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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生制药: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査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925号)之反馈意见回复(更新后)2020-01-08  

						             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査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92925 号)之反馈意见回复(更正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对《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
(快速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下达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192925 号),本公司已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顾问”)、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予以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问题:

    申请文件显示,本次收购拟将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
集团”)持有的津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联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
至渤海国资,同时将津联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隆腾有限公司 33%股权无偿划转至医药集团境外全资子公司天津医药集团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2019 年 11 月 22 日,天津津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本次无偿划转,并出具《关于津联集团 100%股权、隆腾公司 33%股权无偿划
转的批复》(津联控[2019]96 号)。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无偿划转是否已取
得天津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如否,豁免申请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无偿划转基本情况

    本次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资产划出方、划入方以及无偿划转之标的资产均为天
津津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联控股”)所出资企业。本次无偿划转
前后股权及资产架构对比如下:
    无偿划转实施前股权及资产架构:




    无偿划转实施后股权及资产架构:




    津联控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
国资委”)100%出资的国家出资企业,其类型为国有独资。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的
申请人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国资”)为津联控
股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无偿划转已履行的国资审批程序及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
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第七条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及第三十八
条之规定: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依照上述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津联控股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无偿划转,并出具《关于津联集团 100%股权、
隆腾公司 33%股权无偿划转的批复》(津联控[2019]96 号)。

    2020 年 1 月 6 日,天津市国资委就本次无偿划转事项出具《市国资委关于
津联控股所属企业进行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20]1 号),同
意医药集团持有的津联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渤海国资;同时将津联集团通
过其全资子公司金鼎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隆腾有限公司 33%股权无偿划转至医
药集团境外全资子公司天津医药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三、本次豁免要约申请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
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
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2019 年 11 月 22 日,津联控股就本次无偿划转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
转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履行了国资监管审批程序;
2020 年 1 月 6 日,天津市国资委亦就本次无偿划转事项出具了批复。因此,本
次豁免要约申请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

       2019 年 11 月 22 日,津联控股就本次无偿划转出具了《关于津联集团 100%
股权、隆腾公司 33%股权无偿划转的批复》(津联控[2019]96 号);2020 年 1 月 6
日,天津市国资委就本次无偿划转事项出具了《市国资委关于津联控股所属企业
进行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20]1 号),同意本次无偿划转事
项。

       综上,津联控股已就本次无偿划转履行了必要的国资监管批准程序,天津市
国资委亦就本次无偿划转事项出具了批复。本次无偿划转所涉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申请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正文结束,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
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査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92925 号)之反馈意见回复》之签署页




                                        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7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査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925 号)之反
馈意见回复》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佑君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江宁                   贾   镝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