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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黑牛食品: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5-2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180054-00001 号

致: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黑牛食品”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 2 号迪阳大厦 606 单元召
开的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黑牛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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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是否包含《通知》、《补充通知》中没有列入会
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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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
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 1. 登录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网站查询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查验黑牛食品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3.查验黑牛食品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
议;4.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黑牛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2018 年 5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2.13%股份的
股东西藏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 2018 年 5 月 10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
东大会召集人,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 2 号迪阳大厦 606 单
元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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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王宏岩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补充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
证、股东账户卡;2.查验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股东账户
卡、授权委托书;3.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表;4.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39,809,9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1578%。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9,909,4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616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所承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现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表决情况汇总表;2.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
计票;3.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决议;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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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补
充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39,537,253 股,反对 142,699 股,弃权 39,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15%。

     (二)《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39,537,253 股,反对 142,699 股,弃权 39,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15%。

     (三)《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39,537,253 股,反对 142,699 股,弃权 39,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15%。

     (四)《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39,537,253 股,反对 142,699 股,弃权 39,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15%。

     (五)《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39,537,253 股,反对 142,699 股,弃权 39,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15%。

     (六)《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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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39,537,253 股,反对 178,899 股,弃权 3,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15%。

     (七)《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39,537,253 股,反对 173,899 股,弃权 8,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15%。

     (八)《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39,537,253 股,反对 173,899 股,弃权 8,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15%。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39,540,453 股,反对 137,699 股,弃权 41,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20%。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
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监票人以及会议主持人等盖
章或签名。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补充通知》中没有列入
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现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表决情况汇总表;2.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决
议;3.本所承办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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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补充通
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未包含《通
知》、《补充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
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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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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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____________

                                                                     沈宏山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刘    强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卫    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