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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帆医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年8月)2018-08-2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裁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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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
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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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
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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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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