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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帆医疗: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8月)2018-08-28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管理部内),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
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
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通知董事召开董事会时,应当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
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
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
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
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
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独立董事不
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
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
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
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
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的审议
    (一)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二)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
及相应的对策。
    (三)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
掩盖关联交易实质的行为。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
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
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
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四)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
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
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五)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
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六)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计
提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
导投资者的情形。
       (七)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
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董事在对以上所述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投票
表决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发表明确意见。上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
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
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
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
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
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
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
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
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
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