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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制程: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7-09-05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67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我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深
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我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多利工贸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及我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
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及第三人多利工贸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分别作出
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 5840 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
(2017)粤 0303 民初 8214 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
基本情况及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我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案
     我公司就与梁志敏、朱小清及多利工贸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正式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梁志敏、被告二
朱小清根据与我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
继续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要求多利工贸公司仅保留其厂房资产,其他资产负债剥
离干净,账目调整清晰。
     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2016 年 3 月 5 日在指
定 披 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15-08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4)。


(二)我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及第三人多利工贸
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因梁志敏和朱小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并企图通过以转让多利工贸股权给恶
意第三方的方式来逃避其义务,我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
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被告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无效。
    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8)。

二、诉讼事项的主要判决内容及结果

(一)就我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一案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 5840 号《民事判决书》
1、主要判决内容:
    “本院认为,《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是当事人
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本院认为,……不能认定为事先设定的程序性安排,但签订了《深圳市房屋
租赁合同书》并不影响《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原告是否支付部分
股权转让款对《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效力没有影响,故在本案中不对该 500 万元
的性质作出认定,原告或者案外人深圳市福田区创利科电子商行可在本案审结后
另行法律途径解决。……
    本院认为,……目前,被告多利工贸公司的股权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事实
上已出现履行不能,致使原告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目的无法实现,……在
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原告继续要求被告梁志敏、朱小清、多利工贸公司促成
股权转让条件成就,包括剥离干净除厂房以外的其他资产、负债,账目调整清晰
也失去意义。……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2、主要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
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梁志敏、朱小清继
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梁志敏、朱小清、
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继续促成股权转让条件成就,包括剥离干净除厂房以外
的其他资产、负债,账目调整清晰的诉讼请求。”
3、公司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上述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公司将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
诉,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关于本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原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 5840
号《民事判决书》》


  (二)我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及第三人多利工
贸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2017)粤 0303 民初 8214 号《民事判决书》
1、主要判决内容:
    “本院认为,……因《股权转让意向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转让
标的均为第三人多利工贸公司股权,在被告梁志敏、被告朱小清已将股权变更登
记至被告林育粦、被告曾沛璇、被告吴锡亮和被告梁志敏名下的情况下,《股权
转让意向书》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如被告梁志敏、被告朱小清对《股权转让意
向书》无法履行存在过错或违约情形的,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追究被告梁志敏和
被告朱小清的违约责任,……”
2、主要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由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驳
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公司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上述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公司将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
诉,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关于本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原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7)粤 0303 民初 8214 号《民
事判决书》》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等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可能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详见 2016 年 3 月 5 日及 2017
年 3 月 28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4)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8)。
    上述判决仅是一审判决,公司将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并
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 5840 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2017)粤 0303 民初 8214 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