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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青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7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7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

向社会公开发行913.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

集资金总额为913,8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21,047,380.00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92,752,620.0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2019年3月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H10011号《验资报告》。

     2019年2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议案》,2019年3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

资 金 向 子 公 司 增 资 的 议 案 》, 使 用 本 次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892,752,620.00元向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增资,具体详见公司

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江苏长青农

化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以下均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账号为

1949007880110000031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账号为

1016570104001025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江 都 支 行 ( 账 号 为

1110881001910015465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账号为514472979442)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9年3月14日,专户余额分

别为57,275.262万元、10,000.00万元、10,000.00万元、12,000.0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年产6000吨麦草畏原药项目”、“年产2000吨氟磺胺草醚原药和500吨三氟

羧草醚原药项目”、“年产1600吨丁醚脲原药项目”、“年产5000吨盐酸羟胺项目”、

“年产3500吨草铵膦原药项目”、“年产500吨异噁草松原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应及时通知
丁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应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丁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存兵、万晓乐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

    八、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