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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8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联发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9 人,均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本次审议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议案,不存在根据有关规
定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1 月 17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授予
日,以 4.94 元/股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9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边永民                 程隆棣                  陈丽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