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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众思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04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文件,现对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此次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2、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均具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
任董事工作的要求,独立董事符合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职

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同意所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2、审阅此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
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业绩、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

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
除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岗位的要求。
    作为独立董事同意此次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管
理人员名单。
    三、关于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兴港智慧城市有限公司合作新型智慧城市项目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
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
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上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陆明泉                  郭秀华                 杨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