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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利尔: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之利润补偿涉及回购注销李胜男所持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7-09-19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之利润补偿涉及回购注销
                        李胜男所持股票事项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北京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100020

 Add:9 F, TianChen Tower,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Chao 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0/81/82(总机)            传真(Fax):+8610-6551868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之利润补偿涉及回购注销
                        李胜男所持股票事项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 2017302 号

致: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北京市司法局授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就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李胜男(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持
有的辽宁金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矿业”或“标的公司”)100%的股
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2017年度需要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获
得部分公司股票之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宜所涉及之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有关会计、财务、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
的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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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件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2)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
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批及核准

    1、201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

    2、2012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
案》、《公司与李胜男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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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男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等多项相关议案。

    3、2012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李胜男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与李胜男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李
胜男签署<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1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
案》、《公司与李胜男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李
胜男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与李胜男签署的<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

    5、2013 年 6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向李胜男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82 号),核
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

    6、2013 年 6 月 25 日,金宏矿业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
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已完成,并变更登记至
公司名下,公司持有金宏矿业 100%的股权。

    7、2013 年 7 月 22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
券预登记确认书》,公司本次向李胜男发行的 38,181,307 股股份的登记手续办理
完毕。2013 年 8 月 6 日,上述新增股份于深圳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协议约定

    2012 年 7 月 24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与李胜男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2012
年 12 月 10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胜
男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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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5 月 17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
李胜男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购买资产补充协
议二》”)。

    2013 年 5 月 17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2015
年 6 月 6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补充协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及盈利补偿相关约定如下:

    1、根据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经纬评报字(2012)第 449
号《采矿权评估报告》,金宏矿业对应的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分别为人民币 2,139.77 万元、2,951.97 万元、5,100.08
万元及 5,073.33 万元。交易对方李胜男承诺,金宏矿业在 2013-2016 四个会计年
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
准无保留意见报告所载金宏矿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准)将不低于
《采矿权评估报告》中金宏矿业对应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公司在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
和 2016 年的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金宏矿业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金宏矿业实际净利润数以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所
载金宏矿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准。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如金宏矿业在利润承诺期间各年度实际盈利
数不足李胜男利润承诺数的,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定向回购其持有的一定
数量的上市公司股份,股份补偿数的上限为本次交易中李胜男认购的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份数。

    股份补偿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年股份补偿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
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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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胜男承诺,如李胜男利润补偿义务产生时,李胜男所持公司股份数不足当
年股份补偿数时,李胜男将在补偿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从证券交易市场购
买相应数额的公司股份弥补不足部分,并由公司依照本协议进行回购。

    4、由于项目建设供电的客观原因,李胜男承诺,对于金宏矿业的原盈利预
测的 2015 至 2016 年度的净利润,均往后顺延一年实现,业绩补偿期间也对应往
后顺延一年。具体变更如下:

  利润原预测实现年度     标的资产净利润(万元)      调整后实现年度
       2015 年度                 5100.08                2016 年度
       2016 年度                 5073.33                2017 年度

    金宏矿业在 2016 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将不低于《评估报告》中金宏矿业 2015 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
5,100.08 万元;金宏矿业在 2017 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将不低于《评估报告》中金宏矿业 2016 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
测净利润数 5,073.33 万元。

    2015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期
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利润承诺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
的公司金宏矿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将交易对方李胜男承诺的 2015-2016 年金宏矿业
净利润,延迟至 2016-2017 年完成,并相应延长李胜男所持股份锁定期。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审批程序

    1、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以总价人民币 1 元的
价格向业绩承诺方李胜男回购注销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
总价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向业绩承诺方李胜男回购注销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议案。

    三、本次注销回购的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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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金宏矿业 2016 年度的大信专
审字[2017]第 2-00326 号审计报告,金宏矿业 2016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 3,447.20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承诺数           实际数           差额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5,100.08         3,447.20         1,652.88
的净利润

    交易对方李胜男关于金宏矿业 2016 年度的业绩承诺未能实现。

    (二)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利
润补偿协议》之相关约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第二十七次会议及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以人民币 1 元的总对价回购交易对方合计应向公
司补偿股份数量 8,068,595 股并予以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交易对方的股票数量和价格符合
双方的约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
注销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与交易对方的约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现阶段应履行的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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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之利润补偿涉及回购注销李胜男所持股票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小英:




                                           韦炽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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