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独立意见2018-01-15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议案进行
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询问、积极调查和
沟通的基础上,就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中央药业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投资建设原料药
基地项目的独立意见
中央药业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投资建设原料药基地项目,有
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布局,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
型的银行理财产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
的理财产品。
(三)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目前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
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关于
本次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
在不超过人民币4.7亿元的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保
本型理财产品。
(四)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程洪家先生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我们认为,程洪家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
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
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
决议。
(此页无正文,仅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潘广成________ 田昆如________ 韩传模________
201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