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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帆医疗: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资产交割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5 月 14 日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资产交割情况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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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 香港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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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蓝帆医疗”)的委托,担任蓝帆医疗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

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合称“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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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2018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淄博蓝

帆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04

号),核准蓝帆医疗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现本所就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情况进行

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的定义一致。原法律

意见书中所列各项声明、承诺与保证依然有效,并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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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蓝帆医疗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交易协议等文件,本次

交易的方案包括如下两部分: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蓝帆医疗拟向 CBCH V 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购买其持有的 CBCH V 100%的股份,向 CBCH II 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其合计持有的 CBCH II 62.61%的股份。

     2、募集配套资金。蓝帆医疗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募集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以及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

及相关税费。

     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未能全额募足,蓝帆医疗将根据实际情况

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解决,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取得的授权与批准情况如下:

    (一)蓝帆医疗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7 年 12 月 22 日,蓝帆医疗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以及《关

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本次交

易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1 月 8 日,蓝帆医疗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以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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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履行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蓝帆投资、北京中信、Wealth Summit、V-Sciences、

CDBI、Marine Trade、Cinda Sino-Rock、Tongo Investment、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Affinity Trust Limited 作为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的受托人)等交易对

方均已各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余自然人交易对方均已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同意

参与本次交易。

    (三) 标的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7 年 12 月 18 日,CBCH III 按照 CBCH II 章程规定出具了书面同意,同意

CBCH II 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 CBCH II 股份转让给蓝帆医疗。

     2017 年 12 月 18 日,CBCH II 的股份转让委员会作出决议,批准 CBCH II 交易

对方将其持有的 CBCH II 股份转让给蓝帆医疗。

     2017 年 12 月 18 日,CBCH V 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北京中信将其持有的

CBCH V 股份转让给蓝帆医疗。

    (四)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程序

     2017 年 12 月 18 日,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出具《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

认函》(发改外资境外确字[2017]130 号),对本次交易予以确认。

     2018 年 1 月 23 日,中国商务部出具《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

一步审查决定书》(商初反垄初审函[2018]第 30 号),决定对本次交易不实施进一步

审查,蓝帆医疗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2018 年 2 月 8 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办外资备

[2018]74 号),对本次交易予以备案。

     2018 年 3 月,山东省商务厅已就本次交易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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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淄博蓝

帆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04

号),核准蓝帆医疗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授权和批准合法、

有效,交易各方有权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情况

     (一) 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 CBCH V 100%

的股份和 CBCH II 62.61%的股份。

     (二)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根据 Maples 出具的 CBCH V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的 CBCH V 股东名册,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蓝帆医疗已取得 49,819,912 股 CBCH V 股份(占 CBCH V 总股份的

100%)。

     根据 Maples 出具的 CBCH II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的 CBCH II 股东名册,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蓝帆医疗已取得 510,128,903 股 CBCH II 股份(约占 CBCH II 总股份

(即 814,738,083 股)的 62.61%)。

     根据 Maples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交易协议约定的所有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

CBCH V 和 CBCH II 可以通过变更股东名册的方式分别完成 CBCH V 标的资产和

CBCH II 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

     根据 Maples 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1.       CBCH II 的股东名册已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更新,以反映本次交易中

CBCH II 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 CBCH II 股份转让给蓝帆医疗,相应的,蓝帆医疗从

2018 年 5 月 14 日起成为 510,128,903 股 CBCH II 股份的注册股东,约占 CBCH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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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份(即 814,738,083 股)的 62.61%;

     2.       CBCH V 的股东名册已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更新,以反映 CBCH V 交易

对方将其持有的 CBCH V 股份转让给蓝帆医疗,相应的,蓝帆医疗从 2018 年 5 月

14 日起成为 49,819,912 股 CBCH V 股份的注册股东,占 CBCH V 总股份的比例为

100%;

     3.       根据 CBCH II 的股东名册,CBCH III 是 250,611,469 股 CBCH II 股份的

注册股东;根据 CBCH III 的股东名册,CBCH IV 是 CBCH III 的唯一注册股东;根

据 CBCH IV 的股东名册,CBCH V 是 CBCH IV 的唯一注册股东;因此,由于 CBCH

V 的唯一股东已变成蓝帆医疗,蓝帆医疗除了直接拥有 510,128,903 股 CBCH II 股

份(约占 CBCH II 总股份的 62.61%)外,还间接拥有 250,611,469 股 CBCH II 股份

(约占 CBCH II 总股份的 30.76%),从而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 760,740,372 股 CBCH

II 股份,约占 CBCH II 总股份的 93.37%。

     综上,根据 Maples 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本

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蓝帆医疗已直接持有 510,128,903 股 CBCH II 股份

(约占 CBCH II 总股份(即 814,738,083 股)的 62.61%),并通过直接持有 CBCH V

100%股份间接持有 250,611,469 股 CBCH II 股份(约占 CBCH II 总股份的 30.76%),

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 760,740,372 股 CBCH II 股份(约占 CBCH II 总股份的 93.37%)。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组报告书》以及

交易协议等文件,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如下:

     1、公司尚需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的约定,向相关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及股份锁定手续,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上市手续。

     2、公司尚需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向相关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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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方支付现金对价。

     3、公司尚需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行

专项审计;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4、中国证监会已经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9 亿元,公

司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并就向认购方发行的股份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该事项不影响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结果。

     5、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向

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发行及上市

等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经核查,本所认为,在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本次交易上述相关后

续事宜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对本次交易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1、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交易各方

有权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蓝帆医疗已直接持有 510,128,903 股 CBCH

II 股份(约占 CBCH II 总股份(即 814,738,083 股)的 62.61%),并通过直接持有

CBCH V 100%股份间接持有 250,611,469 股 CBCH II 股份(约占 CBCH II 总股份的

30.76%),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 760,740,372 股 CBCH II 股份(约占 CBCH II 总股份

(即 814,738,083 股)的 93.37%);

    3、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所述相关后续事项,在各方切实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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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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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齐轩霆




                                        签字律师:

                                                     薛    丽




                                                     王    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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