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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帆医疗: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18-093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者“蓝帆医疗”)于2018
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
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规定,
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有关变更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
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财会〔2018〕15号文件,对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
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
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
日起执行。
    3、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会〔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
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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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4、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
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
及应收账款”项目;
    2、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
“其他应收款”项目;
    3、资产负债表中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
项目;
    4、资产负债表中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
及应付账款”项目;
    6、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
“其他应付款”项目;
    7、资产负债表中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
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对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列报项目及其内容做出的调整,不
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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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
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
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董
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蓝帆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与国家现行规定保持一致,
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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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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