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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原集团: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2017-09-16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87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 483 号,要求对公司 2017

年 9 月 5 日收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改价监告【2017】15 号)(简称:

“告知书”)的事项进行补充说明,现将《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

下:

    问询一:公司涉嫌垄断违法行为的原因与过程。

    回复:国家发改委于 2017 年 5 月 9 日起对公司 2016 年应邀参

加“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等涉嫌参与聚氯乙烯(PVC)价格垄断进
行调查。经过调查,最终认定公司在 2016 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

下简称“PVC”)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

事实。认定的违法情形和处罚依据包括: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的垄断协议。

    公司与行业经营者作为生产销售 PVC 产品的独立市场主体,属
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 年,公司参加了“西北联合体”会

议并通过微信群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交流价格信息,达成了统

一提高 PVC 产品销售价格的垄断协议。2016 年 9 月,某企业在“西
北联合体”微信群中发布了《价格执行表》,明确约定了各区域及出
厂自提最低限价,公司回复“已经执行”。

    二、公司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公司在制定 PVC 销售价格和实际销售过程中实施了上述垄断协

议。在达成 2016 年 9 月的垄断协议后,公司通过印发《关于调整聚

氯乙烯产品销售价格的通知》提高了 PVC 产品销售价格;西南地区

承兑价 6050 元/吨;华东地区集装箱及散船市场承兑价分别为 6150

元/吨、6100 元/吨;华南地区集装箱及车皮市场承兑价分别为 6200

元/吨、6290 元/吨。以上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和涨价幅度与垄断协议

约定一致,严格执行了垄断协议。

    而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公司同样实施了上述达成的垄断协议。
在达成 2016 年 9 月的垄断协议后,公司将销售各重庆某公司的 PVC

单价从 5761 元/吨调高至 6051 元/吨,涨幅每吨 290 元;将销售给

贵州某公司的 PVC 单价从 5750 元/吨调高至 6000 元/吨,涨幅每吨
250 元。公司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为 160181 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

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
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鉴于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依

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国家发改委拟对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处以公司二〇一六年度 PVC 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十六亿零

一百八十一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一千六百零一万八千一百元。

    问询二:本次处罚对公司业绩及未来经营的影响,公司为消除

影响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上述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39%,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29.05%。本次处罚将减少公司利润总

额 1601.81 万元,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立即停止了
上述违法行为,认真学习《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积极整改

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公司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问询三: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2016 年公司销售人员受邀参加了“西北氯碱联合体”会

议,并有几次通过微信群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附议价格信息的
行为,但在整个过程中,公司不是组织者、倡导者,只是跟风者,

持续时间也较短,同时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

事实,事后又积极整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主动消除此事件的影
响和后果。从处罚机关按照 1%-10%处罚比例中的最低比例 1%进行处

罚和参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

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规定判断,公司参与

价格垄断行为不构成违法程度严重的情形,情节是比较轻微的。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公司后续将及时对

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 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