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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众思壮: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2-01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283.81 万元。                     74,515.8184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283.81 万股,均为普通股。         74,515.8184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职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