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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帆医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9-12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18-072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8年5月10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核准蓝帆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向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8]804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79,919,243股
股份、向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190,900,84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
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9亿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1
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8)。
    公司于2018年8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8,871,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8.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37,023,180.00元,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或“丙方”)已将募集资金扣
除承销费,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792,023,180.00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进行了验
资,并出具了《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认购资金
验证报告》(德师报(验)字(18)第00386号)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8)第00387号),确认本
次募集资金已到账至公司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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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
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临淄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签署了《蓝帆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27336806400。
截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792,023,180.00 元(人民币拾柒亿玖仟贰
佰零贰万叁仟壹佰捌拾元整)(不含利息)。甲方承诺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甲方向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及其他相关中介费用和重组税费,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适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监管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
权。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甲方行使监督权。
    4、甲方授权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
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甲方。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形
的,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
专户,若甲方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经丙方同意的、甲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
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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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甲方使用募集资金,需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甲方单次或在连续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需经
丙方指定的两名财务顾问主办人同时以书面确认后乙方才能同意支取。乙方应在资金
划款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财务顾问更换主
办人的,应当将盖有该丙方成员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如丙方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则其对被更换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除此之外,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协议于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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