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4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对相关材料仔细查阅后,对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
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
〔2017〕9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的通知》(财会〔2017〕14号)的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准则。公司对上述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仅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潘广成 田昆如 韩传模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