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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青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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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 2017-005)。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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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
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
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 1002 号
(长青国际酒店)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国权先生主持。公司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
通知的内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股份 185,518,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066%。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5 名,
代表股份 23,223,9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0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股份
185,518,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0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5 名,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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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3,9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03%。

    2.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任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表
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依法共同监票
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与表决的提案共计 7 项,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实施的事项以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85,518,534 股,赞成票股
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85,518,534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85,518,534 股,赞成票股
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85,518,534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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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85,518,534 股,赞成票股
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85,518,534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股份总数的 100%。

    4. 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85,518,534 股,赞成票股
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85,518,534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股份总数的 100%。

    5. 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85,518,534 股,赞成票股
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85,518,534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股份总数的 100%。

    6. 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85,518,534 股,赞成票股
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85,518,534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3,223,932 股,
赞成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3,223,932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
为 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85,518,534 股,赞成票股
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185,518,534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有效表决票
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3,223,932 股,
赞成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23,223,932 股,反对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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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0 股,弃权票股份数(包含网络投票)为 0 股,赞成票股份数占本议案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16 年度述职
报告。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非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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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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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陈   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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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