)对于 Jose Calle Gordo,根据其此前与 CBCH II 签署的《顾问协议》中的安排,

CBCH II 应在 2018 年 5 月 30 日或《顾问协议》约定的清算事件(此处指本次交易完

成时)(二者孰早)向 Jose Calle Gordo 增发 6,120,000 股限制性股份。但鉴于《股份限

制协议》中规定的第一年业绩考核目标尚没有到验收时间点,而协议中三年解除限制、

任职要求以及回购等方面的约定均对其构成约束,此外,CBCH II 和 Jose Calle Gordo

就后者辞去 CBCH II 董事和副董事长职务达成一致,Jose Calle Gordo 将不再为 CBCH II

和其子公司继续提供咨询服务。因此,2017 年 10 月,双方同意在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

素后,CBCH II 可以回购 Jose Calle Gordo 现有的和将要获得的所有限制性股份的 1/3,

即回购(7,239,643 + 6,120,000) 3 = 4,453,214 股。因为 CBCH II 本拟向 Jose Calle Gordo

增发 6,120,000 股限制性股份,二者相减,最终向 Jose Calle Gordo 增发了 1,666,786 股

非限制性股份(6,120,000 - 4,453,214 = 1,666,786),并同时解除对 Jose Calle Gordo 已持

有的 7,239,643 股 CBCH II 限制性股份的限制,即该等股份不再受限于《股份限制协议》

项下 CBCH II 按票面价格回购的权利;

     (2)对于已离职的 Frederick D Hrkac、Pascal Vincent Cabanal 和 Qian Keqiang,考


                                           35
虑到其此前签订的《股份限制协议》中规定的第一年业绩考核目标尚没有到验收时间

点,而协议中三年解除限制、任职要求以及回购等方面的约定均对其构成约束,以及

Frederick D Hrkac、Pascal Vincent Cabanal 和 Qian Keqiang 均已离职不再为集团继续提

供服务;因此,经各方与 CBCH II 商谈后一致同意,由 CBCH II 按照每股 0.00001 美

元的票面价格回购 Frederick D Hrkac、Pascal Vincent Cabanal 和 Qian Keqiang 各自持有

的限制性股份的 1/3,即分别为 1,327,268 股、80,440 股和 402,202 股限制性股份,但对

其在回购后持有的剩余 2,654,536 股、160,881 股和 804,405 股限制性股份解除限制,即

该等股份不再受限于《股份限制协议》项下 CBCH II 按票面价格回购的权利;

    (3)对于尚在职的 Li Bing Yung、Yang Fan、Thomas Kenneth Graham 和 Wang Dan,

考虑到对柏盛国际过往的贡献以及继续为集团服务的情况,经各方商谈后一致同意,

CBCH II 将不回购该等管理层股东所持的任何限制性股份,并同时解除他们各自持有

的 4,826,429 股、3,619,821 股、482,643 股和 361,982 股 CBCH II 限制性股份的限制,

即上述股份均不再受限于《股份限制协议》项下 CBCH II 按票面价格回购的权利。

    为实现上述安排,有关各方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20 日签署了一系列承诺契据和

回购协议,CBCH II 的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作出决议批准了前述所有增发、回

购和解除限制的处理安排,CBCH II 更新后的股东名册中也注明各管理层股东所持的

股份不再受到《股份限制协议》中的限制。

    根据 Maples and Calder (Hong Kong) LLP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CBCH II 股份的发行、

回购及转让已经 CBCH II 的有效授权,股份发行、回购及转让不违反开曼群岛现行有

效的、适用于 CBCH II 的任何法律、公共规则或者条例。

    根据欧国义陈建民律师行就 Li Bing Yung、Yang Fan、Frederick D Hrkac、Qian

Keqiang、Thomas Kenneth Graham、Wang Dan、Pascal Vincent Cabanel 以及 Jose Calle

Gordo 签署的承诺契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等契据不违反香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

等契据中关于解除 CBCH II 的回购权(“Release From Repurchase Right”)的条款合

法有效,不违反香港法律。

    2、会计处理

    该次向其进行的限制性股份调整较 2016 年 12 月的估计没有差异,因此该次股份

调整无需作额外会计处理,对 2017 年的利润表没有影响。


                                          36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在 CBCH II 解

除前述全部限制性股票的限制后,相关股东持有的上述股份已经不再受限于《股份限

制协议》项下 CBCH II 按票面价格回购的权利,CBCH II 在 2017 年 10 月份将所有解

除限制的股份对应的未摊销的部分一次性计入损益,同时调增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份变动对标的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根据《CBCH II 审计报告》,报告期内,CBCH II 涉及股份支付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1 月至 10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公司本期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4,843,788.07    118,807,243.63                 -

公司本期回购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7,265,682.78     30,756,971.66                 -

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行权
                                              2.25 年          3.25 年                 -
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前述限制性股份的发放构成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单位:元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私有化价格 0.84 新加坡元/股

                                                        本公司采用获授限制性股票基数与解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
                                                        锁安排中相应每期解锁比例确定

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原因                      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                                      86,568,407.51

2017 年 1-10 月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40,876,920.62

2016 年度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45,691,486.89

2015 年度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

    (二)后续影响

    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上述限制性股份已经全部解除限制,限制性股票对应的

股份支付费用已经全部计入损益,对审计基准日之后的利润表不会产生影响。

    三、补充披露情况

    对于上述信息,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情况”之“第四章 标


                                              37
的资产情况”之“九、主要会计政策”之“(三)CBCH II 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及会

计处理”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CBCH II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披露充分,相关会计

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CBCH II 相关限制性

股份已全部解除限制,审计基准日之后不会因上述限制性股份事项对标的公司利润表

产生影响。”

    (二)法律顾问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CBCH II 于 2017 年 10 月向 Jose Calle Gordo 增发 CBCH

II 无限制股份,解除 Jose Calle Gordo、Li Bing Yung、Yang Fan、Frederick D Hrkac、

Qian Keqiang、Thomas Kenneth Graham、Wang Dan、Pascal Vincent Cabanel 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限制,并回购 Frederick D Hrkac、Pascal Vincent Cabanal、Qian Keqiang 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一系列交易不违反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



    5、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标的的实际经营实体Biosensors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以下简称“柏盛国际”)尚存在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C段高级债未偿还完毕,余额为2.91亿欧元。为获得上述债权人对

本次交易的同意,柏盛国际需足额偿还上述贷款余额。为此,柏盛国际已获得了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函,同意向柏盛国际贷

款3亿欧元,用于偿还上述高级债项下C段贷款余额、支付贷款费用等。截至本报告书

签署日,柏盛国际与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尚未签署正式贷款协议。

请补充披露:

(1)柏盛国际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债务形成的原因和后续偿还情况;

(2)柏盛国际与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贷款协议的谈判进展,并说

明是否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贷款的风险;

(3)结合柏盛国际与各债权人签署的贷款协议主要条款,补充说明贷款协议在贷款存


                                         38
续期内对柏盛国际财务与经营决策的影响。



回复:

    一、柏盛国际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

分行债务形成的原因和后续偿还情况

    2016 年 4 月,为将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柏盛国际进行私有化并退市,CBCH II 拟

通过其子公司 CBCH I 在百慕大群岛的全资子公司 Bidco 与柏盛国际进行合并、并将柏

盛国际私有化退市。为此,CBCH II、CBCH I、Bidco 与柏盛国际签署了《合并协议与

计划》。为了支付柏盛国际私有化过程中根据《合并协议及计划》项下 Bidco 需向柏

盛国际的原股东支付的合并现金对价(私有化完成后,Bidco 被柏盛国际吸收合并),

及支付柏盛国际因合并交易和谈判、签署交易文件而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柏盛国

际于 2016 年 4 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

行签署了高级债和过桥债贷款协议,以及 SBLC 贷款协议。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贷款的偿还情况如下:

    1、高级债和过桥债贷款协议项下仅余 C 段高级债尚未偿还完毕,余额为 2.91 亿

欧元;贷款协议约定了本金分步骤偿还,最后一笔本金的到期日为 2021 年 4 月。C 段

高级债的年化贷款利率为 3 个月欧洲银行间欧元同业拆借利率加 3.2%,贷款利息均已

按期支付。

    2、SBLC 贷款协议项下的本金尚未偿还,余额为 1.23 亿欧元,本金到期日为 2019

年 4 月。SBLC 的年化贷款利率为 3 个月欧洲银行间欧元同业拆借利率加 2.25%,贷款

利息均已按期支付。

    二、柏盛国际与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贷款协议的谈判进展,

并说明是否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贷款的风险

    为满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作为

债权人对本次交易出具的书面同意中的先决条件,柏盛国际已获得了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出具的不可撤销、有法律约束力的贷款承诺函,同意向柏盛国际贷

款 3 亿欧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柏盛国际与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正在商谈正式贷款协议,预计 2018 年 1 月可以进行正式签署并于之后按照协议约定提


                                        39
取贷款款项,用于全部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澳门分行的 C 段高级债余额。

       三、结合柏盛国际与各债权人签署的贷款协议主要条款,补充说明贷款协议在贷

款存续期内对柏盛国际财务与经营决策的影响。

       根据相关贷款协议,CBCH II、CBCH I 为柏盛国际上述两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柏

盛国际和主要子公司(包括吉威医疗)以股份、账户、不动产、设备、知识产权等资

产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此外,与 SBLC 贷款相关,吉威医疗还将其境内若干人民币

现金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此外,上述贷款协议中约定,除贷款协

议中明确许可的情形外,柏盛国际作出重大对外收购、重大资产处置、分派红利、大

额借贷、对外大额担保、重大合资、重组、控制权变更等行为前需要获得贷款人的书

面同意。

       根据上述贷款协议的约定,标的公司的部分重大财务与经营决策需取得债权人的

书面同意。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在上述贷款存续期内,除本次交易涉及的控制权变更、

2017 年 10 月回购部分小股东股份及剥离拟不纳入本次重组资产范围的重症医疗、影像

诊断业务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之外,柏盛国际不存在按照上述协议需由上述债权

人书面同意的事项,也并未发生因上述贷款协议条款而实质限制柏盛国际财务与经营

决策的情形。

       就上述事宜,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相关风险如下:

       “(八)未来标的公司盈利分红受到债权人约束以及外汇监管的政策和法律限制的

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在境外实现

的盈利需通过分红先进入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根据目前

CBCH II 全资子公司柏盛国际与债权人签署的贷款协议,在贷款存续期内柏盛国际的

未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前需按照协议约定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债权人同意豁

免的除外;此外,上市公司从境外子公司获得分红也需要履行相应的外汇登记和结汇

手续。如贷款存续期内未获得债权人同意或国家外汇监管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

均可能导致标的公司无法分红或分红资金无法进入上市公司,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无法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上市公司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40
     “(十三)柏盛国际的部分财务与经营决策受到需主要债权人书面同意的风险

     根据目前柏盛国际与相关金融债权人签署的各项协议,除贷款协议中明确许可的

情形外,柏盛国际作出重大对外收购、重大资产处置、分派红利、大额借贷、对外大

额担保、重大合资、重组、控制权变更等行为前需要获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截至本

报告书签署日,尽管柏盛国际并无上述重大公司行动的实际需求(除本次交易外,本

次交易已获得相关债权人附条件的同意函),因此尚未发生因上述贷款协议条款而实质

限制柏盛国际财务与经营决策的情形,但在相关贷款存续期内,如果存在因为难以预

料的各种主客观原因确实发生重要财务或经营决策未获得或未能及时获得债权人同意

的情况,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四、补充披露情况

     对于上述信息,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情况”之“四、标的资

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主要负债情况”之“(二)主要负债”,以及“重大风

险提示”和“第十二章 风险因素”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八)未来

标的公司盈利分红受到债权人约束以及外汇监管的政策和法律限制的风险”和“二、

与标的公司运营相关的风险”之“(十三)柏盛国际的部分财务与经营决策受到需主要

债权人书面同意的风险”处进行了补充披露。



     6、报告书披露,CBCH II及其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子公司中部分主要生产经营资

质和产品注册证书将于6个月内届满,请补充披露上述生产经营资质的续期进展情况,

并提示相关资质和证书未能及时续期的风险。



回复:

     一、部分临近过期生产经营资质的续期情况

     重组报告书披露,CBCH II 及其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子公司存在部分有效期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届满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具体如下:

序
     公司名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部门   发证时间
号




                                           41
序
      公司名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部门     发证时间
号

     日本         高度管理医疗器

1    Biosensors   械销售和租赁许   4501011200011       2018/6/30   东京都知事   2012/7/1

     株式会社     可证

     日本
                  医疗器械修理许
2    Biosensors                    13BS200789          2018/1/15   东京都知事   2013/1/16
                  可证
     株式会社

                  医疗器械生产许   鲁食药监械生产                  山东省食品
3    吉威医疗                                          2018/6/18                2017/9/19
                  可证             许 20130073 号                  药品监管局

                                                                   威海市食品
                  医疗器械产品出   鲁威食药监械出
4    吉威医疗                                          2018/6/18   药品监督管   2017/8/3
                  口销售证明       20170045 号
                                                                   理局

     其中:

     1、关于证书编号 4501011200011 的《销售和租赁许可证》,持证主体日本 Biosensors

株式会社已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向日本东京都厅(Tokyo Metropolitan Government)提

交了关于资质续期的预审核申请,并获得了未发现任何问题的反馈回复;正式续期申

请将在资质过期前 2-3 周进行提交,该资质的续期预计不存在实质障碍。

     2、关于证书编号 13BS200789 的《修理许可证》,持证主体日本 Biosensors 株式会

社已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向日本东京都厅提交了续期申请,并于近日获得了续期完成

的资质证书,更新后的有效期延长至 2023 年 1 月 15 日。

     3、关于证书编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 20130073 号的《生产许可证》,持证主体吉威

医疗计划于 2018 年 2 月提交续期申请,目前各种申请资料已准备就绪,该资质的续期

预计不存在实质障碍,预计 2018 年 6 月前将获得新证。

     4、关于证书编号鲁威食药监械出 20170045 号的《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待上述 3

中的《生产许可证》续期完成后,持证主体吉威医疗将向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办理新证,无需其他实际性的准备工作,该资质的续期预计不存在实质障碍,将

在提交申请后一到两周内取得新证。


                                                  42
     二、部分临近过期产品注册证书的续期情况

序   注册国家/        证书       证书         发证
                                                        发证时间      有效期      证书持有人
号        地区        名称       编号         部门

     适用于所有
                                130522   ITC 检验认
1    28 个欧洲国 EC 证书                               2013/6/7     2018/6/6     吉威医疗
                                QS/NB    证中心
     家

     适用于所有
                   EC 设计-检 130523     ITC 检验认
2    28 个欧洲国                                       2013/6/7     2018/6/6     吉威医疗
                   验证书       CN/NB    证中心
     家

                                                                                 Biosensors

                                DE0017   新加坡卫                                Interventional
3    新加坡        产品许可证                          2016/1/25    2018/1/24
                                807      生科学局                                Technologies

                                                                                 Pte. Ltd.

                                                                                 Biosensors

                                DE0017   新加坡卫                                Interventional
4    新加坡        产品许可证                          2016/3/28    2018/3/27
                                973      生科学局                                Technologies

                                                                                 Pte. Ltd.

                                                                                 Biosensors

                                DE0017   新加坡卫                                Interventional
5    新加坡        产品许可证                          2015/12/24   2017/12/23
                                742      生科学局                                Technologies

                                                                                 Pte. Ltd.

     适用于所有 EC 证 书 -
                                2116857 DEKRA 德                                 Biosensors
6    28 个欧洲国 全面质量保                            2013/1/25    2018/2/1
                                CE05     凯                                      Europe SA
     家            证体系

     适用于所有
                   EC 设计-检 2116857 DEKRA 德                                   Biosensors
7    28 个欧洲国                                       2013/1/25    2018/2/1
                   验证书       DE04     凯                                      Europe SA
     家




                                                  43
序   注册国家/      证书       证书       发证
                                                    发证时间     有效期    证书持有人
号      地区        名称       编号       部门

                              PS/2013   西班牙药                          Biosensors
8    西班牙      注册许可证                        2014/1/22   2018/2/1
                              /3363     品管理局                          Iberia SL

     其中:

     1、关于编号为 130522QS/NB 的《EC 证书》和 130523CN/NB 的《EC 设计-检验

证书》,持证主体吉威医疗已于 2017 年 9 月提交续期申请,该产品许可的续期预计不

存在实质障碍,预计 2018 年 6 月之前将取 b 得新证。

     2、关于证书编号 DE0017807 的与 DE0017973 的《产品许可证》,根据新加坡的相

关制度,该证书在到期前将通过自动扣缴续期费用的方式自动进行续期,无其他额外

的审核或流程,该产品许可的续期预计不存在实质障碍。

     3、关于证书编号 DE0017742 的《产品许可证》,该证书已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

进入了自动续期扣费流程,自动续期期间产品许可持续生效。该产品许可已于近日完

成了续期,更新后的有效期延长至 2018 年 12 月 23 日。

     4、关于证书编号 2116857CE05 的《EC 证书》与 2116857DE04 的《EC 设计-检验

证书》,持证主体 BESA 已于 11 月 20 日向德凯(DEKRA)提交了续期申请,截至本

回复出具日所有流程均已完成,更新后的相关证书将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后向柏盛国际

出具。该产品许可的续期预计不存在实质障碍。

     5、关于证书编号 PS/2013/3363 的西班牙区域《注册许可证》,其属于 EC 证书在

西班牙地区的附属证书,将在上述 4 中的两项 EC 证书更新完成后于西班牙网上提交续

期申请,续期期间证书仍然有效,不会对当地的产品销售造成影响。该产品许可的续

期预计不存在实质障碍。

     三、部分临近到期经营资质与产品许可无法续期或未及时续期的风险

     就上述事宜,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相关风险如下:

     “(十)部分临近到期经营资质与产品许可无法续期或未及时续期的风险

     全球各国家地区对介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及经营均制定了严格的持续监督管

理制度,标的公司在各区域的销售需要满足相关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

定并获得相应的产品注册许可。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存在部分经营资质及产


                                              44
品注册证书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情形,虽然已正在对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相关资质、

证书办理续期手续,但仍可能存在相关资质、证书到期无法续期或未及时续期的风险,

从而对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与销售造成影响。”

    四、补充披露情况

    对于上述“一、部分临近过期生产经营资质的续期情况”与“二、部分临近过期

产品注册证书的续期情况”的信息,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情况”

之“一、CBCH II”之“(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业务资质”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对

于上述“三、部分临近到期经营资质与产品许可无法续期或未及时续期的风险”的信

息,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二章 风险因素”之“二、与标的

公司运营相关的风险”之“(十)部分临近到期经营资质与产品许可无法续期或未及时

续期的风险”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7、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的对手方之一Yoh Chie Lu与CBCH II在2015年11月签

署了《创始人顾问续聘协议》(Founder Consultant Retention Agreement),目前双

方就该协议的内容、履行和终止事宜存在争议。另外,Yoh Chie Lu与柏盛国际的全资

子公司Biosensors Interventional Technologies Pte. Ltd. (以下简称“BIT”)存在未决诉

讼。请补充披露上述争议和诉讼产生的原因,争议解决和诉讼进展情况,对本次交易

是否构成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Yoh Chie Lu 与 CBCH II 之间就创始人顾问续聘协议的争议

    上述争议产生的原因和进展情况如下:

    2015 年 11 月 3 日,CBCH II 与 Yoh Chie Lu 签署《创始人顾问续聘协议》(以下简

称“创始人顾问续聘协议”),约定 CBCH II 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后继续聘请 Yoh Chie

Lu 担任 CBCH II 的创始人顾问,聘用期限为两年;如果 Yoh Chie Lu 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前自愿终止其与 BIT 的聘用合同,则 CBCH II 有权终止创始人顾问续聘协议。

    2016 年 9 月 30 日,Yoh Chie Lu 向 BIT 发出书面通知,选择从柏盛国际执行主席

的职务退休,生效日期为 2016 年 10 月 31 日。


                                         45
    2016 年 10 月,CBCH II 通知 Yoh Chie Lu,因 Yoh Chie Lu 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之

前自愿终止聘用合同,CBCH II 根据创始人顾问续聘协议第 11(a)(iv)款规定终止该协

议,且立即生效。

    2017 年 3 月 5 日,Yoh Chie Lu 通过其律师向 CBCH II 发送了一封信,表示他认为

CBCH II 终止创始人顾问续聘协议无效,要求 CBCH II 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支付

416,665 新加坡元,并要求 CBCH II 在一周内撤销终止行为。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Yoh Chie Lu 没有就创始人顾问续聘协议终止事宜向 CBCH II

提起任何法律程序,也没有再向 CBCH II 发出任何付款或撤销终止行为的要求。

    二、Yoh Chie Lu 与 BIT 之间就劳动合同的未决诉讼

    就 Yoh Chie Lu 与 BIT 之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诉讼(以下简称“本诉讼”或“未决

诉讼”),根据 BIT 为本诉讼聘请的 JusJuris Law LLC(以下简称“JusJuris 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诉讼产生的原因和进展情况如下:

    2012 年 2 月 8 日,Yoh Chie Lu 与 BIT 签署聘用合同,其中包含“税务申报和平衡”

条款。

    2017 年 5 月 18 日,Yoh Chie Lu 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讼,诉请 BIT 支付“薪酬调

整款”。Yoh Chie Lu 依据的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进行的一系列

计算,并主张计算结果即为 BIT 欠付 Yoh Chie Lu 的薪酬调整款。Yoh Chie Lu 在本诉

讼中主张的总金额为 369,784.61 新加坡元,以及利息、费用和损失。

    2017 年 8 月 22 日,BIT 提出抗辩,否认 Yoh Chie Lu 有权取得前述款项。

    2017 年 12 月 19 日,答辩阶段完成。

    目前,双方进入证据开示阶段。

    就未决诉讼是否与本次交易相关,根据 JusJuris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JusJuris 律师事务所认为,本诉讼与(i) CBCH II 股份以及(ii)本次交易均无关,因为从新

加坡目前法律而言,未决诉讼是一项劳动争议。由于 Yoh Chie Lu 未就任何公司的任何

股份提出权利主张,本诉讼与 CBCH II 的任何股份无关。目前的劳动争议按其现有状

况看来,与本次交易无关。

    三、上述纠纷和争议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障碍

    上述纠纷和争议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障碍,原因如下:


                                          46
    1、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争议仅为相关当事人对创始人顾问续聘协议或劳动合

同条款的争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未将 Yoh Chie Lu 与 CBCH II

或 BIT 其他争议与 Yoh Chie Lu 持有和出售 CBCH II 股份作出任何关联;

    2、Yoh Chie Lu 已经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在《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陈述和保证:其已进行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作出适当授权,

去签署、交付、履行该协议并完成该协议所述的交易;该协议经其适当签署,于协议

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对其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对其具有强

制执行力。该协议没有将解决其他争议作为任何一方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义务的先决条件,因此,Yoh Chie Lu 和 CBCH II 之间关于创始人顾问续聘

协议或和 BIT 之间关于劳动合同条款的争议对 Yoh Chie Lu 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并无影响。

    3、《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明确规定,协议各方均不应从事影响本

次交易交割的行为;此外,该协议没有赋予任何一方基于其他争议解除《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权利。

    四、补充披露情况

    对于上述信息,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十

四、Yoh Chie Lu”之“(二)自 2014 年至今的任职情况”以及“十九、交易对方其他

事项说明”之“(三)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争议和诉讼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上述争议和诉讼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障碍。”



    8、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截至2017年10月31日,上市公司模拟备考合并

报表口径确认的商誉账面价值为63.37亿元,占模拟备考合并报表口径总资产的

51.95%。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金额以及测算过程、该商誉减值敏感性测试、


                                         47
该商誉对你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补充风险提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

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金额以及测算过程

    (一)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金额

    根据上市公司编制的模拟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上市公司

的商誉总额为 6,337,040,511.43 元,其中上市公司自有商誉金额为 17,844,422.89 元,本

次交易产生的商誉金额为 6,319,196,088.54 元。上述模拟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业经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大信阅字[2017]第 3-00007 号模拟备考

审阅报告。

    标的公司 CBCH II 以 2016 年 4 月 8 日为合并日取得柏盛国际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估值报告(中企华估字(2017)第 1362-01

号)中柏盛国际及其子公司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估值结果,合并柏盛国际

公司及其子公司时确认商誉 2,878,468,701.44 元。CBCH II 以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为基

准日编制的最近两年及一期备考合并财务数据,业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德师报(审)字(17)第 S00452 号备考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收购标的公司 CBCH II 62.61%股份及 CBCH V 100%股

份,CBCH V 通过全资子公司 CBCH IV 及 CBCH III 间接持有 CBCH II 30.76%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 CBCH II 93.37%股份。北京中企华资

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 CBCH II 出具了可辨认资产公允

价值估值报告(中企华估字(2017)第 1362-02 号),与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

的估值报告相比,两次估值报告评估对象范围一致,基准日间隔时间较短,同一可辨

认长期资产除商标权及专利权外评估结果基本一致(剔除折旧、摊销因素影响)。

    商标权和专利权因两次评估时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编制模拟备考合并

财务报表时根据评估结果对净资产进行调整;两次评估期间新增的可辨认长期资产根

据评估结果对净资产进行了调整。

    (二)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测算过程


                                         48
    以 CBCH II 公司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扣除基准日后回购

股份支出之后的价值为基础,收购价款与上市公司对 CBCH II 公司直接及间接合计持

股比例 93.37%计算的价值享有额之差额确认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

    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元

交易对价(1)                                                     5,895,273,425.94

CBCH II 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表中净资产金额(2)                     2,545,399,799.94

CBCH II 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表中商誉金额(3)                       2,878,468,701.44

CBCH II 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表中可辨认净资产金额(4)=(2)-(3)   -333,068,901.50

基准日后 CBCH II 回购股份因而 CBCH II 净资产减少金额(5)          171,231,386.70

基准日对 CBCH II 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表中可辨认净资产评估增值影响
                                                                   254,669,584.88
金额(6)

CBCH II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7)=(4)-(5)+(6)               -249,630,703.32

本次收购股权比例(8)                                                     93.37%

本次收购比例对应的 CBCH II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模拟备考合并归
                                                                  -233,080,187.69
属于母公司享有部分)(9)=(7)*(8)

上市公司模拟备考合并归属于母公司享有的商誉(10)=(1)-(9)      6,128,353,613.63

上市公司模拟备考合并时 CBCH II 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表中商誉金额归
                                                                   190,842,474.91
属于少数股东享有部分(11)=(3)*(1-(8))

商誉总额(12)=(10)+(11)                                      6,319,196,088.54

    二、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影响的敏感性测试

    (一)商誉减值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

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本次交易中,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可收回金额主要与本次交易过程中

标的公司未来期间的经营业绩相关。若标的公司未来期间经营业绩未达到本次交易中

以收益法评估测算所依据的各期净利润预测值,将可能会引起标的公司作为整体资产


                                               49
组未来期间自由现金流量降低,进而导致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与标的公司商誉相

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公司将会因此产生商誉减值损

失。

       (二)敏感性测试假设

       为估算业绩承诺期内商誉可能发生的减值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

特设定以下假设,就商誉减值可能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

析:

       1、假设未来期间在预测资产组可回收金额过程中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其他参数及

可比公司等与本次评估相同;

       2、假设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变化趋势稳定,不存在利润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时改变

变化趋势的情况;

       3、假设各预测期及永续期的净利润同比例下降,且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只受净利润

影响;

       4、假设不考虑标的公司自身及所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因素影响。

       (三)敏感性测试

       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敏感性测试如下表

所示:
                                                                                 单位:元

                                                                   对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
 下降幅度            商誉原值                商誉减值金额
                                                                        净利润的影响

       1%                 6,319,196,088.54         63,191,960.89             -59,002,333.88

       5%                 6,319,196,088.54        315,959,804.43            -295,011,669.40

   10%                    6,319,196,088.54        631,919,608.85            -590,023,338.78

   15%                    6,319,196,088.54        947,879,413.28            -885,035,008.18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若发生减值,减值损失金额将相应抵减上市公

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若标的资产不能较好地实现预期收益,则本次交易形成的

商誉将存在较高减值风险,减值金额将计入上市公司利润表,对上市公司业绩造成一

定程度的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商誉减值风险。


                                             50
    三、补充披露情况

    对于上述信息,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二章 风

险因素”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六)商誉减值的风险”中进行了补充

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以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模拟

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的模拟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本次交易产生的

商誉测算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测算基础充分。上市公司对商誉减值敏感性测试计算

方法合理,计算结果反映出了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上市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商誉减值风险,并做了重大风险提示。”

    (二)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上市公司模拟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机构大信认为:“上市公司以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模拟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的模拟备考合并财

务报表中,对于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测算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测算基础充分。上市

公司对商誉减值敏感性测试计算方法合理,计算结果反映出了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归

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9、报告书披露,柏盛国际注册于百慕大群岛,于2005年5月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上市,并于2016年4月被私有化退市。请补充披露自启动退市以来,柏盛国际及相关方

是否已按照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境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与审议

程序,柏盛国际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因违反注册地、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引起的诉讼,

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柏盛国际退市的主要过程情况

    2015 年 10 月 28 日,柏盛国际宣布收到了以北京中信及其他联合投资人组成的财

团发出的拟将柏盛国际和同为百慕大注册成立的 Bidco 进行合并的要约。


                                        51
    2015 年 11 月 3 日,CBCH II、 CBCH I、 Bidco(Bidco 为 CBCH I 的全资子公司)

与柏盛国际签署《合并协议与计划》,Bidco 与柏盛国际拟根据百慕大法律进行合并,

具体合并方式为在各方约定的合并生效日:

    1、Bidco 持有的柏盛国际股份无条件无对价地注销;

    2、除 Bidco 之外的其他柏盛国际股东持有的柏盛股份也全部注销,该等股东可以

选择接受每股 0.84 新加坡元的现金对价或者将其持有的柏盛国际股份置换成同等数量

的 CBCH II 股份;

    3、Bidco 全部合并进柏盛国际,Bidco 的每一股股份置换成柏盛国际于合并生效日

新发行的一股股份。

    2015 年 11 月 4 日,柏盛国际和 Bidco 联合发布了上述合并公告。

    2016 年 2 月 10 日,柏盛国际和 Bidco 联合发布了一则更新公告,公告本次合并相

关事宜的进展情况以及更新后的合并生效截止日。

    2016 年 4 月 5 日,柏盛国际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批准了 Bidco 与柏盛国际的合并

计划和柏盛国际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新交所”)的退市计划。

    2016 年 4 月 8 日,Bidco 与柏盛国际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主体柏盛国际在百慕

大群岛注册;CBCH I 持有的 Bidco 100 股股份置换成柏盛国际于合并生效日新发行的

100 股股份,柏盛国际的其余股份均于合并生效日注销;Bidco 合并入柏盛国际,柏盛

国际唯一的股东为 CBCH I,持有柏盛国际 100%的股权。

    2016 年 4 月 20 日,柏盛国际正式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退市。

    二、境外律师对柏盛国际退市过程是否符合境外监管机构以及注册地、上市地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法律意见

    Conyers Dill & Pearman 作为百慕大律师,就 Bidco 和柏盛国际于 2016 年 4 月 8 日

进行的合并(以下简称“合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该法律意见书,Conyers Dill

& Pearman 认为:(1)合并已分别经柏盛国际和 Bidco 的股东和董事批准;(2)Bidco

和柏盛国际的合并已于 2016 年 4 月 8 日根据百慕大法律生效;(3)柏盛国际和 Bidco

已向百慕大政府或公开机构作出了所有申报和通知,以使合并生效,且除上述申报和

通知以外,根据百慕大法律不存在其他合并所需要的公开披露要求;并且(4)经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和 2018 年 1 月 2 日对柏盛国际和 Bidco 分别查册,在百慕大没有针对柏


                                         52
盛国际、Bidco 的判决,或柏盛国际、Bidco 作为一方的待决法律或政府程序。

    Lee & Lee 作为合并中柏盛国际的新加坡律师,就合并和退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该法律意见书,Lee & Lee 认为:(1)新交所已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告知,其对柏

盛国际根据上市手册第 1307 号规则和第 1309 号规则进行退市(以股东投票赞成退市

和合并为前提)的申请无异议;(2)柏盛国际已宣布,公司股东已于 2016 年 4 月 5

日批准合并与退市;(3)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的规则,柏盛国际已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 时从新交所退市;(4)柏盛国际已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就合并与退市作出所

有必要公告,并已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就退市取得所有必要批准;(5)经查册,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 日的期间在新加坡国家法院及最高法院没有针对对柏盛国

际的任何民事及执行程序。

    WongPartnership LLP 作为合并中 Bidco 的新加坡律师,就合并和退市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根据该法律意见书,WongPartnership LLP 认为:(1)Bidco 已根据新加坡收

购与兼并守则以及新交所的上市手册就合并与退市作出所有必要公告,并已就合并与

退市取得新加坡证券业协会所有豁免、同意和裁定;(2)经查册,从 2015 年 1 月 1

日到 2018 年 1 月 2 日,没有发现对 Bidco 提起法律程序、作出判决、启动或正在进行

没收和出售令状或命令。

    三、补充披露情况

    对于上述信息,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情况”之“一、

CBCH II”之“(四)主要子公司”之“2. 柏盛国际”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合并已分别经柏盛国际和 Bidco 的股东和董事批

准并已于 2016 年 4 月 8 日根据百慕大法律生效;柏盛国际已经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就

合并与退市作出所有必要公告并已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就退市取得所有必要批准;

Bidco 已根据新加坡收购与兼并守则以及新交所的上市手册就合并与退市作出所有必

要公告,并已就合并与退市取得新加坡证券业协会所有豁免、同意和裁定;根据新加

坡和百慕大律师查册结果,未发现柏盛国际、Bidco 在查册期间存在因违反注册地、上

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引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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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顾问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合并已分别经柏盛国际和 Bidco 的股东和董事批准并

已于 2016 年 4 月 8 日根据百慕大法律生效;柏盛国际已经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就合并

与退市作出所有必要公告并已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就退市取得所有必要批准;Bidco 已

根据新加坡收购与兼并守则以及新交所的上市手册就合并与退市作出所有必要公告,

并已就合并与退市取得新加坡证券业协会所有豁免、同意和裁定;根据新加坡和百慕

大律师查册结果,未发现柏盛国际、Bidco 在查册期间存在因违反注册地、上市地相关

法律法规引起的诉讼。”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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