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17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3.5 万吨/年熔融氧化铝复合材料项目”的独立意
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927万元实施“3.5万吨/年熔融氧化铝复合材料项目”,
可以实现公司高纯原料自给及产品产能转移、工艺装备升级、创新能力提高、产
品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降低;实施该项目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结构,提高公司经
济效益,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该项目,有助于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4,927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洛阳利尔中晶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由利尔中晶实施
“3.5万吨/年熔融氧化铝复合材料项目”。
二、关于使用不超过 5093 万元超募资金竞买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该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使用不超过5,093万元超募资金通过给利尔中晶增资的方式由利尔中晶
参与竞买土地使用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邱世中 王金相
柯昌明 郑 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